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各分支机构设法律顾问,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处理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原则上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在本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 3 年以上,并担任过本单位分管法律事务工作企业领导人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

 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

 二、参与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三、主管本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司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是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司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司属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司法资格)的或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 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法律专业经过一年以上法律专业脱产培训合格或二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本企业人员; 三、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的本企业人员。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三、负责指导、督促司属单位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为所属各单位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审核企业合同,或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负责企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联络、服务、监督、评价; 六、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权利 一、有权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或其它证据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就调查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公司总法律顾问与法律清欠部门负责对司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主体上实行法人原则,即由案件所涉及的法人企业处理。案件涉及多个法人企业的,由涉案法人企业共同处理。但如果司属单位以公司法人企业名义或上级法人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司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法律与清欠部办理诉讼案件备案手续,由公司法律清欠部门向各级法人企业办理申请授权处理,经济责任由司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企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司属单位为企业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业务机构、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司属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法律纠纷时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初步处理方案,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选定案件承办人或法律中介机构,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三、负责案件归档,统计分析和案例汇编。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配合部门,相关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二、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相关信息

 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三、负责协助法律事务部门调查案件事实,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凡以公司或局名义办理起诉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起诉讼单位须提交申请诉讼、出具诉讼委托书的报告(简述案情,诉讼费用及分析各项法律风险等内容); 二、提交起诉状及引起争议的主要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结算清单等; 三、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外聘律师)的,须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费支付条件等; 四、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凡以公司或局名义办理应诉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手续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交申请应诉、出具诉讼委托书的请求报告(简述案情,诉讼费用及分析各项法律风险等内容); 二、提交答辩状及引起争议的主要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等; 三、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费支付条件等内容; 四、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因联营项目而引发的诉讼,应联营方要求办理起诉、应诉的案件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

 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营方要求我方协助诉讼的函(内容包括:联营单位承担一切的诉讼举证责任、法律风险、经济责任的承诺,费用承担,代理方案等);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由联营方提供; 三、承办责任人须注意风险防范,随时向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联营方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五、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我方人员),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一)。

 联营项目在质量、安全、资金、债务、拖欠民工工资以及联营方诚实信用、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时,项目存在群发性案件时,或者各二级机构认为案件重大时,必须有我方人员全过程参与。联营方放弃管理时,该项目的诉讼案件须由我方人员按照自有案件处理,其奖罚标准按照自有案件标准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纠纷的处理。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纠纷各方应充分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末果的,可以提请公司领导组织的相关部门进行裁定,不得申请法院、仲裁机构等解决内部争议。公司对内部纠纷裁定的时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具体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其参考流程图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保护各类法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涉及施工企业在处理纠纷时的法律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请求解除合同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请求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时效期间为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五、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时效为 28 天,即自索赔事由发生之日起 28 天内。

 在各类时效届满前,各级单位应主动向各当事对方发催告函或申请书,并要求对方签字加盖公章确认,以确保企业各项权利的有效维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单位在工程项目投标签约、施工履约和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强评审工作,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以合同条款、承诺等形式构成明示或隐含的放弃和丧失,注意采取措施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偿还权的享有和有效行使。

 合同评审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司属各单位专兼职法律人员应参与。

 第二十二条

 司属各单位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重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提交等重要诉讼权利,

 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案件审理结案后,应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审理结果进行分析并作结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关于特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一、特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

 (一)起诉案件标的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中起诉方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指追索贷款案件)的,标的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案件;应诉案件中起诉方为业主或除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指追索贷款案件)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标的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系列诉讼,标的总计达到上述(一)、(二)项范围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严重群体性诉讼的案件,或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

 (一)起诉案件标的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中起诉方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指追索贷款案件)的,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应诉案件中起诉方为业主或除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

 银行(指追索贷款案件)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标的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系列诉讼,标的总计达到上述(一)、(二)项范围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三、特大、重大法律纠纷的经办责任领导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总法律顾问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经办责任领导、经办责任人签订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状。

 四、司属各单位在特大、重大法律纠纷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公司法律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附送案件策划书。

 五、特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二)起诉案件要论证起诉的必要性; (三)应诉案件要说明案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四)建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选及工作方式; (五)备选律师(最少推荐两家)及各自优势; (六)证据收集情况; (七)法律分析; (八)工作难点; (九)工作进度计划; (十)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一、报表名称为:《中建股份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报表》(见附件二)。

 二、报表种类为: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表一),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新发生起诉,表二),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新发生被诉,表二续),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以前年度发生起诉,表三),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以前年度发生被诉,表三续),申请执行案件明细表(表四),被申请执行案件明细表(表五)。年报时还需报送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总结和下一年法律纠纷案件计划

 三、报送时间:上述报表表一至表五在报送月报(局暂未作要求)、季报、年报时均需要报送;报送时间为在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后 5 日内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五章

 授权管理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

 第二十五条

 授权管理目标和适用原则:

 一、目标:规范授权管理程序,杜绝无授权,超越授权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二、原则:授权管理应遵循“一事一办、权利清晰、内容明确、登记完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授权管理,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诉讼、仲裁、非诉讼事项授权管理。

 司属各单位以公司及上级单位名义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和被告应诉的案件必须按照本制度向公司法律与

 清欠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诉讼登记备案、审查及诉讼委托授权手续(附件三)。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委托授权书应予以留底备份存档,各单位相应按此办法完善授权和存档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重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进行和发生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建立某种或多种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重大经济、商务行为和事件,本办法的重大经营活动审查,是指对重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将重大经营活动及时移送法律事务部门,以保障法律审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疑难的可以征求聘请的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六章

 法律文书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体现或影响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或政府部门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各种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的管理,是指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对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法律文书进行收集和整理立卷。进行收集和整理立卷具体范围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凭证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 二、股权凭证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 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资料; 四、招投标相关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地产开发、

 融资、担保、产权转让、买卖、租赁、劳动用工等合同书、补充协议等合同性文件; 五、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关工作量签认、变更、索赔、交付验收、结算、对帐、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工作日志、声象记录资料等; 六、债务人资信状况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双方收付款时间、催款函件、律师函件等有关法律时效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等法律文书产生的相关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形成前及时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二、负责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形成的法律文书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维护,根据办理案件等的需要及时提供所保管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文书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主管、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在处理法律诉讼纠纷案件中成绩显著的,依据挽回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数额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奖励申请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起诉和非诉案件的奖励 司属各单位作为原告案件起诉的,含清收工程款、催讨材料款、借款、联营争议等,奖励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起诉和非诉案件奖励标准

 帐龄 分 类 奖励 系数 拖 欠 总 金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5 年 5 年以上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50 万以下 1.2% 5% 1.5% 5% 2.0% 5% 2.5% 8% 3.5% 10% 50-100 万 1.0% 5% 1.2% 5% 1.6% 5% 2.0% 8% 3.0% 10% 100-300 万 0.8% 5% 1.0% 5% 1.2% 5% 1.6% 8% 2.5% 10% 300-500 万 0.6% 5% 0.8% 5% 1.0% 5% 1.2% 8% 2.0% 10% 500-1000万 0.5% 5% 0.6% 5% 0.8% 5% 1.0% 8% 1.8% 10% 1000 万以上 0.4% 5% 0.5% 5% 0.6% 5% 0.8% 8% 1.5% 10% 企业在处理起诉和非诉法律纠纷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办案经办人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5-10%执行。

 第三十四条

  应诉(被诉、被执行案件)的奖励 本公司或本公司以上级单位的名义被诉的案件,

 含工程欠款案件,材料欠款、租赁欠款、借款、联营争议、工程违约索赔等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的,实际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奖励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帐龄 分 类 奖励 系数

  拖 欠 金额 2 年以内 2-5 年 5 年以上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50 万元以下 6% 3% 5% 2% 4% 1% 50-500万元 3% 3% 2% 2% 1% 1% 500万元以上 1% 3% 1% 2% 1% 1% 企业在处理法律纠纷应诉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的经办人员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 10-20%执

 行。

 签订诉讼或执行案件责任状、委托代理协议的,按照协议、责任状约定执行。签订责任状时可以在上述标准 30%以内浮动。

 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奖励按以上标准执行。

 有效欠款通过非诉讼方式减少损失的比照该比例奖励。

 奖励时起诉案件以判决结案后实际执行财产为准,被诉案件以判决结案结果为准,被执行案件以执行结案为准。

 奖励申报每半年申报一次,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申报表见附件四)。

 奖励费用在发案单位或项目的费用中开支,涉及追讨工程款的,按照《中建五局土木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发案的直接责任人且是本案经办人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业务承办部门对重大经营活动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恰当的法律送审或法律审查部门有重大审查失误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文书产生的相关机构、部门、项目经理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法律文书进行管理的,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案件经办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由企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经办人员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 1%-10%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案件经办人与对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案件经办人员泄露企业机密,包括案件重大决策,关键行动计划,案件重要证据; 三、案件经办人员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时限,导致企业丧失相关权利; 四、案件经办人员由于疏漏,导致重要证据原件遗失。

 第八章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选聘法律中介机构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比较选择原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中介机构代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根据案件需要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可以适当灵活处理。

 第四十条

  司属各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须报公司审批,聘用合同报公司建立存档,司属单位外聘法律的中介机构接受公司的管理,定期向公司报送总结材料,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部

 门有权对司属单位外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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