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中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从实施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推广适用行疾步稳,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制度价值已得到初步显现。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适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笔者认真分析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仅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也可以降低起诉和审判成本。

 二是有利于分流案件,缓解办案压力。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刑事诉讼的主导权回归到审判程序,有利于提升司法改革的实效。

 四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这对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主要参与方的激励作用不足 一是对司法人员的激励不足。这主要体现在司法人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强度加大了。实践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

 部分案件都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程序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环节办案期限的压缩和工作流程的加快,增加了单位时间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二是对被追诉方的激励不足。主要是量刑从宽幅度模糊,量刑减让不明显。实践中,在量刑方面仍存在量刑优惠的幅度规定简单、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这成为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广运用的瓶颈。量刑减让不明显,自然难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三是对值班律师的激励不足。主要是值班律师薪酬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值班律师拥有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权利,其工作量也大大增加。实践中,部分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认为承担责任过重、风险过大,但是获得的报酬十分有限。

 (二)注重实体从宽而忽视程序从宽 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量刑优惠,机械地认为刑期的减少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唯一轻缓路径。这种思维定势可能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陷入僵化,不利于制度价值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仅局限于量刑上的“优惠”。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可以从强制措施的选择作为切入点。

 然而,“构罪即捕”的观念仍然植根于部分司法人员心中,影响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

 (三)程序功能分流未完全发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这些案件均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功能应不仅局限于此,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方面可以有更多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然而,从实践情况看,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占比低。这表明不起诉的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 目前,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宽松,准入门槛低,无法保证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与效率,即使律师资源充分的地区,也存在法律帮助形式化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值班律师担心在具结书上签字会导致将来为错案承担责任,犹豫不决;有的值班律师既不阅卷,也不研究量刑规则,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就检察机关认定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

 具结书上签个字、走过场,甘愿沦为“见证人”的角色,甚至被异化为办案机关的“合作者”。

 (五)控辩协作不平衡 一方面,检察官处于强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协商余地极小。另一方面,个别辩护人缺乏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没有必要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思;某些值班律师把自己定位为见证人,不愿协商。这种不平衡性的风险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甚至出现“认假罪”,或者认罪认罚后反悔。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激励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虽然表面上看是简化了,但是诉讼文书及其背后的工作量丝毫未减,甚至还略有增加。因此,应进一步简化诉讼文书的制作。此外,可推广适用相对集中的工作机制,如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制度。

 ——对被追诉人而言,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阶差化量刑。检察官在进行阶差化量刑时应当分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第二,量刑时考虑认罪时间与认罪态度等因素,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时间、态度等积极探索阶差化量刑方式。

 ——对值班律师而言,应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标准。办案机关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具体操作,其思路包括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援助的形式,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机制,确定或授权各地制定值班律师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法律援助案件的一定比例标准来确定。还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等方式适度提高值班律师报酬。

 (二)将程序宽缓纳入从宽内容 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选择刑事速裁程序并自愿认罪,可以从强制措施的选择、加快案件办理节奏、量刑具体到程序制度设计入手。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考虑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具体来说,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上,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

 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丰富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置方式

 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优惠处置一般体现在量刑上,即依照比例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该方式过于单一。应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促进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将法律援助律师与法律帮助律师进行资源整合,统筹调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和监管考评机制,以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和实效。建立值班律师数据库,设置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模式。制定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对于值班律师来说,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办案过程,发挥实质性参与而非提供形式化帮助。

 (五)树立控辩平等协商 理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强调协作性,注重“平等协商”。控辩协商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辩方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实践中,要通过强化平等协商,来防止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非真实,防止“认假罪”,减少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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