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1-02-01 点击:

XX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X自然资发〔2020〕X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安置住房共计838套,涉及建档立卡搬迁人口2445人。建档立卡搬迁安置住房集中安置点1个(XX),安置住房765套;
建档立卡搬迁安置住房分散安置73套。

二、目标任务 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的目标,在2020年底前,对全县手续完备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搬迁群众手中,做到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

三、首次登记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房和分散安置购买的房屋,应先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主体。我县集中安置点德润嘉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XX县农业投资扶贫有限公司;
分散安置的住宅项目首次登记申请主体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2.申请材料。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立项文件(分散安置项目不需要);
②不动产权(土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工程规划文件;
④房屋竣工文件;
⑤房地产权籍调查报告
⑥房地产测绘报告、图件;
⑦人防工程情况说明;
⑧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⑨相关税费等材料

3.办理程序。申请主体统一收集相关文件,持所有的文件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4.完善手续。县住建局牵头查清各项目申请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依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各手续办理部门,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如有需要,县住建局应及时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四、转移登记 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一)集中安置住房 为给易地扶贫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便民利民条件,加快登记发证速度,采取统一出具资格确认文件、集中收集资料、统一申请登记、集中发放证书的办法。

1.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由县扶贫办出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资格确认文件,文件应明确安置对象户主姓名、联系方式、安置人数、全部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安置房坐落(住宅小区名称、楼幢号室号)等信息。

2.集中获取相关资料。县扶贫办要收集搬迁安置群众身份证明,包括全部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搬迁安置协议、完税或免税凭证等资料集中提供给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3.限期集中申请登记。由县扶贫办出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申请文件和安置户签字授权的名单(加盖扶贫办章)作为申请书,安排专人统一提交资料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不再提交单独的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不再到现场拍照申请。

4.统一分发产权证书。县扶贫办安排专人统一领取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证书分发到符合条件的安置搬迁群众手中。

(二)分散安置住房 为加快分散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采取统一出具资格确认文件、集中收集申请资料、督促限期申请办理的办法。

1.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由县扶贫办出具分散安置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文件应一次性列明全部安置对象的户主姓名、联系方式、安置人数、全部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安置房坐落(住宅小区、楼幢号室号或乡镇、村名称)等信息。

2.集中获取相关资料。县扶贫办要集中收集搬迁安置群众身份证明,包括全部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分散搬迁住房购置合同、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所购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资料。

3.限期申请转移登记。县扶贫办应安排专人持分散安置相关资料,集中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同时书面告知分散搬迁安置户,限期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已提出申请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及时反馈给扶贫办。

4.集体土地农房登记。安置房占用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取得批准给安置户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属于购买农房住宅的,需提供售房人的合法土地使用证书或文件、农业农村部门的该安置户符合申请该处宅基地条件的证明。

属于村民住宅楼的,需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住宅楼或小区不存在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员出售住房情形的说明。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住宅楼小区不得存在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改变批准用途等违反土地使用或规划的情形。

5.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县扶贫办牵头对分散搬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梳理问题清单,尽快协调解决。如有需要,由扶贫办统一汇总问题后及时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五、时间要求 为了实现我县2020年底前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的目标,牵头和职能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020年10月30日前,申请单位应持规范的资料完成不动产登记申请,存在问题的应在上述时间前规范程序、完善资料。资料规范齐备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

2.出具资格确认文件。2020年10月30日前,由县扶贫办统一出具安置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文件应一次性列明全部安置对象的相关信息。

3.集中安置转移登记。2020年11月15日前,申请单位应持规范的资料完成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规范齐备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单位应及时将证书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安置搬迁群众手中。

4.分散安置转移登记。2020年11月20日前,牵头单位应将收集的相关资料集中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书面告知搬迁安置户限期于12月10日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机构要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相关政策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等相关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2.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凭县扶贫办出具的安置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办理完税免税、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3.搬迁安置住房属于易地扶贫安置户全体安置成员共同共有。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注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自*年*月*日起算”。

5.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的起算时间为集中安置住房2019年8月12日和分散安置住房2017年1月1日。

6.坚持“住新退旧”的原则,易地扶贫安置户要按照政策和时间要求,及时腾退原有农房和宅基地并申请乡镇政府验收,原有宅基地证书收回,县扶贫办在接到乡镇政府的“扶贫搬迁户已完成农房和宅基地腾退、原宅基地证书已收回”的证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盖章确认、自然资源局备案)后,将集中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给搬迁户。

7.分散安置购买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已经实施拆迁的,置换的房屋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分散安置户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受理该安置房首次登记和安置转移登记外的其他不动产登记。

9.分散安置户的安置住房位置和来源等信息不详细齐备、且安置户不限期提供的,县扶贫办应及时查明情况并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现场确认安置住房的位置。

10.不得为用地手续不完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住房(包括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借不动产登记将违法项目用地合法化。

11.本方案发文前已经办理的分散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限期办理更正登记。

12.分散搬迁购置房屋的所在地不属于本县范围的,依据“属地登记原则”,由搬迁户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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