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金融授信审批指引,模版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文化金融授信审批指引

 一、政策目标

 文化金融授信是指本行向符合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客户发放的用于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及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经营或活动相关的授信。本指引的政策目标在于确定文化金融授信业务的审批标准与风险管理要求,引导全行积极推进文化金融授信业务的发展,体现出对文化产业的支持,配合全行转型发展战略。

 二、总体原则

 文化产业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核心的产业,其与传统的生产制造业有显著差异,创意类文化产品的价值难以衡量,授信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因此,对文化产业金融的授信审批应遵循“区分模式、分类指导、优先推动”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

 (一)

 区分模式。文化产业既包含文化创意产业,也包含与文化产业链相关的传统生产与服务产业。二者在经营模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别,应充分研究客户的经营模式,设计与其经营与融资相匹配的授信方案;

 (二)

 分类指导。区分不同经营模式的风险特征,对其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风险政策区分指导。

 (三)

 优先推动。各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营销团队与风险管理人员,在授信评审与审批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文化类授信的审批效率。鼓励与商业运作模式成熟的文化类授信主体开展全面合作,提升我行在文化产业中的品牌形象。

 三、客户策略

 (一)文化金融行业细分

  一、新闻服务

 1. 新闻服务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1. 书、报、刊出版发行

 2.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1. 广播、电视服务

 2. 广播、电视传输

 3. 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

 1. 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2. 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3. 群众文化服务

 4. 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5.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五、网络文化服务

 1. 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1. 旅游文化服务

 2. 娱乐文化服务

 七、其他文化服务

 1.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2. 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3. 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1. 文化用品生产

 2. 文化设备生产

 3. 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1. 文化用品销售

 2. 文化设备销售

 3. 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二)文化金融行业投放政策

 全行应加大对文化金融的支持力度,但由于文化创意产品的特殊属性,文化产品存在着监控难、识别难、估值难等几大问题。因此,在投放政策上,应当区分经营模式与风险实质,体现出对文化金融的分类指导。具体来说,将文化产业客户划分为优先发展类、适度支持类和严格控制类三大类别。对优先发展类客户,经营单位应积极拓展,尤其是选择商业模式成熟、市场规模稳定的客户开展深层次合作;对适度支持类客户,经营单位应以扶持企业成长、支持作品创作为主,同时对创作、生产、销售及汇款等各环节保持密切跟踪;对严格控制类客户应以风险防范作为首要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1. 优先发展类:

 (1)

 优先支持从事新闻服务活动的客户,包括报纸、杂志、广 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等从事新闻采编资质等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

 优先支持从事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的客户,包括从事书报 刊等的出版、印刷、包装及装潢活动,以及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3)

 优先支持从事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发行、批发及零售活动的

 客户;(4)优先支持从事广播、电视服务的客户,包括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从事视听节目的制作、组织播出服务,以及从事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的信号发射、转播、信号接收、网络传输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5)

 优先支持从事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客户;

 (6)

 优先支持市场知名的旅游文化服务类客户,包括从事旅行 社、旅游管理、景点开发管理等从事制作、开发、管理、提供旅游产品及服务活动的上市公司,以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

 (7)

 优先支持从事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客户,包括从事与互联 网信息服务相关联配套、以互联网新媒体作为传播媒介的服务活动的客户群体,如互联网文化传播、新闻出版、电子公告、搜索以及网络游戏等服务形态客户;

 (8)

 优先支持广告制作、发布等提供广告业服务的客户;

 (9)

 优先支持从事被市场广泛接受的动漫产品后续开发或派生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客户;

 (10)

 优先支持文化用品和文化设备的生产制造类客户,具体包括从事乐器、玩具、娱乐器材等相关文化产品制造,以及从事印刷、广电、视听等专用于文化消费的专业设备、器具、器材制造的客户,不包含家电制造等普通电器消费范畴内的设备制造。

 2. 适度支持类:(1)适度支持从事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和复制活动的客户;

 (2)

 适度支持从事影视节目初期制作、后期处理、发行、放映播映等活动的客户;

 (3)

 适度支持从事文艺节目创作、表演活动及提供演出场所服务等活动的客户;

 (4)

 适度支持从事工艺美术品制造,或从事摄影扩印等成品影像后期制作处理活动的客户;

 (5)

 适度支持从事工艺美术品、收藏品、文具用品、通讯照相 设备、家用专业视听设备等文化用品和设备批发、零售活动的客户;

 (6)

 适度支持从事会议及展览服务的客户。

 3. 严格控制类:

 (1)

 严格控制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以及群众文化场馆、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存在公益属性的文化类授信客户;

 (2)

 严格控制从事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游乐场、健身场馆、网吧等娱乐服务活动的客户。

 四、产品策略

 各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发展“文化金融”的业务契机,注重与传统文化产业类客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体现对于新兴文化产业类客户的扶持,在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同时,树立我行在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品牌与形象。根据客户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方式的不同,因客户而异,制定差别化的授信合作与产品选择方案。

 (一)优先支持类客户

 对于优先支持类客户的授信需求,原则上支持其全口径授信产品申请,但授信总额不应超过授信申请人总资产的 40%。

 1. 对于商业运作模式成熟且存在稳定受众群体的新闻、传媒、 出版类客户,可向其提供用于新闻采编设备采购、信号传输类设备采购、节目录制场馆建设、印刷设备采购、印刷厂地扩建等扩大传媒介质生产印刷能力、扩大发行规模等用途的固定资产贷款,也可向其提供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授信需求,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传统授信业务;

 2. 对于从事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旅游管理、景区管理、旅游 产品制作和线路开发等活动的上市公司,或收入来源稳定、财政资金拨付及时的事业类单位,可支持其用于景区保护、线路开发、渠道资源预订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向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流动性产品;

 3. 对于具备相当规模受众群体的从事网络信息传播、网络视听 产品分销等网络服务类客户,以及具有稳定的渠道资源、展示资源的从事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的客户,和从事市场效果良好的文学、音像、影视、动漫产品后续开发及相关产品制作活动的客户,除可向其提供以普通抵质押品作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流动性产品外,对具备成功开发经验、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获得市场好评的客户,可允许其以版权、著作权、未来版权收入等无形资产,或其下游大型文化产品发行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质押物申请授信;

 4. 对于从事文化用品生产的生产制造型企业,支持其全口径授 信。支持其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类贷款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和贸易融资类产品需求。

 对于优先支持类客户中商业模式成熟、市场规模稳定的知名企业,各单位应当加大服务力度,争取成为客户的前三大授信合作银行,进一步提高我行在此类信贷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树立我行文化金融的品牌形象。

 (二)适度支持类客户

 对于从事普通音像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制作活动的客户,支 持其全口径授信申请,但授信总额不应超过授信申请人总资产的 40%,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足值的版权、著作权或其他抵质押品作为担保方式。

 对于从事工艺品制作、服务,以及从事文化设备、用品批发销售活动的客户,其授信产品的使用应以贸易融资类和供应链融资类等具备自偿性的产品为主,适度配套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流动性产品,不支持固定资产贷款及和其他项目性的专项授信。

 对于从事会议、展览类活动的客户,应在能够把握住会展收入 资金封闭运作的基础上,可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流动性产品。(三)严格控制类行业客户

 对于严格控制类行业客户,应当严格控制其授信业务品种,同时对其授信规模进行控制,授信总额不应超过授信申请人总资产的 20%。

 对于从事存在公益性的文化场馆服务活动的客户,应在还款来源充足有效的前提下,开展授信合作。

 严控从事娱乐服务业客户的授信申请。

 五、风险缓释策略

 (一)抵押担保方式

 不动产抵押适用于所有具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鼓励采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的抵押方式,其中标准化厂房抵押方式适用于省(市)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内的客户。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二)质押担保方式

 对于优先支持类客户,鼓励创新的质押担保方式,如应收账款质押、未来债权质押、存货等动产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其他优质无形资产作为押品的质押方式。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区分客户的经营模式,差别化地使用质押担保方式。

 1.生产、制造有形产品的客户

 应收帐款质押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未来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 50%。以股权作为质押的,在授信客户能够合理证明股权公允价值基础上,质押率不超过 50%,否则不应超过股权账面价值的 30%。

 对于以存货等动产作为押品的,抵押率不应超过 30%。

 对于其他生产型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品的,如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各单位应在无形资产的实际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按照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执行抵质押担保。

 2.从事文学、音像、影视等文化艺术产品制作的客户

 原则上不接受其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作为押品,但其下游为大型文化艺术作品发行企事业单位的,且已购买授信申请人文化艺术作品版权,形成了应收账款关系,或已就购买版权达成意向性协议,能够基本确定授信申请人能够实现版权销售收入的,可允许其以应收账款和未来债权作为押品。

 对于以版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品的,应详细了解押品价值和授信申请人的文化产品开发历史。如其作品确曾深受市场认可,且授信用途为此类作品的后续开发,可向其提供授信支持,但必须要求其以版权、著作权等作为押品。各单位应认真、客观判断授信申请人作品、权利等无形资产的实际公允价值,按照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办妥抵质押担保手续。

 3. 法人及自然人的保证担保

 对于法人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应重点关注其他法人机构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以及与借款人的关联关系。在保证人与借款人无实质性关联关系、且保证人总体经营状况较为稳定,有

 能力承担代偿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法人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在相关行业从业多,具备丰富的行业经营经验,经营稳定,且与我行信贷合作限较长,有证据表明其信用状况良好,且无不良信用、嗜好记录。在此前提下,可接受自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信用

 对于大型出版、传媒企事业单位,如客户对我行综合回报很 高、与我行授信合作期限较长,存在或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可向其提供信用方式的授信支持。

 六、定价原则

 原则上,授信利率应本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客户信用状况、对我行的贡献度、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本行的收益预期等因素,确定各担保方式下的利率水平。对于优先支持类客户,如客户符合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条件,在风险缓释措施较同业为强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为客户提供相较于同业更为优惠的定价水平。

 七、风险管控策略

 各单位在风险管控上,应当区分客户的经营模式和类型,依据授信方案的差异,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

 (一)优先支持类 1.对于以文化创意生产制作作为其业务核心的授信申请人,应 重点关注其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历史、运作方式、市场认知程度等关键要素。在尊重客户及市场保密的前提下,在授信合作前取得授信申请人关于未来产品的简要介绍、简短预告或产品构思等预览性初步作品,初步判断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定位、核心受众以及市场价值,必须要求以版权、著作权作为质押,并要求在我行开立专户,资金进入专户封闭运作。

 2.对于以文化创意产品的出版、发行、播映、分销、广告等连 接文化产品与终端市场受众的活动作为业务核心的授信申请人,经营单位应首先关注客户的经营模式,区分媒介业态方式。对于以书籍出版、报刊唱片发行、影院播映、场馆上映等传统媒介业态,应重点关注客户群体的稳定性、收入的实现形式与波动特征,建议加强对客户结算类账户的控制,鼓励为客户提供预收类业务的结算、支付合作;对于以网络、移动设备作为媒介传播手段的新媒体业态类客户,应重点关注客户群体的增长态势、授信申请人的市场地位变化等关键竞争要素,建议重点加强与客户在网络支付、网络结算方面的合作,通过公

 私联动扶持市场受众,间接实现对客户的支持,鼓励为客户提供网络体验式的支付服务。

 3.对于以文化用品和设备等作为核心产品的生产制造类企业, 从事旅游产品开发、景点管理及保护等旅游业的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质上仍为传统类产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现有行内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客户的深入合作。

 (二)适度支持类

 对于目前尚未具备成功出品经验的,从事文学、文艺、音像、影视创作、录播制作、后期处理加工等活动的普通客户,在开展授信合作前应首先关注客户或制作项目出资方的资金实力和实际出资状况,其次关注抵质押品的价值状况,除要求以版权、著作权作为质押,并要求在我行开立专户,资金进入专户封闭运作之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供土地、房产、设备等传统抵押担保,或要求具备相当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等形式加固风险缓释。另外,应在授信合作前着重考虑客户的创作团队实力、产品质量、未来市场运作模式等决定收入实现的关键要素,在授信合作后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对产品的接受程度,要求客户及时提供销售数据等核心运行数据,根据变化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和合作策略。

 对于从事文化产品设备批发销售、工艺美术产品生产和会议展览服务的客户,应主要关注市场规模、授信规模与销售匹配程度、市场认可程度和周转速度等要素,保持退出的机动和灵活性。

 (三)严格控制类

 对于严格控制类客户,应当加大贷后监督的力度,提高贷后管 理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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