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判断及案例分析题库答案(试卷号:1049)
判断题 1.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 ) 2.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 √ ) 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的行为。( × ) 4.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 √ ) 5.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其设立。(× ) 6.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银监会同意。( √ ) 7.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这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 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 9.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信托的,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应返还给有关债权人。(× ) 10.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并且该股票、公司债券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或者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布一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即年度报告。(× ) 11.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 ) 12.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 ) 13.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 ) 14.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 ) 15.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 ) 16.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银监会同意。( × ) 17.票据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 18.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就无效。(× ) 19.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不承担信托合同内的损失风险。( × ) 2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其实质指的是同一回事。( × ) 21.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 ) 22.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属于逃汇。( × ) 23.保险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 ) 2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25.我国法律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 ) 26.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27.票据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 28.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 ) 29.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可以成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 × ) 30.B股股票是指股票以外币标明面值,且在发行、交易和股息发放时均以国家指定的外汇计价支付的股票。( × ) 31.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 ) 32. 100美元等于631. 35元人民币,这是间接标价法。( × ) 33.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利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较低利率的借款,加收一定的利率后转贷给他人,非法谋取信贷资金利息差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 ) 324.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 √ ) 35.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其设立。(× ) 36.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 37.票据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 ) 38.当受托人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行为。( × ) 3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其实指的是同一回事。( × ) 40.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 ) 案例分析题 1.(一)案情 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问题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迫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2.(一)案情: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二)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

3.(一)案情: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给甲公司。眼看发行期即将结束,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 (二)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包销协议。(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4.(一)案情:
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的两个月后,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笔款项以及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
(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 答:(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其赔偿。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王某那里得到对车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

5. 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B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现金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9000元,兑付银行为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之后B公司将该现金支票转让给公司职员甲,以支付其工资,2008年11月17日,甲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行对票据进行验证及核对后告知甲,B公司账户无钱,无法兑付。甲因无法实现票据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立即清偿甲49000元;
2.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出具的现金支票是什么性质? (2)甲是否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答:(1)属空头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7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该票据为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2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本案中的现金支票票面上已写明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费,该张支票的票据权利只能由本单位行使,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6. 李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王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李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王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王某因此对李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李某进行证券投资。双方约定如果有亏损,李某承担全部风险;
如果有盈利,李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王某遂将50万元交付于李某,但随后股市转熊,李某受托的投资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亏损。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中投资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客户提供最佳方案。如果允许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会引发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弊端,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危害市场。因此,我国《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因此,该合同无效。

(2)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并约定投资分红,因此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的规定,对于投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7.案情:
2000年5月初,甲证券公司以100多人的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M股票,成为炒作M股票的庄家。5月底,甲证券公司大量买入M股票,持仓量由5月初占总股本的15%,增加到5月底的19%,至6月底,再次大量建仓,持仓量占股票总股本的22%。甲证券公司用自营账户买卖M股票,运用资金共5.2亿元,并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使该股票价格由6. 42元升至13. 74元,甲证券公司实际上已操纵了.股票价格的涨跌。

(二)问题: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有几种? (2)甲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哪几种? (3)你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有什么危害? (4)甲证券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1)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a甲公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
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
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证券业务。

8.案情: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人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二)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承包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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