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A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所区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中国 AA 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所区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国AA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应化所)所区的安全交通环境,确保职工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利用所区内停车资源,保证长春应化所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所区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规定,经长春应化所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和运行机动车智能门禁系统,对各类进出所区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及停放在长春应化所所区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长春应化所党政办公室(保卫部门)负责所区交通安全管理,科服公司负责所区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长春应化所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门的停车管理公司或有相关资质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对进入所区的机动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第五条

 出入所区的机动车辆,在进出东、西门时,须在指定的机动车车道通行。在进入所区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所区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遵规泊车、自觉缴费。

 第六条

 机动车智能门禁系统对进出所区车辆通行管理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固定车辆事先登记,建立优惠通行或缴纳固定费用后长期授权通行的车辆名单,机动车智能门禁系统对车牌自动识别,车辆无障碍通行;第二种是机动车智能门禁系统对临时外来车辆进行车牌识别,按次计时计费。

  第二章 所内车辆管理

 第七条

 长春应化所公务车辆免收停车费(党政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长春应化所的职工或研究生(含离退休及项目聘用职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位可优惠办理1辆车的(600元/年或170元/季或60元/月)通行权限。

 (一)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含统招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⒈在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名下自有车辆; ⒉或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工作所在部门能够证明确为其长期使用的自有车辆(车辆购置期限未满2年)。

 (二)离退休职工(含退养职工)、项目聘用职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⒈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⒉在本人名下的自有车辆。

 (三)在籍研究生(含注册的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⒈应化所未提供宿舍; ⒉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的优惠通行权限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审核、办理。同时,以上人员的所区门禁卡号与优惠通行权限车辆的车牌号码唯一对应,一号一车。

 未限定1辆车人员的第2辆机动车,可选择参照所外车辆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停车费获得长期通行权限,或选择按次计时缴费。

 第九条

 办理优惠车辆通行权限时,由申请者本人下载填写相关表格,部门负责人对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长春应化所委托的停车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公司统计数据后,会同长春应化所相关部门对填报的信息数据审核、确认后,录入机动车智能门禁系统,作为车辆通行管理的依据,数据审核过程由长春应化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符合优惠通行权限的车辆信息在长春应化所网站进行公示,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以上已办理车辆通行权限的本所职工研究生进所车辆,每天在所区免费停车时间为6:00-24:00;需在0:00-6:00期间占用所内停车位的,按5元/天收取停车费(每月最高为100元)。

 夜间值班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人员,须经党政办公室(保卫部门)批准,在批准的天数内免收停车费。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本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弱、病、残、孕”等人员,且所乘车辆在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名下的,可申请办理1辆车(600元/年或170元/季或60元/月)的限期限时优惠通行权限。办理时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本(或人事档案簿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委托管理公司审核并公示。缴纳优惠通行费用后,车辆入所后每次免费停放30分钟,超过30分钟后门禁系统将进行计时收费。

 第十二条

 优惠通行权限的登记车辆在买卖更换后,应及时通过科服公司向委托管理公司提交有关证件并附车辆买卖更换的手续或证明,每位职工或研究生每年度可变更不超过2次。未及时变更信息或超过2次变更的车辆按所外车辆按次计时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所内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时,如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所属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关系变更情况通过科服公司向委托管理公司备案。长春应化所将定期对车辆通行权限进行审查、复核。

 第十四条

 长春应化所中的以下人员:

 ⒈在编在岗职工; ⒉统招博士后; ⒊所外居住的在籍研究生。

 其享受优惠通行权限(600元/年)的车辆(开发票者除外),待通行权限期满后,通过科服公司,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公示,根据委托管理公司的结算结果,扣除通行权限期间内的违规费用,由委托管理公司返还押金(最高限额为600元/年)。

 第三章 所外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外车辆,可自行选择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固定停车费获得长期通行权限,或选择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

 (一)经常进出所区的送货、施工及后勤保障车辆;

 (二)与所内部门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车辆; (三)来所短期合作、学习和教学人员的车辆。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车辆驾驶人在申请车辆长期通行权限时,除需提供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报党政办公室审验:

 (一)资产、基建或后勤部门出具的长期送货或入所施工证明;

 (二)接受本人短期来所合作、实习或教学的所内部门(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部)出具的证明。

 相关车辆在买卖更换后仍需进出所区的,应及时通过科服公司向委托管理公司提交相关证件并附车辆买卖更换的手续或证明(每年只限1次)。变更审验前,相关车辆暂按次计时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车辆可于每日6:00—24:00在所区内停放。超出规定时间的,超出部分按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

 第十八条

 按年度、季度或月份缴纳停车费的具体标准为:年缴费标准为1200元,季缴费标准为340元,月缴费标准为120元。

 车辆按次计时收费标准为:

 机动车入所后第1个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第2个小时起按3元/小时收取停车费;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在所内停车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内最高收取40元停车费。

 第十九条

 到长春应化所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可持《公务车辆接待卡》(以下简称《公务车卡》)免费出所。

 《公务车卡》根据所内的规定,由党政办公室限额发放(机关每个部门初始为20张)。再次领用时需扣除留在部门留用或未使用的卡片数量,补齐到20张。如部门年度使用数量超出所内额定标准或公务车辆卡丢失,超出及补齐部分则需按照每张5元领取。

 第二十条

 《公务车卡》应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公务车卡》只限车辆入所当日6:00—24:00期间使用。超出规定时间的,超出部分按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

 (二)每张《公务车卡》只能抵用1辆外来公务车辆1次出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公务车卡》,一经发现,长春应化所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外的大型客、货机动车辆,不予办理长期通行权限登记手续,进出所区须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驶入所区。“老、弱、病、残、孕”等人员或因极端天气、持有重物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入所的,须按次计时缴纳停车费。同时禁止进入所区的出租车在所区招揽乘客。

 第二十三条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金融押运车、邮政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免费通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在所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所外机动车辆,经长春应化所批准,可在活动举办前通过科服公司向管理公司备案车辆信息,在活动期间限时免费通行。如遇所庆庆典等长春应化所重大所内活动,经长春应化所批准,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限时免费通行。

  第四章 所区主要进出口通行时间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所区交通管理的需要,东西门通行时间如下:

 (一)西门:24小时开放通行(全年)

 (二)东门:6:00—24:00(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办理优惠或长期通行权限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部门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授权资格(享受补贴的取消补贴)。如为所内部门或个人的,报送长春应化所,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具有优惠或长期通行权限的车辆应由申请人本人驾驶,车辆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委托管理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内相关车辆进行抽查,确认是否为申请人本人驾

 驶或者所用,如发现车辆有3次以上(含3次)非本人驾驶或者所用,将取消通行权限(享受补贴的取消补贴),并报送长春应化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中国AA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所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委托管理公司将记录其违章行为,对相关部门和驾驶人做出警告,并定期在所内通报;对于发生3次以上(含3次)违规停放、违章驾驶及不服从管理行为的,长春应化所有权禁止其车辆入所(享受补贴的取消补贴)。违反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进入所区的送人或送货车辆,占用道路超过30分钟,且未经党政办公室(保卫部门)批准的,每超出10分钟(不足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算),额外加收10元/10分钟停车费。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由长春应化所委托的停车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并交长春应化所财务处核算,长春应化所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所区损坏道路的维护、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管理人员费用的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服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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