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社会管理改革专项小组20XX年工作总结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司法和社会管理改革专项小组 201X 年工作总结

 1.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建立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的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法院、检察院)

 县法院:一是探索建立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的办案组织形式。制定了新型审判执行团队及审判辅助部门、综合部门人员配置方案,共设置 9 个新型审判执行团队、3 个审判辅助部门和 4 个综合部门。其中包括刑事、行政、立案审监、执行裁决团队各 1个,5 个民事审判团队及审管办、法警队、技术科,政治处、办公室、行政科、监察室。共配置员额法官 31 人,法官助理 20 人,司法辅助人员 22 人,书记员 2 人。新团队模式的运行,使法院内设机构由 21 个缩减为 16 个,审执业务部门干警人数占比上升为 85%,使人员配置更趋于合理,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了向审判一线倾斜的目标。二是建立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按案件类型统一字号,构建专业案件与辖区分片相结合、特殊类型与机动调整相结合的案件分流模式。刑事、行政、执行、金融等案件以专业分流为主、指定分流为辅;民事案件以区域分流为主、专业审判为辅为主要原则,同时根据各审判团队人员数及法官人数,结合审判团队审判力量,由立案审监团队统一调配、平衡各审判团队案件的收案情况。立案审监团队按照上述原则受理案件并将案件分流给相关审判团队,再由审判团队负责人根据案件难易及结案情况分流给承办法官。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印发了《X

 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任主任的绩效考核考评委员会,负责绩效考核及绩效资金分配。充分结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部门人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绩效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员额退出、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在全院干警中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大大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法官职责权限,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X 县人民法院关于独任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独任法官工作职责,合议庭情况下承办人工作职责,合议庭其他成员工作职责,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了《X 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署办法(试行)》,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经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发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研究制定了《X 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进入员额的副院长、庭长直接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院庭长要带头办案。院长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任意一个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规定庭长每年办案量不低于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70%。

 院长办案量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量的 5%,其他入额副院长办案量不低于法官平均办

 案量的 30%。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设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制定了《X 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试行)》,成立了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两个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在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合议庭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意见入副卷备查。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了《X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判委员会履行研究讨论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范围,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程序,严格了审判委员会审判责任承担及相关保密规定。

 县检察院:大力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按照最高检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必有责。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目前,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

 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等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在改革实践中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抓紧启动大部制改革,加紧研究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推行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综合机构与业务机构同步改革,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统筹推进,拟将内设机构精简到 8—9 个,将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聚焦检察业务,打造保障有力、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检察队伍,努力构建检察工作新格局、开创检察工作新气象。

 2. 全面完成员额制改革,推进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积极落实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务套改工作,落实薪酬制度改革政策。(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法院:一是推进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根据省市法院方案要求,除院长以外的其他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入额。法院 37 名法官参加了统一笔试、考核,并从中选任员额法官 31 名,形成了中青法官为主、结构更加合理的专业法官队伍。在此基础上,根据《河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了确定及晋升,并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进行了套改工作。目前,法院员额法官共有四级高级法官 1 名,一级法官 9 名,二级法官 21 名,三级法官助理 1 名,四级法官助理 4 名,五级法官助理 15 名,五级书记员 2 名。二是落实薪酬制度改革政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法院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办法(试行)》(豫高法﹝201X﹞250 号)的通知要求,对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编制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发放绩效奖金。根据X县人社局测算:员额法官按照本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绩效奖金1579元/月,201X 年绩效奖金总量为 489490 元;审判辅助人员按照本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绩效奖金 1514 元/月,绩效奖金总量为 333080 元;司法行政人员按照本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绩效奖金 1438 元/月,绩效奖金总量为 186940 元。绩效奖金由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不超过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 40%)+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不超过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 60%)构成。基础性部分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部分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档次发放。

 县检察院:一是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明确将员额配备给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等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和条件,真正让愿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建立了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办案、不胜任办案工作或离开办案岗位的,及时退出员额。经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宪法宣誓等程序,择优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 26 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 34%。其他人员按照分类定岗、规范管理的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 11 名,司法辅助人员 28 名,人员分类管理圆满完成。二是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制定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施行分类定岗、规范管理。

  3.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县法院)

 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201X 年以来,召开刑事庭前会议5 次。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庭审时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更具有逻辑性、针对性,庭审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庭审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二是规范定期宣判制度,大力提高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201X 年以来,刑事审判庭当庭宣判案件 17 件。通过当庭宣判,提升司法效率,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三是提高出庭辩护率,立案均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均依法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对家庭贫困、智力发育迟滞被告人,由法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让其得到法律援助。201X年以来,辩护人出庭辩护 78 人次,其中法院指定辩护人 8 人次。通过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4.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牵头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健全机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了涵盖人民警察、刑事案件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各类型出庭人员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落实证人出庭作证配套保障措

 施。通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强化控辩平衡,有效帮助法官认定争议事实,排除非法证据,使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

 5. 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实行小额民事案件速裁。(牵头单位:县法院)

 出台《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规定(试行)》,确定“区域分流为主、专业审判为辅”分案原则,根据案件类型、诉讼标的和双方当事人的人数等因素,细化了简案、繁案的分类标准,将大量的简单案件分流到速裁团队,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同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在立案登记时发现的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直接登记为小额诉讼程序,并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201X 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1848 件。

 6. 贯彻落实上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改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按此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主体。201X 年 5 月,鹤壁市司

 法局在我县区域选聘人民监督员,X 县司法局积极配合协助,从人员推荐、组织考察都给予了全力协助。结合各行业特点,为市司法局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 8 人,被选聘 6 人。另外有 1 名自荐人员被选聘。最终鹤壁市司法局在我县区域选聘人民监督员 7 名。

 7. 全面推进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1+3”意见和上级深化公安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政法委,县编办、财政局、交通局、人社局、信访局、住建局、城管局)

 一是落实平安技防建设。201X 年全县所有重点区域、大伾山景区和浮丘山景区均已完成视频监控的安装工作。共建设一类高清视频监控 708 路,二类社会资源监控 657 路,车辆卡口 16 处,覆盖了我县所有重要出城和出县道路。监控点位经纬度均标注完成,正常在线率不低于 90%,所有车辆卡口数据均按规定上传至市公安局数据库。截止目前,已完成了建设白寺、屯子、王庄、善堂、小河、新镇、卫贤 7个三级监控中心并重新建设联网的工作任务,并高标准建设了一个二级监控中心。建立健全了视频监控队伍,仅 201X 年支撑各类案事件线索查询 813 起,为侦查破案、治安防控、维稳反恐、指挥调度、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动态资源接入。按照省厅“大数据”战略总体要求,201XX 县公安局在全县开展了社会资源采集工作。把医院、水、电等方面信息资源接入到信息库中,让全社会都成为公安侦查管理的信息来源。截止目前已成功接入 X 县第一人民医院、X 县妇幼保健院、X 县中医院、X 县脑血管医院四家医院的就诊、住院、体检信息共计 270 余万条;成功接入 X 县汽

 车站乘客购票信息 11 万条;收集 X 县建业超市会员及刷卡信息 30 余万条,电力、税务、燃气、供水、广电等信息 20 余万条。数据的成功采集,不但丰富和拓展了公安机关侦查管理的信息来源,更进一步提升了全县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推进基因 Y 库建设。201X 年,X 县 Y 库建设共完成 15916 个家系,包括男性人数 483023 人,采集血样 37347 份,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8. 加强辅警人员管理,细化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体系、层级晋升管理办法、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一是进一步强化辅警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辅警队伍管理。在辅警队伍中开展了“从我做起,严纪律、学条例、讲规矩、树形象”活动,组织辅警队伍学习《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养成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自觉和习惯。二是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辅警履职尽责、敢于担当、竭诚为民、勇于奉献。201X 年,公安局开展了争当“辅警标兵”、“辅警之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通过活动不断加强和完善辅警队伍建设,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推动 X 县公安局“一村一辅警”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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