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近几年,随着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苏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市已拥有机动车235万辆,位列全国各大城市第六位,非机动车282万辆,驾驶员超过206万人)。交通“出行难”、“停车难”、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交通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存在的现实困难,加强地方道路交通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充分体现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效率,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车辆通行的新规定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守合法性、补充性和可操作性三个基本原则,制定了一些新的通行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方面:一是粘贴环保标志。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备受广大群众的关注,苏州已于2011年起就实行“黄标车”限行政策,《条例》规定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环保标志,违者罚款50元,这样“黄标车”限行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正确黏贴临时通行证。目前绝大部分司机对临时通行证的使用缺乏认识,《条例》对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三是重点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为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条例》规定上述重点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相关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设备实时连通,违者罚款200元;四是摩托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摩托车安装棚架装置一般都是为了非法营运载客所用,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条例》规定摩托车安装棚架装置的罚款200元,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的罚款50元,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五是路口设有待转区的应当进入待转。路口设置左转弯待转区能有效的提高左转弯通行效率,《条例》规定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违者罚款50元;六是鼓励机动车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27887-2011)已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可见国家和社会对儿童安全坐车是十分关注的,《条例》规定鼓励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同时还规定儿童不得乘坐在机动车前排座位;七是明确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掉头,部分驾驶人对红灯亮时车辆能否进入路口掉头不是很明白,对此《条例》予以了明确;八是临时停车时灯光的使用。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往往容易诱发交通事故,《条例》规定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以提醒过往的车辆,最大程度的避免事故的发生,违者罚款50元;九是夜间灯光的使用。上位法对夜间机动车行驶时灯光使用的规定存在漏洞。鉴于夜间远光灯使用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条例》规定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十是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鉴于目前在路口上兜售小商品的小贩对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影响较大,《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购买物品的,罚款100元;

 (二)非机动车通行方面:一是骑车不能撑伞。骑车撑伞单手离把,不仅遮挡视线,遇到有风更是危险,《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乘坐人不得撑伞;二是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实践中发现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附近时特别容易于乘客发生碰撞事故,《条例》规定非机动车经过公交站台时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三是携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了防止个别人冒充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非法营运,《条例》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四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同样为了杜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非法营运,《条例》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乘坐人持有准乘证或者副驾驶证的除外。

 (三)行人通行方面:一是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兜售物品。《条例》在规定不得购买物品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兜售或者散发宣传品的,违者罚款100元;二是禁停路段不得拦乘车辆。上位法对车辆在禁停路段停车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条例》从乘车人的角度进一步加以规范,使得出租车也不必左右为难了;三是不得在公交车前后穿行。公交车的车体较大,这给司机和行人都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停靠公交站台时,不得在公共汽车前后逗留或者横穿。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据统计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00万辆左右。由于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缺乏有力监管,企业片面追求电动自行车大型化、盲目迎合老百姓骑行速度快的需求,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量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安全参数大大超过国家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用道路面积大、车速快、制动稳定性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条例》规定未列入电动自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不予注册登记;列入“备案表”但是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也不予注册登记;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为了控制电动自行车向大型化、摩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条例》还规定,质监和工商部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则,对上道路行驶的未领取牌证、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的违法行为罚款50元。

 三、关于毒驾问题

 2012年4月22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冰毒后疲劳驾驶大客车,在沿江高速常熟段制造了14死20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2012年5月16日22点04分许,驾驶员侯某吸食毒品(K粉)驾驶雷克萨斯轿车沿桐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桐泾南路交通局门口逆向闯入非机动车道,先后撞倒2名行人,致1名行人当场死亡,另1名行人重伤。撞车后的侯某意识全无,十分钟后才恢复意识,被路人从严重变形的车里面拖出来。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毒驾的现实危害日益突出,毒驾肇事肇祸事件呈高发多发态势,同时,引发毒驾问题的潜在隐患较多,诱发恶性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毒驾危害形势堪忧。《条例》参照《江苏省禁毒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的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两个方面对毒驾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一方面要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二方面规定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违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经营性客运

 非法营运,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近年来,我市以个体小汽车、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为主的非法运营车辆在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如雨后春笋般悄然出现,并呈无序增长态势,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畅通和城市的形象,其带来的种种问题已逐步成为交通管理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焦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了使用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同时规定,对初次违反的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再次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城市快速路通行

 《条例》对城市快速路下了明确的定义,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市区快速路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通道,但是货车、非机动车违规上高架等交通违法问题突出,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条例》提出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特别规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正在修建的“二环快速路”可能会允许过境货车通行,《条例》特意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关于轻微事故快速撤离

 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相辅相成,如果轻微事故不能快速撤离,将会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拥挤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雪上加霜。但是现状是碰擦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先停车查看自身和对方的损失情况,然后互相理论,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再打电话报警。市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指派交通管理部门出警。现场勘察人员接到出警指令后,从单位或其他事故现场再驱车前往。经过这些环节后,道路交通一定会严重堵塞,甚至事故勘察车辆都无法驶入事故现场。如果是在交通高峰期间,整个路段就会水泄不通。对此,《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轻微交通事故的应当绝对撤离至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并规定未按照规定立即撤离现场的罚款100元。为彻底解除按照规定快速撤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防止一方“老赖”不配合事故理处理和赔事宜情况的出现,致使守法当事人遭受不必要时间和金钱的损失,《条例》特别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怠于请求的,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七、关于“三小车”的管理

 从2010年起,我市就对“三小车”开展了全面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得到很大改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执法措施有限、法律支撑不足的矛盾一直十分突出,为遏制全市“三小车”现象反弹的势头,巩固“四小车”整治成果,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条例》规定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条例》还规定依法禁止上道路的非机动车、单位内部使用的叉车等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非机动车、叉车等机具,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关于工程渣土车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各项基础工程以及落户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项目建设紧锣密鼓,渣土车、石料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工程车辆日益增多。然而,一些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飘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民群众反响尤为强烈。如何进一步加强渣土车等工程车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整洁、卫生、规范”的城市环境,是摆在我们城市管理部门面前重要研究课题,《条例》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或

 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九、关于多次违反

 为进一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非现场处罚,严肃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同一机动车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处罚到位率,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条例》规定本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辆机动车违法行为次数达到十五次以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该机动车。《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苏州的需要,也是推进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我们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一要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努力营造宣贯声势;二要针对《条例》特点,具体细化实施措施;三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恪尽职守,不断进取,努力开创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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