法律对民间高利贷有什么规定?等 高利贷法律规定2018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

  编辑同志:   去年6月份,我父亲的朋友为经商向我父亲借款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年利为20%,一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并立有字据。可是到今年6月期满后,我父亲的那个朋友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以后又多次催要,他都以种种理由拒绝还钱,有时还蛮不讲理。我父亲也与他闹僵了。我想起诉他要他还款,可是有人告诉我说这种借贷是民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打官司也没用,说不定自己还惹麻烦。真的是这样吗?如果他一直不还难道就要不回来了吗?
  解答:
  对你信中所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父亲与其朋友之前约定利率为20%,显然是民间高利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对你父亲出借的2万元本金和合理的利息部分还是会受法律保护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债权人是你父亲,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你可作为代理人以你父亲的名义提起诉讼。
  李德勇律师
  
  收养关系应该如何才能解除?
  
  编辑同志:
  我大伯年已七旬,仅有的一养子(3岁时收养)现年46岁。养子已娶妻生子,与我大伯、大妈在一起生活。可自从年初我大妈病逝后,我大伯与其养子的关系便紧张起来,养子对我大伯的态度越来越恶劣,最后竟将我大伯赶出家门。不得已,我大伯只好住在我家。老人被赶出来后,心情不好,身体每况愈下,身无分文,住也没有地方。老人的一个愿望就是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这么多年来抚养养子花费的费用和自己给养子置的家产。现确已和好无望。不知老人的愿望能不能实现?
  解答:
  针对你信中所述情况,《收养法》中有明确规定。《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大伯要解除与其养子间的收养关系是可以的。至于能否收回几十年为养子花费的费用和置办的家产,《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你信中所述,养子显然是遗弃你大伯,因此,你大伯是有理由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但不能收回所有花费和家产。
  李德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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