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乐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建设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4007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

 建设

 竞争性磋商文件

 内部编号:

 SCYLZB2018- -7 47 号

 项目编号:

 5111012018000340

 中国·四川(乐山市)

 采购单位: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 编制 )

 代理机构: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我们专业、专注;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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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 18 第四章 供应商符合性(形式性)要求及通过标准 .................... 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0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26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 34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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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人)委托,拟对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建设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内部编号:SCYLZB2018-47 号

 项目编号:5111012018000340 2.采购项目名称: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建设。

 3.采购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33.356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建设(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乐山市政府采购网(www.lszfcg.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8 2018 年 年 7 7 月 月 1 11 日至 8 2018 年 年 7 7 月 月 7 17 日 日 09: : 00- -

 17: : 00(北京时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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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节假日除外)在 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 158 号 5 楼 8 号(市中医院对面-都市阳光会所五楼)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07 月 月 3 23 日 日 13:30 (北京时间)。

 八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8 2108 年

 7 07 月 月 3 23 日 日 13:3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 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 8 158 号 号 5 5 楼 楼 8 8 号(市中医院对面- - 都市阳光会所五楼)

 。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江大道中段 1336 号 联 系 人:

 方老师

 联系电话:0833-2272224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 158 号 5 楼 8 号(市中医院对面-都市阳光会所五楼)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45521 电子邮件:540151152@qq.com

 201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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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乐山市政府采购网(www.lszfcg.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33.356 万元 ;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33.356 万元 ;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不重复享受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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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

 网 站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承诺函》中关于“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2.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3.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详见第八章格式(附1 1- -4 4 ))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6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以公司帐户电汇、转帐等形式交纳:1、银行柜台转帐2、银行电汇3、网上银行转帐。

 收款单位: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天星支行 银行账号:02102100000274077 交款截止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北京时间 13:00 以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特别注意:1、请在备注栏必须注明内部编号及用途。即:“SCYLZB2018-47号磋商保证金”;2、供应商交纳保证金后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0 15:00 (北京时间)之前,将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扫描件传至 540151152@qq.com,未满足以上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处理。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开 户 行: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银行账号: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确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45521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文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45521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3-214552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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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由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受理和答复。

 2、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与质疑,采购人不予受理和答复,询问与质疑的内容需要采购人答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请采购人回复后,由代理机构统一答复。

 3、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并现场提交以外的其他形式提出的,不予受理和答复,即便有答复的,答复无效。

 4、本项目不接受除当面递交以外的其他递交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递交的供应商询问、质疑。

 5、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联系人:文女士。

 联系电话:0833-2145521。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 158 号 5 楼 8 号。

 邮编:614000。

 注:根据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2427703。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

 邮编:614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备案。

 17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本项目采购工作中的落实(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磋商文件格式),成交后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供应商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本项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如分支机构等)

 18 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一、节能产品强制、优先采购 1、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节能产品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监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执行。

 2、本项目采购内容有《节能清单》中带★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范围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3、本项目采购内容有《节能清单》中非带★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政策,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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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时对节能产品给予加分处理。

 4、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最新一期执行。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

 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1、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环境标志产品的,严格按照《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执行。

 2、本项目采购内容如有《环境标志清单》中产品的,实行优先采购政策,在评审时对环境标志产品给予加分处理。

 3、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最新一期执行。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清单》。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 1、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严格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5]366号)等执行。

 2、本项目采购内容如有《无线局域网清单》中产品的,实行优先采购政策,在评审时对无线局域网产品给予加分处理。

 3、在最新一期《无线局域网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最新一期执行。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无线局域网清单》。

 四、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强制、优先、促进、惩戒等政策,如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19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按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下浮20%收取。

 3.成交供应商领取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该采购代理服务费;逾期缴纳的按日支付1%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交采购代理服务费×逾期日历天数×1%,逾期日历天数从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20 关于本磋商文件说明(实质性要求)

 本磋商文件如果出现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且无澄清或更正公告的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确定。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项目采购。

 2. 有关定义

 2.1 本次项目的采购人是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2 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 满足本磋商文件其他条款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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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税务实训软件 。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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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如:签订合同之日起 5 5 个工作日内未将采购合同送至 四川宜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邮寄过程中邮件出现丢失等)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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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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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以获取投标所需的信息和相关资料,供应商根据相关信息对此作出的推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2.3 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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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 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3 3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3 3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实质性要求)电子文档及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1 1 份 ( 备注:

 电子文档采用 U U 盘制作,内含响应文件 F PDF 格式文件一份,F PDF 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

 ,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及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及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分装在三个密封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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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及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表”。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 1 )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 2 )最终报价函,各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事先编制好此文档,在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第二次报价表时现场提交。(递交第二次报价表时请用事先准备好的密封袋密封,并在密封口签字盖章或摁手印后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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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

 详见磋商须知 25. 成交结果

 25.1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2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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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附表《采购代理服务费》条款后,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邮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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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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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18〕16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单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 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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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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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相关 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有效期内“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三表一附注)或提供近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及新成立不到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提供近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其他承诺 详见第八章格式(附 1-4)

 4 磋商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转账凭证(票据)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详见第八章格式(附 1-2)

  注: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元。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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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第四章

 供应商符合性(形式性)要求及通过标准

 序号 审查项目 通过条件 1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响应文件签署、密封、盖章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 响应文件组成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4 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有效期等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5 响应文件报价 报价唯一 6 技术、服务应答内容 符合磋商文件或经过磋商后满足实质性要求。

 7 采购项目履约时间、付款方式、数量和其他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符合磋商文件或经过磋商后满足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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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商科实训中心税务实训平台(二期)建设

 预算金额:33.356 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 采购内容及参数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功能要求

 数量

 1 税务实训软件 税务实训系统平台至少包含以下 5 中实训软件系统:(1)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实训系统(3)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实训系统(4)基于金税三期标准的纳税评估教学系统(5)基于金税三期标准的纳税评估单点策略实训系统。系统平台包含现在企业应用的主要核心涉税软件类型,同时每个核心涉税软件也包含了同一个税种不同企业类型的申报项目,各税种软件高度仿真,应该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企业在用系统保持一致,其原型系统最好是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涉税软件。

 1)教学应用支持,配套税务实训认证平台。平台题库内容涵盖: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职称考试题库。能力等级至少分为:实习员、出纳员、初级税务专员、中级税务专员、固定资产会计、销售核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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