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成交公告791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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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委托代理编号:6 TPPCZ(2020)176 号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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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锦溪北路 77 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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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 六 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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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竞争 性磋商邀请

 ____________(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采购人)的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TPPCZ(2020)176 号)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湖南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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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采购预算 254 万元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综合单价不得高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综合单价。否则为不合格供应商,作废标处理。

 。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正清路 57 号 电话:_0745-2369495_____ 联系人:张女士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锦溪北路 77 号 电话:0745-2722058 联系人:颜先生 4 供应商产生方法 ■公告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 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③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参照湘建建〔2015〕57 号文配备。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应持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另须提供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岗位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供应商一致;湖南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应提供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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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7 联合体 ■不接受 8 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9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否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否 10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同时应提交的以下证书 及证明原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5)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及其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 (8)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及安全员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近半年(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供应商单位交纳社保的证明; (10)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所有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11)省外企业的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或《入湘登记证》、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提供供应商自行出具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提供供应商自行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说明:

 ①以上原件是资格审查合格必需提供的原件,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 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如以上原件已实施电子版证书的,可以只提供电子版证书的加盖公章的打印件,并提供相关部门对该类证书实施电子版证书的相关文件证明。否则为不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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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②供应商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

 ③提供的原件应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一致。否则为不合格供应商。

 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供应商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必须满足本项目规模和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⑤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所有人员的注册证书及岗 位证书进行押证,直至项目完成。

 11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2020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 1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北路 77 号 3 楼 13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北路 77 号 3 楼 14 磋商保证金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 30000.00 元,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_ 收款人户名:

 湖南省天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怀化分行迎丰中路支行 银行账号:

 596 357 357 060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15 磋商响应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 16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 副本 3 份 电子文件 1 份(■ Word) 17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TPPCZ(2020)176 号 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拆封 18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020 年 7 月 7 日

 19 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项目实施时间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 210 日历天内完工,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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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8 月 项目实施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项目实施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措施、文明措施、施工保险、垃圾的清理外运等 项目服务期限:项目实施完成至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

 8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20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1)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15%作为设备、材料备款; (2)项目完成至 60%,由发包人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40%; (3)项目完成至 80%,由发包人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60%; (4)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成的施工竣工资料给发包人,并配合完成建档资料归档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70%; (5)项目决算审计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结算金额的 97%; (6)3%的质保金在无项目质量问题或有问题但承包人已按规定修复,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7)每次付款必须由承包人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最后一次付款发票须含 3%的质保金; (8)所有款项支付均不计利息; (9)以上约定以资金到账为前提,如果出现资金到账迟缓情况,可通过双方协商对该约定进行变更,不得作为违约处理。

 21 质量标准和 保修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保修要求:按 国务院9 [2000]279 号令保修。

 22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报价一览表、投标总价扉页、和投标报价汇总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供应商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23 履约保证金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0 %,提交方式为:银行保函,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及用途( ( 履约保证金) )。

 。

 24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按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交纳

 9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1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2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13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15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17 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18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1 1

 价格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40 分 2 技术 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

 以下内容缺项的,对应项目计零分,并在“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中扣分。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3 分)

 版面整齐,表述清晰,内容全面、准确,图文齐全,未出现格式等错误 3 版面欠整齐,表述欠清晰,内容欠全面、准确,缺(少)图,出现格式等错误 2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 分)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先进、可靠;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5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较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具体较可靠;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有表述,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施工平面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5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欠清晰;部署及措施不具体;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欠清晰;施工平面布置欠合理。

 4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质量目标明确,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

 5 质量目标较明确,基本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有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

 4.5 质量目标不明确;管理机构欠健全;管理制度欠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欠完整。

 4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

 5 安全管理目标较明确,基本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有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

 4.5 安全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机构欠健全;管理制度欠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欠完整。

 3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

 环境管理目标明确,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

 5 环境管理目标较明确,基本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有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

 4.5 环境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机构欠健全;管理制度欠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欠完整。

 3 6、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 分)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5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较全面,线路较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基本可行;措施基本可行。

 4.5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欠全面,线路欠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不可行;措施不可行。

 3 7、资源配备计划(2 分)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2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基本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1.8

 19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没有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欠合理。

 1.6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主要材料所投产品 (10 分)

 通过对供应商“附件:主要材料清单”选择方案横向比较后,优计 10分,如没有或描述不清者,依次递减扣分,每次扣 1 分。未提供、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本项计 0 分。具体要求如下:全面考虑所投产品的质量、品牌、等级、市场占有率、用户评价等方面内容。

 10 分 3 商务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4 分)

 省级:优秀,计 4 分;合格,计 3 分。

 市级:优秀,计 3 分;合格,计 2 分。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或发布的文件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否则,不计分)

 20 分 供应商信用(2分)

 供应商 2019 年度评定为纳税信用:A 级的,计 2 分;B 级的,计 1.5 分;C 级的,计 1分;M 级和 D 级不计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3 分)

 1、考察供应商及拟任项目负责人 2017 年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及拟任项目负责人 2017 年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磋商资格或成交资格。

 3、最多扣 3 分,不重复扣分。

 供应商: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 2 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 3 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 2 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 3 分。

 类似项目经历 (9 分)

 1、本项目的类似项目经历:即与本项目规模类似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或房屋维修改造项目”。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竣工验收的项目为有效,按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企业及个人的类似项目均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否则,不予计(加)分。

 2、总承包项目含有以上项目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否则,不予计(加)分。

 每个合同计 3 分,最多计 9 分。

 响应文件编制(2 分)

 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 2 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分,扣完为止。

 4 合计 100 分 ★注:1 1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 上述评审因素和标准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的(如有),须单独密封包装(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列明原件名称及数量)随响 应文件一同提交,经磋商小组核对后退还。未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相应项不计分。

 20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甲方,即采购人)

 承包人(全称):(乙方,即成交供应商)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文件构成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文件; 8.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采购的内容及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21 7.项目负责人:。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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