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灭火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732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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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编号:4 LSQY[2020]804 号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乡 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灭火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²四川( 甘孜乡城县 )

  采

 购

 人: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代理机构: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 08 8 月

 编制

 2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1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76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77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79 第七章

 资格审查办法 .............................................................. 79 第八章

 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 ........................................................ 89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 ............................................................. 102

 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各潜在供应商: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灭火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国内 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LSQY[2020]804

 二、 招标项目: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灭火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

 三、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四 、 招标项目简介: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6.2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3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与投标。

 七、 供应商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1 1 、电子邮件报名(主要方式):供应商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1 日 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供应商报名时将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以照片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1228328539@qq.com(报名资料递交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按供应商介绍信中注明邮箱发出招标文件。

  2 2:

 、现场报名(辅助方式):供应商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4 1

  日 09:00-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 区 3 单元 12 楼(地址)获取。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现场书面递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招标文件发出后,供应商投标资格不得进行转让。

 2)在本项目报名时,供应商须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3) 介绍信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格式及内容不得更改。

 七、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2020

  年

 9 9

 月

 14

 日 日 1 14 4 :

 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快递的投标文件。

 八、投标、开标地点: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 区 3 单元 12 楼。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 www.ccgp- - 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秦老师

  联系电话:0836-5826019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 区 3 单元 12 楼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2020 年 08 月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的相关情况描述与此表不一致的,以此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 80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

 80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项目属性 货物类 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实 质 性 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2、投标人投标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注:

 1、本项目投标人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标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投标人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6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标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政策,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或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优先采购政策。

 2)若本项目采购涉及农副产品的,对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7 3)若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的,对于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4)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5)属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物业公司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实质性要求)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2、投标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投标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政府采购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明

 8 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对已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惩戒,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评标。投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注: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的方式进行惩戒。)

 5、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声明及承诺(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无声明及承诺的按无效标处理。

 7 法定公告发布媒体 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ccgp- - sichuan.gov.cn )

 8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检查情况及相关无效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9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 缴纳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文件精神,本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不收取。

 11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盖章

  1、投标人应按招标要求准备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开标一览表等投标文件。

 2、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分别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3、“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供用于开标、唱标。(实质性要求)

 4、投标文件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有明确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的,还应同时单独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投标人投标文件因其编制版面、排版等原因,在同一页面中如有多处要求供应商签署、盖章的,此页面有供应商一个签署、盖章即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盖章要求。

 5、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6、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实质性要求)

 7、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8、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9、投标文件统一用 A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图纸或其他需要大幅纸张展现的或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0、除上述要求盖章的页面外,投标文件正本中其他页面每页应加盖有投标人鲜章,采用清晰可见的骑缝盖章代替此条要求盖章的亦可。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和标注

 1、投标人应在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副本、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当分别单独密封、包装,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9 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实质性要求)

 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鲜章)。

 4、投标人的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或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因页数较多,无法按上述要求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的,可以自行分装,但封面应明确表明分装的内容。

 注: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包装、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被认定为无效。

 13 供应商异常经营、信用记录应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代理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截止投标当日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签收时,若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4 投标文件拒收情形(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代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适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人代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适用)、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的; 2、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密封包装要求单独密封包装递交如下投标资料的:

 (1)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2)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3)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

 (4)要求单独密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3、存在本须知附表 13 规定情形的; 4、通过邮寄、快递等非面呈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 5、递交投标文件时不按实办理递交手续的。

 注:

 (1)投标文件接收时间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具体接收时间段由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执行。

 (2)开标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视同拒收处理,对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纳入开标范围。(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证明签署)

 (3)评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视同拒收处理,对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纳入评审范围。(由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证明签署)

 15 招标文件中的日期及时间说明 1、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 2、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4 小时制; 3、招标文件中标注的 X 年内,指截至开标日期的时限不大于 X 周年; 4、招标文件中对日期及时间说明已有明确标注的,按其标注。

 10 16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领取(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的同时发出(发出日期以中标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为准); 2、中标公告中的中标人应在公告期满 2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逾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

 投标人须对此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未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1、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方收取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之中),具体为:中标价的

 2 % %。

 2、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未交纳的,视为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即放弃中标。

 投标人须对此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全面响应承诺(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不承诺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收款方式:银行转账等政府采购政策允许的非现金方式 收款单位: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高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69004300000390 19 供应商询问与质疑(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询问与质疑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和答复; 2、供应商的所有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面呈提交,其他形式(如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提出或提交的,不予接收; 3、对符合要求的询问、质疑,代理机构将依法以书面形式接收、受理(或不受理)和答复,非书面形式的答复无效。

 4、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因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质疑,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权利失效和其他各类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或多次递交资料的,后续提出的内容及递交资料不予接收。

 6、本项目询问、质疑联系方式:

 采购人: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秦老师 联系电话:0836-5826019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地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 区3 单元 12 楼

 2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乡城县财政局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香巴拉南路 90 号 电话:0836-582668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1 本项目政府采 采购人:

 11 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罗文锦 负责本采购项目各项具体事务经办工作人员:秦贺伟 采购代理机构:

 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李悦 负责本采购项目各项具体事务经办工作人员:杨玲 回避:

 1、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2、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上述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如有回避申请的可在项目开标时间前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代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对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要求其回避。

 22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 依据采购代理协议内容或采购人书面通知: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名单是:

  无

  23 关于进口产品的限制 除经过专家论证并公示,取得财政部门批复许可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外,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进行询价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4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2、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

 3、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的,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

 1)本项所指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独立法人单位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供应商(如分支机构等)。

 2)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为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档案及行贿犯罪信息查询的全面、完整、准确、权威,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均停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自行查询。

 25 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 按《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 万元以上”进行认定。

 注:1、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四川省省外投标人按投标人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26 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组织,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27 答疑会 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

 12 28 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实质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9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 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第二章 九、促进、支持、惩戒、强制、优先、扶持采购政策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30 就本次招标后续措施的友情告知与提示 1、根据采购人总体的工作部署,采购人经过本次公开招标后,如没有成功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本项目采购人可能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七条等文件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

 2、请参与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谨慎、认真应答本次投标活动。

 31 招标文件解释 1、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按相同事项在文件表述的先后顺序,以靠前的表述为准; 2、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背离或冲突的,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32 投标人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又称采购组织单位,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系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本招标文件中小微企业促进政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强制、优先采购政策

 13 中,涉及的产品,系指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二、采购清单”中对应的产品,不包含其配置明细中的设备或材料。

 2.5 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2.6“鲜章”系指带有印泥原始加盖的公章,非复印、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取得的印章(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许可使用的电子印章视同有效)

 2.7“资格性要求”、“实质性要求”系本项目投标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性条件或符合性条件方面的实质要求,投标人投标响应不满足的将按其对应情况,对投标人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8“招标编号”、“项目编号”为同一编号,意义相同。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

 (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标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标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全部相同的,按上述“(1)”规定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的本项目核心产品为 :

 双光控制前端系统 。

 注:1、本条所述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代表采购单位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支配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此权利行使的过程中

 14 既不需要相关投标人参与,也不需要采纳相关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所有投标人须尊重并认可采购人及采购代表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的自主行为。

 2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3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 不平衡报价处理。供应商不得为谋求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支持、优先等)执行中的报价扣除优势或谋求其他(项目结算、项目付款等)不当得利,采用不平衡报价方式报价,即故意调高或调低部份采购清单对象报价。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可以不确定为中标人。投标人有前述不平衡报价行为的,依法承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5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资格审查办法; (八)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 (九)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由此引起投标人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解释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潜在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潜在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7.4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全程跟进、关注、了解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如有更正公告)。潜在投标人须在更正公告发布后规定的时间内(详见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更正公告纸制文档,逾期不予领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发送至潜在投标人报名介绍信中留下的邮箱中。

 7.5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未尽事项,按照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7.6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或背离的,按照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6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本条不适用)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应当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但不需联合体成员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17 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永久使用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本条款进行全面的响应承诺,无承诺的或承诺不全面的按无效标处理。(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格式)

 1 14 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或多个报价备选。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几部分:

 1 14.1 第一部份

 开标一览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九条“(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之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单独密封提供用于开标、唱标;“报价表”在第三部份 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正文中编制体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开标一览表”及“报价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已包括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设备采购、运输(含二次或多次运输、搬运)、包装、保险、人员服务、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税金、资料制作、零星材料、合理利润等与履约本项目可以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合同履约过程及结算中,采购人

 18 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根据采购清单序号编制的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20% 。(实质性要求)

 (4)投标人报价,须按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序号逐条报价,不得拆分、合并、漏项、增项报价。(实质性要求)

 具体的编制格式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 14.2 第二部份

 资格性响应部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格性响应文件。

 具体响应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编制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3 第三部份

 评标响应部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报价明细、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主要合同条款、履约能力等评标内容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具体响应内容见招标文件全文,编制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第三章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格式文档中标注为“必须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没有标注的,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形式缴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投标保函原件现场交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作为其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下列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除外:

 19

  (1)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未按本项目要求将采购合同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致使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属于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7)不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8)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6)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非法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8)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21)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22)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4)向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20 (30)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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