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

 (劳务分包)

 工程名称:

 宝昌公租楼主体土建工程

  发 包 方: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苏尼特左旗龙腾建筑工程队

  二 0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规定条款 一、 管理目标 二、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人员管理 2、 安全生产要求 3、 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4、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四、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

 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总包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苏尼特左旗龙腾建筑工程队

  鉴于乙方已经与甲方签订

 宝昌公租楼主体土建工程

 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分包合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为工程总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一、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

 力争文明工地。

 二、组成本协议书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 2、本协议书规定条款;

 3、国家、北京市关于建筑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4、协议书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及规定。

 四、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和职责。

 五、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一切处罚和处理乙方均无异议。

 六、乙方承担由其负责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法规、规范符合性及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甲方的审核批准并不代表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七、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已处罚款项均不予以退还。

 八、协议书的份数:按分包合同一并处理。

 九、有效期,同总分包合同有效期

 十、协议书的生效

 协议书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同双方总分包合同一并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二部分

 规定条款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 0.5 (不大于 0.7%)以内; 2、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3、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4、无重大环境事故;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保管、使用原材料和各种物资及有毒有害物质;施工现场场界噪声和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符合北京市地方要求;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垃圾处置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环境事故结案率在时限内达到 100%; 5、必须保证配合甲方施工现场创建 文明工地 目标的实现; 6、分方包确保现场用工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符合国家及北京地方政府的法规、要求,不发生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

 7、确保甲方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甲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所需料具由甲方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乙方按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搭设,使用过程中由乙方进行日常维护,甲方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搭设、维护情况进行验收及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 B 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每日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巡查,每周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综合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8.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9.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0.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2.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人员管理:

 1、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为

 ,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 号)的规定,乙方在本工程现场配备

 等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的管理,以上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离开现场、不得兼职其他项工作,如有违反,乙方须受罚款 200 元/人、日次。

 2、乙方在本工程所配备所有一线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年龄在十八至五十五周岁之间,进场前已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所有人员身体健康、无不适应建筑施工生产的慢性病症和传染病;所有人员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乙方承担因其现场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各类事故、事件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行政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的人员必须经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并持有技工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证书,所有工地人员必须具备身份证、属地派出所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相应人员退出现场并根据甲方规定进行罚款。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为现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仪器等办理相应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乙方不得使用零散工、必须对其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与其现场所有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乙方承担因违反该规定所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因此造成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安排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使用零散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甲方有权按每人 100 元/人.日予以罚款。

 6、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建委注册备案手续,并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稳定性,乙方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报拟进场人员名单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承担现场施工人员与备案花名册不符或未向甲方书面申报所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人员进场施工未向甲方书面申报导致甲方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进而发生各类事故的,一律视为该人员未从事生产工作私自进入施工现场处理,乙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其上级制定的与其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其它关于乙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二)、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5)《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 版)JGJ130-2001;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3)《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 6 号令;

 (16)《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

 (17)《内蒙古消防条例》 (18)《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9)《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内蒙古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21)《内蒙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23)《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DBJ01-72-2003 2、乙方须自觉遵守、执行内蒙古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在安排一线施工人员从事任何生产作业行为或其他非生产性作业(包括甲方安排的)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的施工安全性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必须考虑操作工序及工艺上的危险性,确保无明显事故隐患及交叉作业现象并对操作人员已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下达操作指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乙方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自行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向甲方提出要求由甲方安排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前不得先行施工。乙方保证乙方所有人员在洞口、临边、2 米以上高处等危险环境下作业时,现场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施工人员有可靠立足点已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乙方人员在以上部位无防护状态下从事施工视为该部位防护被乙方在未向甲方申请的情况下拆除后从事施工作业;乙方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现场防护设施的,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规定所造成的全部法律、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国家、内蒙古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足量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乙方承担因人员未使用、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由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行政处罚、事故损失及法律后果,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6.1、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乙方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满足下列要求:

 6.1.1、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要严肃认真的进行,不能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正式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6.1.2、乙方根据甲方对其进行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对其现场各工种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乙方必须确保每个施工人员作业前均受到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乙方执行甲方对其交底时,应对甲方安全技术交底与现场环境、工序、工艺的符合性进行确认、若乙方施工前未发现甲方的交底与现场不符合或发现后未向甲方提出,则视为甲方对其交底符合现场作业环境、工序、工艺等要求。

 6.1.3、乙方应在甲方对其进行的交底基础上根据作业场所环境等现场实际情况及所采取的操作工艺、工序流程进行深化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交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千篇一律口号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针对作业条件的变化具体进行。

 6.1.4、乙方在以下时间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用前、特殊分项目工程(深基坑、拆装施工电梯/塔吊/井字架、脚手架施工、吊装、临电施工等)施工前、因故改变操作规程、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环境发生了变化;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变化。

 6.1.5、乙方承担其现场施工人员未接受或未执行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即进行施工作业所引发的全部法律、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必须执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乙方所有班组每班施工前必须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全体当班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讲话应针对各班组专业特点和作业条件进行,每次活动应简单重点记录当班作业内容及安全

 注意事项,不能以布置生产工作替代安全活动内容。乙方应安排专人对各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负责抽查、指导、管理,乙方不得安排五十周岁以上或体力较弱(含生病)人员从事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作业等高空或重体力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

 6.3、乙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必须准时参加甲方确定的安全检查及例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资格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参加会议和做出有关决定。乙方不能参加例会又未委托代表参加时,例会所做出的决定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适当的罚款或其他处罚直至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

 6.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入场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6.4.1、乙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方可组织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4.2、乙方的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6.4.3、乙方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对其工人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按规定进行教育后方可上岗。甲方对乙方入场工人组织的入场培训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对其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法律等所有责任。

 6.4.4、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乙方应定期并不少于每月一次组织对其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6.4.5、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6.5、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6.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每周安全活动制度,并在入场后一周内将制度和日程安排报甲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6.5.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6.5.3、乙方必须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组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乙方在各类脚手架搭拆、模板立拆、预应力张拉、各类特种设备施工、起重吊装、高大模板工程、砼浇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高空作业、夜间施工、无可靠立足点高空作业等不良作业环境下的施工必须安排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全程旁站制度,负责安全监督和指导。旁站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现场施工人员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并纠正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乙方承担未对上述条件下安排旁站管理人员或所安排旁站管理人员未全程旁站及旁站管理人员现场不作为所引起事故的所有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6.5.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制度,对各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指定时间和措施无条件立即整改。

 6.6、乙方必须执行设备验收制度:

 6.6.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进场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甲方报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在现场使用。凡因乙方自带各类设备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或未主动向甲方申报验收即自行使用而造成事故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由甲方配备交由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乙方人员不得私自改动或拆除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及装置,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坏或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由相应单位负责及时修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乙方对甲方交付使用的钢筋、木工、砼泵等设备必须定人定机,乙方必须安排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机操工证件的人员操作,乙方承担未按以上约定执行所引起一切事故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6.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6.7.1、乙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6.7.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乙方必须在甲方的组织下积极开展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6.7.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6.7.4、乙方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或未执行本协议书约定或甲方下达的其他指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7.5、如果因乙方原因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不论伤亡人员是否为乙方人员,乙方均应积极主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乙方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及善后工作并支付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在乙方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甲方配合、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

 6.7.6、乙方必须对每次因工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查出事故源头并做出详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对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必须进行深刻检讨,修正错误,同时必须对分包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对所有职工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否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时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

 6.8、乙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惩罚制度: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凡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9 、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6.9.1、乙方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6.9.2、甲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乙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同意。

 6.9.3、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6.9.4、凡由乙方自行配备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等。

 三)、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建委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甲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乙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和未执行甲方指令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对其处罚。

 4、施工现场所需各类消防器材由甲方配备,乙方需教育并有义务监督乙方人员爱护现场消防器材,乙方人员不得私自挪用或破坏甲方现场消防器材。以上事件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乙方因施工需要领取或自行购置的油漆、乙炔、液化气、海棉条等各类可燃物必须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因乙方违反甲方要求及相关法规规定未妥善保管各类可燃物所导致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性动火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操作,并在动火前到甲方项目部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按甲方指定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配备看火人员。乙方承担人员无证动火或动火前未至甲方项目部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及未按甲方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配备看火人员所导致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

 7、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安排人员在在施建筑物内居住,乙方承担因其人员在在施建筑物内居住而导致的行政处罚及事故经济损失、法律后果。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甲方确定的方案进行现场置。

 2、乙方自行配备的员工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工程现场的配电箱、机械设备等物品(包括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标语、警示牌),不得出现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标志、广告标语等。

 3、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采取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保卫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班前、班中喝酒或寻衅闹事。

 6、乙方人员入场前必须根据甲方的安排为所有入场人员办理《出入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未办理证件人员进入现场。

 7、甲方在现场为乙方提供垃圾堆放地点,乙方负责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点的垃圾每天清理并运往上述指定堆放点,再由甲方负责安排外运,乙方应保证其作业点工完料清。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乙方必须采用封闭式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按以上要求实施的现象惩罚,因以上原因导致外部罚款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甲方在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乙方必须对所使用相应设备设施处的沉淀池及时清理,因乙方未及时清理导致污水外溢造成的各类坑、洞、边坡塌方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他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9、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教育和监督员工保护好现场的临水设施,如现场的给排水管道、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龙带、水龙头、阀门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严禁乱动消防设施,如消火栓、水龙带等。

 10、乙方必须注意节约用水,严防水资源浪费:

 10.1、乙方自行设置的用水点必须使用节水龙头,所有管道相接处要严密,严防漏水;

 10.2、现场的洒水降尘或混凝土养护,应优先使用沉淀池内的水;

 10.3、用水时应有专人负责节水,不用时要及时把阀门关上,发现水管或阀门跑水要立即维修,如维修不了须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解决。

 11、生活后勤管理,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生活后勤管理员

 11.1、乙方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11.2、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DBJ01-72-2003)中的相关要求对生活区进行管理,同时对甲方及其上级的各项管理制度无条件执行。

 11.3、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安排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在甲方提供的生活、生产设施(含工程项目现场内乙方自建设施)内居住,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职工生活区域内存放油漆、稀料、氧/乙炔气瓶(无论瓶内是否有气)等易燃易爆品。乙方所有人员不得在甲方指定的地点(食堂)之外以任何方式私自烧饭,乙方必须及时为乙方所有员工提供热水。

 11.4、乙方必须建立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证生活区内每日清扫不少于二次、生活垃圾及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严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倾倒剩饭、垃圾等易堵物体,严防下水管道堵塞。

 11.5、乙方必须建立生活区卫生检查制度。

 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他

 1、为预防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乙方须密切关注当地天气预报部门所发布的天气情况,在得知大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发生前或接到当地政府部门、甲方通知后必须安排人员对现场各类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检查和加固,预防此类自然灾害、减少损失。如因乙方未执行甲方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事故或其他损失,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施工范围内或工地附近遇突发性事件(如死亡、火灾等)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并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识。

 3、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条件配合甲方安排的各类应急演练和演习。

 4、现场发生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不论突发情况是否与乙方有关,乙方从人、机、物各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甲方所发的指令。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协调解决因本工程与附近居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一切矛盾。

 2、乙方必须保证按劳务合同约定和地方要求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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