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环保领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5年7月

 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征求意见稿)

 环保信用体系是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环境保护信用评估为核心,搜集、评价、反映有关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保障能力和意愿等特征指标,督促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立守信激励、诚信褒扬、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创新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江苏已经步入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征程。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一、发展现状

 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自2000年起,江苏省探索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2012年,环保厅了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机制

 组织推进机制得到强化。省环保厅领导重视、各方参与、协调推进的良好发展格局。环保厅制定出台了环信用管理办法。、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先后也了归集、环保信用评价监管及应用等相应文件,有力支撑了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设。

 自动归集、评价修复查询

 地方试点逐步深化。选取常州市、南通市、江阴市、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作为试点单位,指导将信用手段纳入环境管理。常州市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与“绿色直通车”挂钩,提高了办事效率,与许可证管理制度挂钩,促使企业积极申报排污许可证,排污更加规范;南通市在7个县(市、区)开展差别水价以及用电限电制度;江阴市出台了“黑色”等级企业停产关闭相关文件;苏州工业园区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保信用报告、信用承诺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省信用办的高度肯定和推介。

 环保信用宣传及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省、市、县环保系统“六五”期间围绕公布2万多家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组织相关活动达80多个;省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举办了环保信用征文活动,营造诚信氛围。今年6月,中央媒体采访团专题采访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引起强烈反响。已累计在新华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国内要闻版发表通讯10余篇,向省信用办工作简报及网站投稿30余篇,省环保门户网站20余篇,《生态与环境》、《法制建设》等杂志发表6篇。2013年省本级举办环保信用专题培训班8次,各市县20多次。

 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虽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制度建设的层次还比较低,对评价结果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企业环境信用的高度,对评价结果的应用面还不够广泛,对企业改进环境行为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同时,相应的环保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还不完善,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缺乏统筹规划,对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外延、模式、建设方法及步骤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行业和地方分工不明、信息系统运行效率低;环保信用信息数据涵盖范围有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环保信用服务机构规模小,实力较弱;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环保信用管理人才匮乏,严重制约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二、发展思路

 (一)形势和要求

 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适应发展“新常态”必须顺应社会管理发展变革,将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框架之中。建立健全环保信用制度,推进依法治理,加强体制改革及职能转变,改变“猫抓老鼠”的环境监管模式,以企业环境信用倒逼企业自觉保护环境;积极探索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联动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评价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税收、招投标、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审批、产品质量监管、财政资金补助拨付等领域,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多方力量纳入环保监管体系,使环保诚实守信企业从多方面得益、作假失信企业从多方面受到惩戒,进而激发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的内生动力,提高环境监管的效力。

 (二)指导思想和主导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完善环境信用制度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守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在全社会树立环境尊法守法的法治理念与诚信意识,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主导原则是: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各市(区)环保系统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在现有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环保信用体系运行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整体效能。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整合工作资源,实现横向和纵向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部门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规划引导、行政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

 (三)主要目标5—2016年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2017—2020年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阶段,主要目标分别如下:

 到2016年,环保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评价范围基本覆盖,环保信用联动机制基本构建,环保信用系统建设取得进展

 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环保信用体系。全省环保信用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保和评价

 (四)加强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环保检验等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环境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和健全其环境信用记录,加强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信用考核,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环境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1、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以

 2、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相应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政府不得购买其服务。各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监测服务。

 3、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信用建设

 加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类别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信用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信用记录,将有关机构的基础信息、日常执法监管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机构,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不得采购其环境服务。推动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

 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记录,促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诚信经营。

 江苏省实际情况,上,进一步完善标准和评价办法完善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诚信建设

 研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议省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订《》信用评价系统其他

 (二)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环保内部

 探索环境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等领域,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减排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真实性、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情况以及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接受约定的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要将企业环境信用承诺及违反环境信用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对兑现承诺的企业,环保部门在环保行政许可、专项资金管理、评先创优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四)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信息共享机制。2.推广银企联动制度。建立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促进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有效对接,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积极践行绿色信贷标准,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银监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每年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信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对于环保诚信企业,银行开通“绿色通道”,授信手续办理优先、简化;对于环保信用较差企业,实行有条件的信贷支持;对于环保“黑名单”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3.探索证照联动制度。深入开展证照联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环境管理证照联动监管是指有行政审批权的环境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将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信息以及许可失效信息,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警示管理,并依法实施处理措施。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许可事项设立、失效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建立环境管理证照联动监管相关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共享数据的整合和信息安全,并向环保部门提供其他联动监管部门归集的行政许可审批、变更、注销、吊销、撤销、失效信息,资质等级变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完善证照联动监管需求,在获取环境管理证照联动信息后纳入警示管理,并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处理措施。

 4.研究政策联动制度。探索开展差别水价、电价以及用电限电制度。各省级环保部门与省级物价部门共同推进差别费价政策,主要内容为:一是差别水价政策,对“零排放”绿色企业实行免征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较重环境失信)、环保“黑名单”企业在现有水费基础上每吨加征不同额度的污水处理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对高污染企业实施经济制裁,倒逼企业进行环境整治。二是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电力资源调度工作紧密结合,将环保警示、环保“黑名单”企业列入有序用电限电方案中。在电力供需失衡时,根据供电部门通知指令,环保警示、环保“黑名单”企业应停止生产,将用电负荷降到保安负荷以下,同时做好环保整改工作,在环保整改到位且得到环保部门的信用修复书面意见后,方可送电开始继续生产。三是在推广、总结差别水价政策的基础是,与物价部门探索出台相关的差别电价政策。

 (五)建立主动自新的环保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境信用记录,实时掌握自身环境信用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环境失信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六)建立环保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

 按《环境保护法》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维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同时将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

 探索建立对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失信惩戒制度。具有严重环保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列入环保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对列入“黑名单”的环保失信者,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要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

 六、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组织保障

 强化环保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省辖市要单设环保信用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要明确环保信用管理部门,实现专人负责。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环保部门都要将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构建工作网络,切实履行好环保信用管理工作职能,共同推进全国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各级环保信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力实施。

 (二)政策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经费落实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申请环保信用专项资金,满足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等需要。各市、县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保信用服务领域,形成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三)实施试点示范工程

 推进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设纵贯三级(省、市、县)的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审核、数据报送及存档,实现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自动归集、评价及修复,实现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统计和信用查询。

 创建环保信用建设示范市。启动环保信用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择优推荐示范市,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实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深化县级地区试点。扩大县级地区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县级地区试点工作全覆盖。引导各地区把环保信用试点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企业(单位)等,形成人人珍惜环保信用、大家参与建设、共同维护环保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宣传教育

 促进企业树立环保诚信意识。树立环保诚信典型,加大对环境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环保守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营造环保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引导环保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五)规范留痕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工作流程应做到有据可查,实现规范留痕。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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