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1-04-24 点击:

 2018年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计[2002]58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批准的基建项目。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对基建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校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建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合同、工程变更单和经审计处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等,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

  (六)及时了解学校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与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七)不定期收集、汇总基建筹资、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园建设处的主要财务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学校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上报月度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招投标和采购管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采购确认书的申报、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合同备案等。

  (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

  (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并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六)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基建活动中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财产物资的收、发、存情况;定期开展财产物资清查,项目竣工决算后,将核对无误的财产物资移交给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审计处是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阶段审计、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基建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建预算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概算)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确定基建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三)学校其他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基建项目贷款;
(五)基建项目捐款;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1)项目前期费用;(2)征地拆迁费;(3)建筑工程费;(4)安装工程费;(5)设备购置费;(6)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文件及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党委会决议)等明确的要求,建立项目账,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进度划入基建账户。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处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概算)管理。经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概算)的,由校园建设处编制预算(概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及维护国家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设成本的开支,除需具备合同、进度、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等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效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以《浙江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有关合同的规定,控制支付。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校园建设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概算)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和其他有效文件也应及时提交,所有资料齐全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及完成抵扣预付款的时间或阶段节点,并在给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由校园建设处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并协助学校到城建档案馆备案合格后,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三)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合同、现场监理同意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等材料,经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五)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校园建设处审查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审定。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四)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工程款的5%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根据校园建设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学校有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派人维修,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

  (五)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

  4.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校园建设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1.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批支付;
2.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预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预审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如果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材料,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校园建设处依据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实施后续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2)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时,建设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审计人员有权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审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审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违反基建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五十二条 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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