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来源:初三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 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

 用。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 ,邮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

 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

 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 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 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省 *** 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局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省 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

 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省 服务部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

 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底向省 服务部汇报当年的工作完

 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

 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提供,在本培训中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可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年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但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

 服务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 职工技协服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

 改本校章程。

 修改后的本培训中心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省 服务部审议、

 通过,并于 30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省 服务部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宜昌集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10

 

 年

 

 月 日由省

 

 技协服

 务部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宜昌集团。

 本章程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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