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城南乡中心小学章程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8-21 点击:

 淮安市城南乡中心小学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淮安市城南乡中心小学”,系公立全日制小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来办学规模为每个年级10个教学班,全校办学规模控制在60个班级左右。

 第三条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发展每一位学生,为实施优质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增强教育合力,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文化理念为“百?塑”文化。塑,生长,创造,尊重独特性,发展无限性;百,多元智能,多种可能,面向全体,全纳教育。学校精神是“百塑成人”,指的是生长而创造,立体而多元,促进人的健康、主动发展。在课程文化上,探究百塑课程;在教师文化方面,倡导“塑人塑己,达己达人”;在学生文化上,主张“发展自我,创造未来”;在组织文化方面,践行“十心成事,百塑成人”;在物质文化方面,以“塑”为文化元素,明晰环境建设主题,促进学校文化统整与建设。

 第六条 学校于1931年创建,学校地址为淮安市清浦区柯山路5号。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由上级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任命或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校下设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处等行政职能处室,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少先队、班级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教育科研工作、电教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安全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学校下辖新闸小学,村小校长及主任由学校聘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校长有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 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三)财务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招生权。按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学龄儿童入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收取有关费用。

 (五)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对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学校行政会由校级干部和中层正副职人员参加,传达和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会议精神和指示;传达、部署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讨论重要事项;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十八条 按年级(级部)设立年级(级部)组,设组长一名,组织本年级(级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各年级(级部)、各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设组长一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一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总务后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员工工作、学习、生活、健康等。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教学“六认真”,期初有计划,期末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总务处具体负责退离体教职工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原订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淮安市城南乡中心小学行政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于2014年9月起草,提交校一届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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