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面积人工商品林采伐委托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惠东县林业局关于小面积人工商品林 采伐委托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县小面积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 号)、《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商品林为集体林中单位或个人人工营造的桉树、南洋楹及其他树种的商品林。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是指产权明晰的,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本办法所称小面积为 100 亩以下,不含基数。

 第三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或个人采伐承包集体山的人工商品林,且 100 亩(不含 100 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镇(街道办、度假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采伐申请,其他采伐许可按原有程序审核发放不变,人工商品林须凭采伐证采伐。

 各镇(街道办、度假区)人民政府不得将同一业主、同一林龄且连片面积 100 亩以上的人工商品林拆分审批。

 第四条 人工商品林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给我县的年度采伐限额,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分

 解至各镇(街道办、度假区)。

 第五条 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材料如下: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各镇(街道办、度假区)人民政府受理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应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采伐申请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各镇(街道办、度假区)人民政府对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后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办、度假区)林业站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经营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更新造林不合格或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案件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五)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存在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的。

 第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办、度假区)人民政府要认真依法履行林木采伐审批职责。严格依法审批林木采伐,严禁超越权限审批、超限额审批和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由惠东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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