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1-23 点击:

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 综合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LGJX2020-1001 甲方:
乙方: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 感谢您选择 灵工易站 为您提供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我司将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能力竭诚为您提供规范、专业、全面的综合服务。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63号天智大厦406 2、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城东大道电商创业园 (在本协议下,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或各自被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部分)业务,服务内容(见附件中填写);
乙方是在中国国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具备互联网经营平台,可承接甲方的发包项目,并可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业务承揽配套服务,将甲方需求与入驻平台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雇者(以下简称自雇者)进行项目的即时对接,通过订单方式接收任务、完成任务。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将相关业务发包给乙方,并授权乙方可通过互联网经营平台发布项目任务,引导自雇者与项目任务进行即时对接,通过订单方式接收任务、完成任务。

2、乙方技术研发互联网经营平台智能系统,可根据甲方业务发包给乙方的项目任务,通过平台承接、分包;
引导自雇者在经营平台注册,办理网签手续,邀请承接任务,管理自雇者上传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实名注册手机信息,待项目完成后,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并协助临时性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自雇者完成税款征缴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发包予乙方的业务为甲方业务内容的组成部分,由甲方制定服务内容(见附件),并依据该标准对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进行属地测评、介入管理。甲方业务发包内容不得超出甲方法定经营范围,且该业务发包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及乙方平台无关。

2、甲方应在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完成甲方服务项目后,针对甲方制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及外包费用结算标准和额度,在规定期限内与乙方进行结算,足额支付业务外包费用。

3、甲方应对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的服务完成情况进行准确、客观测评,并形成文件材料(不限于纸质、电子资料),交付乙方。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有异议的,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承诺向乙方外包的业务内容真实有效,上款中测评文件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等等,准确性由甲方负责,因失误、错误给乙方及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5、甲方外包予乙方的业务具体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时,甲方需提前通过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EMS等方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因甲方单方面调整外包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及外包费用结算机制等内容造成乙方及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实际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接甲方的业务外包项目不得超出乙方法定经营范围,乙方需合理转包、分包甲方业务项目予自雇者,并保证服务过程符合甲方制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及外包费用结算标准和额度等,确保服务质量,同时授权甲方依据该标准对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进行选择确认、属地测评、介入管理。

2、乙方应在完成甲方业务外包项目后,或根据事先约定,给予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前条第3款之测评材料,给予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发放经营所得,并代征经营所得相关税款。

3、乙方应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发放的经营所得,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自雇者对此存在异议的,作为外包方,积极向上游发包方寻求解释或追责。

4、乙方妥善保存甲方针对业务外包所生成的前条第3款之测评材料,不得向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自雇者个人信息。

5、乙方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运营互联网经营平台,如因政策变化,乙方应作出积极调整避免造成经营风险,并积极与甲方进行沟通,方式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EMS等途径。

四、业务外包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就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互联网+业务承揽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业务外包服务费(简称“服务费”)。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其具体结算及支付方式以附件为准。

3、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向乙方转包、分包的自雇者进行支付操作,并告知甲方。

5、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888360201407195 6、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应服务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送达至协议文首所述地址,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税号:
电话:
地址:
7、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服务费,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向转包、分包的各自雇者结算其服务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且未向甲方说明理由的,经催告仍未按约定给付的;

(2)因乙方宣传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甲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或退回相应服务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1)甲方业务外包内容违法、场景不真实、不在生产经营所得范围内、有伤社会风化,或者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

(2)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的;

(3)因甲方的宣传过失,给乙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乙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乙方因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6、协议期限内,一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另一方可视为本协议终止。

7、特别声明: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雇者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互联网+灵活经营服务时,乙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雇者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以下情况的,不在乙方服务外包范围内:
(1)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2)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担任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本协议约定之自雇者人员。

一经发现有上述任一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资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对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应为:自协议生效之日到协议正式解除以后两年内。

七、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补充协议及附件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另有补充协议的,该等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通知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通知,双方均应以挂号信、EMS或快递方式,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各方地址。双方均保证该地址是其可以随时送达通知的地址。该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以挂号信、EMS或快递发出的,在邮戳日/妥投日的5日后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地址变更的有关事宜,对方向其原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的,按照前款规定,在邮戳日/妥投日之5日后的日期视为已经进行了送达。

十、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附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盖章),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服务内容和结算确认书》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服务内容和结算确认书 甲方:
乙方:
江西灵工易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20年 月共同签署了《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中服务内容和结算方式作如下补充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1. 服务内容一:
承揽项目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场景描述(提供一张自雇者现场服务照片)等 2. 工作(进度/验收)标准要求:
3. 自雇者业务费用结算标准和金额:
4. 本附件为《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同《自然人众包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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