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

  

 **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丰富引才方式,畅通引才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职位聘任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第三条 聘任(用)对象。

         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宽到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领域。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食品工业、纺织、旅游、交通、物流、城乡规划、工程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等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金融保险、证券投资、资本运营、国际贸易、法律、外语专业高级人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等。

        第四条 聘任(用)原则。

       (一)既求所有、更求所用;

       (二)既重引才、又重引智;

       (三)紧缺急需、按需聘任;

      (四)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五)德才兼备、好中选优。

         第五条 聘任(用)工作程序。

       (一)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

       (二)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特定的组织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自荐,单位党组织和行业知名专家、领导干部也可以推荐。

      (四)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聘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组织考察。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予考察或进行评估。

       (五)高层次人才聘任(用)为副县及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决定聘任。聘任到科级及以下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

      (六)用人单位与拟聘任(用)人才签定聘任(用)合同,颁发聘书。

      (七)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可以直接决定聘任(用)职位、待遇、人选和聘期。

        第六条 聘期。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期,一般为1年至2年,也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或项目完成时限决定聘期。聘任(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对聘任(用)期间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聘任(用)期满后,若本人愿意留在我市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正式任用。否则,应按照聘任(用)合同规定,解除聘任(用)关系。

        第七条 待遇。

       (一)聘任(用)人才的经济待遇,一般参照我市同类同职级人员各项经济待遇标准再上浮20%至50%确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职人员被我市聘任的,其经济待遇按双方单位协商的意见执行。

      (二)聘任(用)期间享受聘任(用)单位同类人员社会保险和国家相关政策。

       (三)用人单位应为聘任(用)人员提供适宜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四)对为完成阶段性专项工作而聘任(用)的人才,可综合考虑专项工作难易程度、技术含量、工作量以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经用人单位与聘任(用)人才协商并报市委人才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一次性支付报酬数额。

        第八条 经费及来源。

        市委人才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确定每年聘任(用)人才数量。凡由市委人才主管部门批准的,聘任(用)期间经济待遇,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九条 聘任(用)期间的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聘任(用)人才在聘期内,要认真履行聘任(用)合同约定的职责,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聘任(用)单位对聘任(用)人才按本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单位党委(组)每半年应向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聘任(用)人才的表现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聘任(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除聘任(用)关系:

        1、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2、聘期内发现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聘任关系的。

        第十条 此前本市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人才工作 试行办法 通知

   

 中共**市委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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