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对于印发《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11-12 点击: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考[2019]128 号)

 各省属出资企业: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了《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19年 6 月 28日

  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国有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科学编制职工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挂钩。商业竞争性的金融企业,还应选择反映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的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商业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参考所处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承担的任务完成率、人均工作量、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占成本比重等指标挂钩。商业功能性的金融企业,主要选取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指标,兼顾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

 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结合行业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挂钩。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实行与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按照“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增长或减少。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以下情况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 80%以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5倍以上的;商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以下情况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 20%以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四)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按年度管理的企业,选取 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联动效益指标应包含至少一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商业竞争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商业功能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公益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选取 2-4个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联动效益指标应包含至少 1 个年度和 1个任期的经济效益指标。商业竞争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利润为主,其他指标作为调节指标;商业功能类企业一般同时考虑利润和特殊任务完成率等指标。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根据职工增减人数,结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列。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的范畴。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应单独编制集团本部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 4 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青海省及省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且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 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作不再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 4 月底向省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实、全面、准确填报《青海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认真总结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的意见建议。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青海省及省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体系,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紧密联系、同向联动,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行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严格清理规范企业工资性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逐步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运用工资集体协商和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员工业绩、薪酬市场对标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适当倾斜,逐步提高核心骨干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八条 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青海省和省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省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国资业〔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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