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公安局AA区分局自行采购公开比选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市公安局 AA 区分局自行采购公开比选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细则依据 根据《AA 市公安局 AA 区分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郫公发〔2019〕48 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公开比选项目的采购范围、采购形式、中选标准,进一步规范比选项目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概念和范围 “AA 市公安局 AA 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自行采购公开比选项目”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下,单价或者总价 2 万元(含)以上,且无法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国美电器、苏宁易购等网上商城(具体商城名单由分局警务保障室解释和公布)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但按分局《采购制度》,有保密要求不能公开采购、因应急工作无法公开采购的除外。

 第二条 比选工作原则 坚持满足工作需要前提下的竞争择优、简化流程、价低中选的原则。

 1.竞争是指:“满足工作需要”的标准以低限设定;潜在供应商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特殊需求的除外),以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的竞争。但潜在供应商的财务结算应当符合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要求。

 2.择优是指:同等价格情况下优先选择品质更好、服务更高、售后更长的供应商。

 3.简化流程是指:不必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提供复杂的响应文件、装订文本,只需要按分局公告的要求,提供必要、最少、精简、有效的资料即可;整个采购流程不必参照“政府集中采购”设定,只须按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设定,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程序精简;发布《自行采购项目比选公告》后报名的商家可能不足 3 家,甚至可能出现只有 1 家报名的情况,经“采购小组”谈判确定供应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后,采购结果依然有效。

 4.价低中选是指:整个采购活动的中选,在“满足工作需要低限”标准的情况下,以“价更低”作为全部货物采购项目的中选判定标准。同时,“价最低”也作为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最主要的中选判定标准。

 第三条 比选采购流程

 公开采购按以下程序顺序完成:

 1.公告:在 AA 区政务信息网站“首页→政务公开→基本信息→政务动态→通知公告”发布《公开比选公告》; 2.报名:潜在供应商按《公开比选公告》所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 3.开选:已报名的潜在供应商派员并授权,按《公开比选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公开比选; 4.交付:潜在供应商中选后以《公开比选公告》、比选时约定的情况为基准,拟定合同、签订合同、完成采购项目的交付。

 5.验收:由分局比选小组组织验收。比选小组成员参加验收时,代表所队履行以下验收职责:①项目需求所队验收人员负责核实“是否与《公开比选公告》和开选时确定的标准、参数等情况一致”?签字确认后视同认可“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拒绝签字,报告比选小组及时处理。项目需求系警保室自身提出的,应由提出需求的主办岗位人员履行验收职责。②警保室验收人员负责核实“验收工作本身及之前程序,是否符合本程序要求?”“协助需求所队核实上述是否一致的情况”。③警务督察大队参加人员负责监督“验收人员是否准确、及时、认真履行职责?”“验收活动中有无降低标准、以次充好等违规违纪情况”。

 第四条 报价的确认 “报价”是整个比选活动的核心。所有的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报价资料未指明“币种”及“币值单位”的,推定币种为“人民币”,“币值单位”为“元”。

 在开选时,以书面签鲜章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为提高竞争力,允许潜在供应商按开选现场规定的流程,在获取授权的情况下,再第二次报价。即:可以第二次报价,也可以没有第二次报价,如果有第二次报价情况的,以两次报价“熟低”者作为该潜在供应商的有效报价。为兼顾采购效率,开选不再安排第三次或更多次报价。

 第五条 比选的形式 鉴于分局自行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往往存在总价低、项目多、时限紧等情况,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针对不同情况,比选的形式有:

 1.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同参数比谁的价低;

 2.指定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等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比哪一个供应商的价低; 3.服务、工程项目,比“综合评分”谁高。“综合评分”的设定,首要考虑报价,兼顾“最低限满足工作”基础上的资质、商誉、规模等情况。即:当次比选的报价,报价最低者 100 分、报价最高者 60 分,其余报价以此得分等比折算。折算出上述“价格分”后,再在价格分基础上兼顾资质、商誉、规模等其他因素,做加、减分。加分和减分的评分标准,将在每次的《公开比选公告》中予以明确,其总分将控制在 2 分以内(该分值影响价格的占比=2÷40=5%)。

 第六条 中选的标准 依据比选的形式,针对不同的情况,中选的情况如下:

 1.货物类项目,在品牌型号“完全同一”的情况下,价低者中选;如完全同价,由分局组织同价者现场抽签,当场公布中签者中选。

 2.货物类项目,《自行采购项目比选公告》指定了品牌型号的,价低者中选;分局未指定采购品牌型号的,在“多种不同品牌型号均能满足工作条件”的情况下,价低者的品牌型号中选。

 3.服务、工程项目,在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综合评分”得分高者中选。

 第七条 质量与售后 整个公开比选活动过程未提出质量标准、售后服务需求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准。

 如需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局在《公开比选公告》中应当提前明确;未提前明确的,均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

 潜在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承诺主动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者承诺主动超过分局指定质量、售后服务标准的,不做加分考虑,也不得作为“中选”的额外考虑。但按比选工作原则,同等价格情况下,将优先选择品质更好、服务更高、售后更长的供应商,而不会通过抽签方式决定供应商。

 第八条 履约保证 分局自行采购公开比选项目暂不收取“参与比选履约保证金”,所有参与的潜在供

 应商,应当诚实守信,坚守契约精神,如出现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以次充好、不履行或降低售后服务等情况,或者中选后无法定事由反悔、退场的,按“供应商不诚信”处理:

 1.将该供应商、参加开选的委托代理经办人列入分局采购工作(包括分局配合完成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黑名单”。

 2.终止与黑名单的任何采购合作。今后,黑名单内的供应商、经办人也不得参加分局的任何采购项目。

 3.因工作人员疏漏,未及时发现黑名单的,在分局权限内、范围内的任何采购环节终止与黑名单合作。

 4.与黑名单合作终止后,黑名单前期已经投入的经费,按分局财务制度将无法报销。

 5.与黑名单合作终止后,为提高采购效率,分局警务保障室有采取“前推”的办法确定中选。“前推”是指:“开选”第一名在中选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履约的,由警务保障室指定“开箱”第二名“潜在供应商”中选;第二名不愿意,或者不能满足工作低限需求的,将通知第三名中选,并依此类推。但是,前提必须保证“开选”有至少 1 家或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未中选。

 6.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分局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将尽最大努力扩大“黑名单”的影响范围。

 第九条 解释权限 上述通用条款的解释权归 AA 市公安局 AA 区分局警务保障室所有。

 AA 市公安局 AA 区分局警务保障室 201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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