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交通运输局职权公开目录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武强县交通运输局职权公开目录

 单位:武强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处罚 依据标准 承办 单位 备注 1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行 政 许 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2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3 对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4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5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6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7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8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9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行 政 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令)第八十四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以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1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令)第八十四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以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11 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12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八十五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1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八十五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14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运输管理站

 2009 年第 4 号令)第八十六条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16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17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运输管理站

 18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运输管理站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4号令)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9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运输管理站

 20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运输管理站

 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1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运输管理站

 22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23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三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24 允许无经营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开 社会公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 运输管

 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九十五条 栏 开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站 25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 年第 4 号令)第八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运输管理站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6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停止运行、违反规定超载运输 《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27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未装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客运包车未装置营《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运标志牌 (四)项 28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验票,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 《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制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29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30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31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号令)第七十条第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运输管理站

 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号令)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33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运输管理站

 营许可证件的 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四条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4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35 强行招揽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运输管理站

 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6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运输管理站

 3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运输管理站

 运输车辆的 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八条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39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运输管理站

 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3 号令)第七十二条 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 通 运 输 部2009 年第 3 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41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运输管理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 十二条第四项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42 搬运装卸经营者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制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营范围和区域实施搬运装卸 43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的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就地卸货,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4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使用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运输管理站

 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 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得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2万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款。

 45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40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46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擅自从事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2万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47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406号)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运输管理站

 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406号)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管理站

 4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管理站

 (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一条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51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对托运人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52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5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运输管理站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五)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四条 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5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9 号令)第五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55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国务院第 344 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56 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2 年第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运输管理站

 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44 号令)第六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 9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装置特种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制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58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运输管理站

 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7 号令)第四十九条 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7 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 2000 元以上运输管理站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0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7 号令)第五十一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运输管理站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7 号令)第五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 7号令)第五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处以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6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9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运输管理站

 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年第 4 号)第九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第 3 号令)第七十一条 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车辆维护修理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护修理业务 《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河北省人大会制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65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 年第 2 号令)第五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66 机动车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 公开 社会公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 运输管

 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 年第 2 号令)第五十三条 栏 开 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理站 67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八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 68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第四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管理站

 69 出租汽车未按 《河北省道路运 公开 社会公 长期 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 运输管

 规定装置标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 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栏 开 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理站 70 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未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运输管理站

 72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一)项 73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二)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三)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四)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6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 第 一 款 第(六)项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7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8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79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80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81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站

 8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路政管理站

 83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 政 强 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能立即处理的,可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路政管理站

 行驶,接收处理,不能当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 制 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84 对超过限制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对超过限制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路政管理站

 85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强行脱离或扣留车辆,处 3万元以下罚款 路政管理站

 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86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输管理站

 87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运输管理站

 88 对无正当理由 依据《河北省道路 公开 社会公 长期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 运输管

 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 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栏 开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 理站 89 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行 政 监 管 依据《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90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91 在公路上进行 依据《超限运输车 公开 社会公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

 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栏 开 理站 9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路政管理站

 93 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94 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五九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地进行监督检查 9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七十六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96 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公路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97 每年一次对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进行年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运输管理站

 98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初步审定和管 其 它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地方道路管理站

 理 管 理 权 99 初步拟定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标准计划组织实施 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冀交工字(2001)779 号文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地方道路管理站

 100 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二、三、四章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管理站

 101 桥涵管理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管理站

 102 交通量观测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管理站

 103 公路绿化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管理站

 104 办公物资采购非配 内 部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05 车辆管理 管 理 权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06 考勤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07 执法监督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08 局发文件审核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09 内部审计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10 财务支出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11 固定资产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12 会计电算化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股

 113 经费支出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 内部公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

 与审批 栏 开 制股股 114 人员录用 公务员管理条例及内部人事管理办法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15 人员调动 公务员管理条例及内部人事管理办法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16 人员任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17 人员奖惩 公务员奖惩规定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财审法制股

 118 预备党员的考察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19 党员监督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办公室

 120 路用材料采购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站

 121 路用机械管理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站

 122 材料质量检验 科室职责 公开栏 内部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公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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