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市市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法律纠纷和非诉讼法律纠纷。

 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调解、和解行为。

 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本条二款诉讼程序以外的,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属于重大法律纠纷:

 (一)涉及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 (五)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

  - 2 -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必要地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二)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经或可能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毁灭争议标的物、灭失证据等行为; (三)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四)集团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但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 (五)临近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六)其他符合提起诉讼的情况。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与其他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原则上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履行诉前协调程序。

 第八条 处理法律纠纷需选聘代理律师的,由法律事务部会

 同纠纷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案件性质及前期处理情况,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中选定。

 案件涉及本市以外或具有其他特殊因素,需在备选库之外选聘代理律师,或因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案情特殊,无法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律师的,经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可在备选库外选聘或在备选库内直接指定。

 第九条 选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代理方式包括全程代理和分阶段代理。

 全程代理是指律师一揽子代理法律纠纷可能涉及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反诉等全部诉讼程序。

 分阶段代理是指法律纠纷按照诉讼的审理阶段分次聘用代理律师。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费用与风险代理系数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审判结果、执行情况等因素,最大程度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法定时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提供纠纷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和部门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

  - 4 -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法律事务部按照诉讼程序准备办理相关应诉手续,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涉案事实情况、收集整理证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涉诉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和部门意见提交法律事务部,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完整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并于收到补充材料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初步处理意见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对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分析; (三)提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四)诉讼风险提示; (五)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部门意见、补充证据材料反馈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将综合部门意见、证据收集、诉讼风险等情况提出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必要时,法律事务部可就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证据情况;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 (四)对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分析; (五)诉讼基本思路及策略。

 第十七条 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方案,按照集团公司集体决策事项清单要求履行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法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事务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跟踪法律纠纷进展情况,督促和指导代理律师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收集、整理证据,配合开展诉讼工作。

 第十九条 案件需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另案起诉或提起再审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提供事实情况证据材料、部门意见,法律事务部根据法律法规相应提出意见,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主动提出部门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实施。

 第二十条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法律事务部将裁判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并视情况采取执行和解、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如存在其他可追索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应依法及时追索,尽可能挽回损失。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职能

  - 6 - 部门负责监控对方当事人的执行进度,对方当事人未按照裁判文书要求进度执行、或明确表示以及以行为表明将不按照裁判文书要求进度执行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反馈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纠纷的知情人员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诉讼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员工出庭提供证言的,作证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随意猜测、推断或者评论,不得提供伪证。

 员工按要求提供证言前,应将出庭要求通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在其出庭前将相关情况通知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对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相关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法律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并报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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