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环保协议书-供方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供方环境协议

 编号:FR-CG-09 甲方 :

  上海宝叶冶金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湛江市赤坎华南化工有限公司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 双 方 本 着 “ 互 惠 互 利 、共 同 发 展 、 保 护 环 境 、 造 福 人 类 ” 的 原 则 , 为 确 保 乙 方 给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减 少 对 环 境 的污 染 , 特 签 订 本 协 议 :

 1. 乙 方 在 生 产 甲 方 产 品 时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1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产 品 以 及 生 产 该 产 品 的 原 料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的 有 关 环 境 保护 的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1.2 乙 方 在 保 证 甲 方 要 求 的 产 品 质 量 条 件 下 ,要 求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无 污 染 或 少 污 染 的 生 产 工 艺及 设 备 , 不 能 采 用 国 家 或 地 方 已 禁 止 使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设 备 。

  1.3 乙 方 在 生 产 给 甲 方 的 产 品 过 程 中 排 放 的 超 标 污 染 物( 废 水 、废 气 、固 废 、噪 声 等 )必 须积 极 采 取 措 施 治 理 , 制 定 确 实 可 行 的 计 划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的 排 放 标 准 。

  1.4 乙 方 在 产 品 的 包 装 上 ,除 满 足 甲 方 及 搬 运 等 要 求 外 ,应 优 先 采 用 可 回 收 利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避 免 资 源 浪 费 。

  1.5 乙 方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危 险 废 弃 物 堆 放 场 地 应 设 立 明 显 识 别 标 志 。

  1.6 乙 方 应 防 止 作 业 环 境 因 跑 、 冒 、 滴 、 漏 污 染 环 境 。

 2.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储 运 或 运 输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2.1 乙 方 采 用 的 运 输 工 具 排 放 的 废 气 、 噪 声 、 冲 洗 废 水 等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2.2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是 易 燃 、易 爆 或 有 毒 有 害 危 险 物 品 ,乙 方 应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在 储运 过 程 中 发 生 火 灾 、 爆 炸 或 泄 漏 造 成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

  2.3 对 乙 方 的 储 运 人 员 ,乙 方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环 境 知 识 培 训 ,保 证 储 运 人 员 熟 知 在 工 作 中 发 生异 常 情 况 所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 减 少 或 避 免 环 境 污 染 。

  2.4 乙 方 在 储 运 危 险 物 品 给 甲 方 时 , 应 设 立 明 显 的 标 志 。

 3. 乙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3.1 乙 方 在 提 供 给 甲 方 服 务 活 动 的 同 时 ,必 须 努 力 满 足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的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3.2 乙 方 在 保 证 甲 方 要 求 的 服 务 质 量 条 件 下 ,要 求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无 污 染 或 少 污 染 的 工 艺 及 设备 , 不 能 采 用 国 家 或 地 方 已 禁 止 使 用 的 工 艺 或 设 备 。

  3.3 乙 方 在 给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排 放 的 超 标 污 染 物( 废 水 、废 气 、固 废 、噪 声 等 )必 须 积极 采 取 措 施 治 理 , 制 定 确 实 可 行 的 计 划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的 排 放 标 准 。

  3.4 乙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除 满 足 甲 方 的 要 求 外 ,应 优 先 采 用 节 能 降 耗 的 方 法 ,避 免 资 源 浪 费 。

  3.5 乙 方 对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危 险 废 弃 物 堆 放 场 地 应 设 立 明 显 识 别 标 志 。

  3.6 乙 方 应 防 止 服 务 活 动 环 境 因 跑 、 冒 、 滴 、 漏 而 受 到 污 染 。

 4.若 违 反 上 述 要 求 ,甲 方 可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对 整 改 不 符 或 拒 绝 整 改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企 业或 已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的 企 业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5.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存 一 份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合 同 终 止 时 终 止 。

 6.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 如 需 修 改 , 必 须 得 到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

 甲方:

 乙方:

  代表:

 王有利

  (签字)

 代表:

 陈书强

  (签字)

 日期:2017 年 11 月 03 日

 日期:2017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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