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施细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来源: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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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总则25维护内容36巡查87检测108维修119保养1110档案12附 录 A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附 录 B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 录 C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附 录 D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附 录 E建筑消防设施给护保养表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给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2部分)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确定的以下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3.1巡查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3.2检测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4 总则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4.2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3 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4.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5 消防设施维护工作内容5.1 消防系统电源:5.1.1目的:确保消防系统设备用电的正常可靠。5.1.2内容:5.1.2.1切断主电力供电,检测双电源切换及备用电源系统供电。5.1.2.2切断双电源供电,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蓄电池组供电质量。5.1.2.3每双月测试一次。5.2 探测器:5.2.1目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探测器为消防系统的触觉,探测器的可靠和完好对消防系统的正常运作极为重要,必须确保正常、准确判断。5.2.2内容:5.2.2.1每月应对探测器进行测试,模拟触发探测器报警,观察自动报警系统所报地址是否正确,清洁探测器表面卫生。5.2.2.2对探测器数量在50个以上的可以采用分区抽查或分批分次进行。5.3 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消防对讲:5.3.1目的: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消防对讲在发生火灾时,起报警、引导、疏散、指挥作用。5.3.2内容:5.3.2.1模拟探测器报警,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该区域声光报警。5.3.2.2检测消防广播时,按下着火层广播按键,着火层、上下层应能同时广播,检查广播区域是否正确,测试全负荷广播时的功率、音量、清晰度。5.3.2.3检测消控室与值班室、消防泵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梯机房等重要机房的消防对讲通话质量是否良好。5.3.2.4每季度测试一次。5.4 消火栓系统:5.4.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4.2内容:5.4.2.1检查消防电源是否可靠。5.4.2.2在系统最高一层消火栓处布置水枪出水,视最高层消火栓压力是否保证:A.不启动加压设备,直接测试屋顶水箱或气压供水装置所提供的出水压力。B.在消火栓箱处启动按钮,测试栓口出水压力。C.在消防控制室远距离启动泵,测试消火栓出水压力和消防泵供水压力,并观察信号反馈。5.4.2.3每季度测试一次。5.5自动喷淋系统:5.5.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5.2内容:5.5.2.1 检查消防电源是否可靠。5.5.2.2 在每个分区系统最高一层水平管道末端试水装置处;对于设有稳压泵的系统,应切断主泵电源,打开试验阀视稳压泵自动启动的情况,此时在消防控制室应能观察到该层水流指示器报警信号及稳压泵自动启动运转信号;将消防泵投到自动启动位置,开启试验阀,试泵投入运行工作情况,测试水泵供水压力和试水装置处压力,此时水力警铃应发出声响。

 5.5.2.3每季度测试一次。5.6雨淋喷水系统:5.6.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6.2内容:5.6.2.1关闭系统出水总阀,打开试验放水阀门,确保被保护的设备不在测试时,被雨淋而进水。5.6.2.2模拟火灾探测器动作,测试雨淋阀自动开启情况。5.5.2.3每半年测试一次。5.7 防火卷帘门:5.7.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7.2内容:5.7.2.1检查卷帘门上下是否灵活、到位,控制按钮盒、控制箱是否完好。5.7.2.2检查卷帘门机械迫降和开启是否良好。5.7.2.3在卷帘门内外处,模拟感烟探测器报警,卷帘门迫降至离地面1.5米,再模拟感温探测器报警, 卷帘门迫降到地面。消防自动报警器应有卷帘门动作信号和报警。5.7.2.4每季度测试一次。5.8防排烟系统:5.8.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8.2内容:5.8.2.1检查正压风机、排烟风机电源供电情况。5.8.2.2在现场启动风机运行,运行时间在5分钟以上,检查风叶有无卡壳等异常声响。5.8.2.3自动状态下,模拟探测器报警,检查报警本层、上、下层的防排烟风阀能否开启,防排烟风机能否启动运行。消防自动控制器应有动作信号和报警。5.8.2.4每季度测试一次。5.9 气体灭火系统置:5.9.1目的: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完好投用。5.9.2内容:5.9.2.1日常(运行)时的维护、保养

 A、保持瓶组间和控制室内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B、保持灭火设备和报警控制设备表面清洁无尘;

 C、检查启动瓶组上手动手柄,灭火剂瓶组上先导阀手启动手柄的保险销,及铅封应完整无损;

 D、检查选择阀上手动开启手柄无损、位置正确、无松动;

 E、检查系统牌、警示牌,无损、清洁可视。

 5.9.2.2月季度维护、保养

 A、检查启动瓶组压力,压力表示值应在绿区内;

 B、逐个对灭火剂瓶组进行压力检测,压力表示值应在绿区内;

 C、逐个对灭火剂瓶组和启动瓶组进行检查,瓶体表面应无严重腐蚀、裂纹、变形(凸瘤等),如有上述问题,应及时更换并释放瓶内气体。

 5.9.2.3年度维护、保养

 A、对灭火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瓶组架稳固,各部件连接可靠无松动,并全面做好清洁工作;

 B、对系统进行报警和启动模拟试验,火灾探测、报警、灭火控制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灭火设备检查电磁驱动装置(脱离被启动瓶组),经自动、手动(包括紧急启动、紧急停止试验),应动作正常;延时时间,现场声光报警等应正常;

 C、对压力信号反馈装置进行检查,卸下该装置,人工推动活塞(模拟灭火剂喷放受压),喷放指示灯应亮,信号应正常反馈;并能自动复位;

 D、对灭火剂输送管网及其附件进行检查,连接可靠、安装稳固,表面无严重锈蚀,并全面做好清洁工作;

 E、检查喷嘴,不应堵塞,并做好清洁工作。灭火系统应每个季度小检,每年大检,如果药剂泄漏量较大需要重新补药充压。

 5.10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装置:5.10.1目的:确保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装置在发生火灾时,能可靠提供照明,引导人员向安全方向疏散。5.10.2内容:5.10.2.1检查双电源切换和供电是否可靠。5.10.2.2检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蓄电池充放电、逆变供电情况。5.10.2.3每极度测试一次。5.11非消防电源强切:5.11.1目的: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可靠切断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用电。5.11.2内容:5.11.2.1检查电源强制切断控制线路联接是否可靠完好。5.11.2.2模拟探测器动作,消防自动控制器应有动作信号和报警,联动控制切断火灾区域电源插接箱总开关。5.11.2.3每季度测试一次。5.12火灾联动控制柜:5.12.1目的:确保火灾联动控制柜能可靠联动控制相关消防设备的自动投入。5.12.2内容:5.12.2.1检查火灾联动控制柜手动和自动指令开关、按钮开关的可靠性。5.12.2.2检查火灾联动控制柜线路联接点、联接线的完好。5.1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柜:5.13.1目的: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柜能准确判断、可靠控制消防系统设备。

 5.13.2内容:5.13.2.1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柜显示板、指示灯、控制开关、按键按钮是否完好。报警讯响器是否正常。5.13.2.2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柜双电源和蓄电池供电是否正常。5.13.2.3模拟探测器报警,确认火灾自动报警柜显示的地址码与实际位置是否一致。5.13.2.4电脑报警图板显示是否正常,打印机是否正常。5.13.2.5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柜线路联接点、联接线的完好。5.13.2.6每季度测试一次。6 巡查6.1 一般要求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见附录C中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本细则第8章要求处理。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6.2 巡查内容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附录C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6.2.5 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部分。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付录C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示”部分。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6.2.13 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消防电梯”部分。6.2.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部分。6.2.17 干粉灭火系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附录C表C.1中“灭火器”部分。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附录C表C.1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附录C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7 检测7.1 一般要求7.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7.1.2 人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7.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见附录D中表D.1)的相关内容。7.2 检测内容7.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7.2.3 电报导火灾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7.2.4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7.2.5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供水设施”部分。7.2.6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7.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7.2.8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7.2.9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7.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防烟和排烟设施”部分。7.2.11 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应急照明系统”部分。7.2.12 消防应争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部分。7.2.13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7.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7.2.15 消防电梯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消防电梯”部分。7.2.1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部分。7.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7.2.18 灭火器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表D.1中“灭火器”部分。7.2.19 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见附录D表D.1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部分。从隔检测工作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附录D表D.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检测记录表。8 维修8.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8.3 植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8.4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9 保养9.1 一般规定9.1.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见附录E中表E.1)9.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9.1.3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难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9.1.4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E中E.2)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9.2 保养内容9.2.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9.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9.2.4 泡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9.2.5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收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9.2.6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9.2.7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10 档案10.1 容10.1.1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难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掂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10.2 保存期限10.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10.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10.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给修记录表》、《建筑消子房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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