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龙门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乡党委、乡纪委在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作风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时,为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就作风问题与党员干部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一般由乡党委副书记、乡党委组织委员、乡纪委书记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由乡党委书记和乡人民政府乡长直接约谈。约谈可以由上述人员分别进行,也可以联合进行。分别约谈的,约谈结束后应及时互通情况。第四条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五条约谈经约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约谈机关负责人约谈的,必须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六条约谈机关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应拟定约谈提纲,并明确主谈人。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七条主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第八条约谈应当做好谈话记录,交约谈对象签名确认。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约谈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管。第九条约谈后由约谈机关根据约谈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三)约谈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四)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参与约谈的人员对约谈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对非干部身份的党员约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乡党委、乡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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