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专题:特种设备2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1-02-23 点击:

第08讲 特种设备(二)

(二)化工企业常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①定义
固定式压力容器:按照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②适用范围
a)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b)容积大于或等于0.03m 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m。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移动式压力容器。


②适用范围
a)具有充装与卸载(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


b)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c)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


d)充装介质为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2)压力容器分类
(1)介质分组
①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②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2)介质危害性分组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表示。


①毒性介质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

极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 3;


高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为0.1~1.0mg/m 3;


中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为1.0~10.0mg/m 3;


轻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 3。


②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 ,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③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T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 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确定。


HG/T 20660 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组别。


(3)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②按压力等级划分
a)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b)中压(代号M)1.6MPa≤p<10.0MPa
c)高压(代号H)10.0MPa≤p<100.0MPa
d)超高压(代号U)p≥100.0MPa。


③按用途划分
a)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


b)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各种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等。


c)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d)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或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


3)压力容器的使用

(1)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①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 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②经注册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③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IC 卡应当随车携带。


④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过户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⑤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⑥过户变更:

a)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向原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b)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 单位。


c)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d)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⑦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⑧判废:

a)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b)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2)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①压力容器安装要求:

a)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b)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


c)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a)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b)建立和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定期检验、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事故处理和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c)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d)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使用登记证》;
《恃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e)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d)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f)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g)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连接管道、软管必须可靠,并且有防止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选用材料与温度、压力等符合规范要求,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公称压力,无渗漏及异常变形,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h)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③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a)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b)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对接接头的焊补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压力容器改造或者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参考定期检验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d)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增(扩)开口接管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并且经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b)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完成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c)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


(d)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e)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 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e)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最大允许重装量等)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由使用单位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并经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f)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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