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的独特作用]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凸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的独特作用

 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赡养、继承、房产分割、宅基地等矛盾纠纷往往牵涉到骨肉至亲,这类纠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既解决纠纷,保障老人权益,又足以维系老年人正常家庭关系的最佳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充分发挥这种“温情裁决”的独特优势,一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涉及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依托现有村(居)调解组织网络平台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覆盖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将涉老矛盾纠纷列入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坚持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不断优化组织队伍,落实完善保障措施,全力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自2010年至今,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涉老纠纷552起,调解成功546起,成功率98.93%(其中涉及赡养纠纷249起,涉及继承纠纷105起,涉及房产和宅基地纠纷135起,其余涉老纠纷63起)。

 (1)      强化涉老权益矛盾纠纷化解保障平台建设

  发挥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及各乡镇调解中心指导作用和各村(居)调委会调解涉老纠纷的主体作用。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调解涉老纠纷的业务能力。一是在乡(镇)调委会中选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涉老纠纷协调事宜。二是加大对乡(镇)、村(居)两级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重点

 突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把握应用以及与老年人沟通交流技巧的提升。三年来,全县各乡镇调委会累计举办以提高调处涉老纠纷能力为内容的培训班712期,培训调解员15631人次,涌现出一大批乐于调处涉老纠纷,善于调解涉老纠纷的优秀调解能手。

 2、讲究方式方法。在调处涉老纠纷时尽量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注重法制宣传,更加注意加强教育引导,尽可能地做通老年人子女或其他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身过错,变被动为主动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畅通老年人诉求反映渠道,及时调处涉老纠纷

 对于大多数老人,特别是部分农村籍老人,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加之自身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离集镇又远,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有鉴于此,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开创调解涉老纠纷新局面。

 1、充分发挥“村民说事说法室”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村民说事,干部问事、议事、为民办事等程序,畅通民情,疏通民气,了解民情的过程中,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及时了解辖区内涉老矛盾纠纷情况。自2009年“村民说事说法室”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待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累计103

 人,其中接访处理涉老矛盾纠纷87件,接待法律法规、政策咨询9件39人。

 2、加大排查走访力度,认真及时调处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县实现乡(镇)调委会定期走访与村(居)调委会日常走访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到老年人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生活无着落,生病无人问的纠纷,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三年来,我县共排查调处此类纠纷175起,占涉老纠纷总数的37.71%。

 (三)创新多元调解无缝衔接制度,形成涉老纠纷排查调处整体合力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涉老矛盾纠纷从表面看起来很容易调解,达成协议,但此类矛盾纠葛多由家族、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历史恩怨沉淀厚积而成,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在一次性从整体上、根本上难以彻底解决,仅仅依靠人民调解无法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因此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村(居)基层干部的作用,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无缝衔接工作体制,落实联动机制,形成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合力显得至关重要。经过长期努力,我县排查调处网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配合联动的有机整体。在涉老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实现了“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党政共抓,归口办理,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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