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20xx 年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xx 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攻坚计划(20xx-20xx年)》任务,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安排。聚焦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坚持政府引导,精准施策,综合发力。坚持相互衔接,创新思路,应兜尽兜,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 主要任务

  (一)精准实施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贯彻执行《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要求,依法实施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一是继续提高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 20xx 年 7月 1 日起,全市农村低保年平均保障标准提高 7%以上,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1.3 倍。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实现保障对象“双纳入”。区民政部门与区扶贫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有效衔接,确保实现扶贫和民政保障对象“双纳入”。三是推进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提升兜底保障精准度。区民政部门定期开展与车辆、房产、工商、社保等部门信息比对工作,建立信息比对工作制度和信息预警制度。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有效提升社会救助兜度保障精准度。

  (二)最大限度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一是集中排查,摸清底数。区、乡(镇)街民政部门落实建档立卡对象集中排查工作,建立核查台账,运用数据比对、信息核对、调查走访等方法摸清建档立卡对象情况,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确。二是完善政策,实施兜底。灵活运用低保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对象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函(20xx)59 号)要求,对于依靠产业和就业无法实现脱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脱贫的和家庭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建档立卡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两委”联席评议制度,通过集中研究决定,解决建档立卡对象纳入低保的个案问题。三是政策扶持,助力脱贫。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家庭条件现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对象,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 12 个月低保渐退制度。同时发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农村社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政策扶持作用,有效助力脱贫。

  (三)加强和改进农村临时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xx]26 号)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实施差别救助,细化计算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救助质量,全

 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有效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救助。

  (四)全面推行农村贫困居民家庭取暖救助。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确保集中供暖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家庭集中供暖救助标准,分散取暖的年救助标准不低于上年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赢全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 20xx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作出了重要部署。各乡(镇)街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民政部门兜底保障职责。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系统内部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民政部门承担的兜底保障工作。民政系统外部要加强与扶贫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工作协调,搞好政策衔接,齐心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加强信息共享。要和扶贫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不定期地交换政策信息和对象信息。相互了解民政和扶贫政策,民政局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扶贫部门及时将

 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范围。做到保障对象“双纳入”。

  (四)加强调研督查。要加强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调查分析,及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编牢织密兜底保障网,确保兜得准、兜得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不折不扣落实。各乡(镇)街民政办每季度向清河区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民政局将适时向各乡(镇)街民政办进行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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