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x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附件 8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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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7.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 项目未实施,尚能纠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 5‰-7‰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较重 项目已开始实施,无法纠正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 7‰-8‰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严重 项目已完工的 处项目合同金额 8‰-10‰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7.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般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 5-1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较重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处 10-20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7.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一般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项目尚未开标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项目已实施的 处 3-5 万元的罚款 7.4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涉案标段合同额不足 1000 万元 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 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 1 亿元以上 处 3-5 万元的罚款

 的 7.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 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警告,并处 1-4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未实施的 警告,并处 4-7 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 影响招标结果的,项目已实施的 警告,并处 7-10 万元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未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般 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5‰-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中标,但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所列情况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6‰-8‰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1.以行贿谋取中标;2.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8‰-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7%-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取消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未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般 未中标的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5‰-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中标,但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所列情况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6‰-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8‰-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7%-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8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涉案标段合同额不足 1000 万元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0.3-1 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较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1-2 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 1 亿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2-3 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特别严重 涉案标段合同额 5 亿元以上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5 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9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中标金额不足 1000 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 0.5%-0.6%的罚款 一般 中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6%-0.7%的罚款 较重 中标金额 1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7%-0.8%的罚款 严重 中标金额 2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8%-0.9%的罚款 特别严 中标金额 5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9%-1%的罚款

 中标人 重 7.10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违法分包金额不足中标金额的 10%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5%-0.6%的罚款 一般 违法分包金额占中标金额 10%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6%-0.7%的罚款 较重 违法分包金额占中标金额 50%以上或者转让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7%-0.8%的罚款 严重 转让或者违法分包,出现质量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0.8%-1%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1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中标金额不足 1000 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 0.5%-0.6%的罚款 一般 中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6%-0.7%的罚款 较重 中标金额 1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7%-0.8%的罚款 严重 中标金额 2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8%-0.9%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中标金额 5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0.9%-1%的罚款 7.12 招标人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 1000 万元 处 1-2.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 1000 万元以上 处 2.5-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 1 亿元以上 处 5-7.5 万元的罚款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 5 亿元以上 处 7.5-10 万元的罚款 7.13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 1000 万元 处 1-2.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 1000 万元以上 处 2.5-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 1 亿元以上 处 5-7.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 5 亿元以上 处 7.5-10 万元的罚款 7.14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 1000 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 1-2.5‰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 1000 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2.5-5‰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 1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5-7.5‰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 5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7.5-10‰的罚款 7.1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与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一般 项目预算不足 1000 万元 处中标项目金额 1-2.5‰的罚款 较重 项目预算 1000 万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2.5-5‰的罚款 严重 项目预算 1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5-7.5‰的罚款 特别严重 项目预算 5 亿元以上 处中标项目金额 7.5-10‰的罚款 7.16 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 定出具文书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一般 违反 1 项 没收违法所得,处 1-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 2 项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 1.5-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较大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2-2.5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2.5-3 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17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 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 责任的 一般 未履行监理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监理职责,出现质量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出现一般或较大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出现重大以上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18 中介服务机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一般 与发包人串通 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与承包人串通 没收违法所得,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串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合法权益 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特别严重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串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19 中介服务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四)以他人名义 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般 以他人名义 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以他人名义且未履行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 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且未履行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20 中介服务机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五)泄露、非法 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一般 泄露、非法转让施工单位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泄露、非法转让建设单位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泄露、非法转让政府监管部门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 3-4 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泄露、非法转让 2 个及以上部门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 4-5 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2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 1000 万元以下 处 50—6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 5000 万元以下 处 60—7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概预算建安费 1 亿元以下的 处 70—9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工将概预算建安费超过 1 亿元的 处 90—100 万元的罚款 7.22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一般 将工程肢解 2 部分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 0.5%-0.6%的罚款 严重 将工程肢解 3~5 部分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 0.6%-0.8%的罚款 特别 将工程肢解 6 部分以上发包 处工程合同价款 0.8%-1%的罚款

 资金拨付 严重 7.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轻微 竞标价低于成本 3%以下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一般 竞标价低于成本 5%以下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 7%以下 处 30-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 10%以下 处 35-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竞标价低于成本超过 10%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轻微 压缩合理工期 5%以下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压缩合理工期 10%以下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压缩合理工期 15%以下 处 30-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 20%以下 处 30-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超过 20%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般 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涉及道路工程相关专业内容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涉及桥梁、隧道工程相关专业内容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明示设计或施工单位,涉及道路工程相关专业内容 处 30-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明示设计或施工单位,涉及桥梁、隧道工程相关专业内容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轻微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 5 不足5%的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已 实 施 工 程 价 款 占 总 预 算 金 额5%-10%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已 实 施 工 程 价 款 占 总 预 算 金 额10%-15% 处 30-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已 实 施 工 程 价 款 占 总 预 算 金 额15%-20% 处 35-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已实施工程价款占总预算金额超过20%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轻微 施工合同价 1000 万元以下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施工合同价 2000 万元以下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合同价 3000 万元以下 处 30-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合同价 5000 万元以下 处 35-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施工合同价超过 5000 万元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轻微 概算建安费不足 5000 万元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20-2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概算建安费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23-26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概算建安费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26-3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 30-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2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般 明示或暗示 1 个合同段,涉及一般工程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明示或暗示 1 个合同段,涉及主要工程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明示或暗示 2 个以上合同段,涉及一般工程 处 30-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明示或暗示 2 个以上合同段,涉及主要工程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3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般 超过期限 1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

 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较重 超过期限 2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期限 3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30-4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期限 3 个月及以上仍未报送备案的 处 40-50 万元的罚款 7.3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施工后 2 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 1%-1.2%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 1-1.5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施工后 3 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 1.2%-1.4%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 1.5-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后 4 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 1.4%-1.6%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 2-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后 5 个月内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 1.6%-1.8%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 3-4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施工后 5 个月以上未办理 处工程合同价款 1.8%-2%的罚款。属于公路工程的,处 4-5 万元的罚款 7.32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轻微 部分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 2%-2.2%的罚款 一般 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 2.2%-2.4%的罚款 较重 部分主要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 2.4%-2.6%的罚款 严重 全部主要工程,或部分主要工程和部分或者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 2.6%-3%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全部主要工程和部分或者全部一般工程 处工程合同价款 3%-4%的罚款 7.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期限 1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1-3 万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期限 2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期限 3 个月内报送备案的 处 5-8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期限 3 个月及以上仍未报送备案 处 8-10 万元的罚款

 的 7.34 从业单位超越等级或无资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1.25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2.5%的罚款 一般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一般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25-1.5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3%的罚款 较重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5-1.7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 严重 超越资质等级,工程已实施,承担主要工程和承担一般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75-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4%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 7.35 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退出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1.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2.2%的罚款 一般 工程已实施,承揽的工程未涉及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2-1.4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2%-2.4%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其他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4-1.6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4%-2.8%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其他无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6-1.8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8%-3%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允许个人承担主要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价款 1.8-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4%的罚款 7.36 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 1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25%-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的罚款 一般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 3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30%-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0.7%的罚款 较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 5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 35%-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7%-0.8%的罚款 严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 8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 40%-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8%-0.9%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转包或违法分包金额占总金额超过80%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价款 4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9%-1%的罚款 7.3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 1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3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 3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较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 5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 8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45%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转让金额占总金额超过 80%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7.38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轻微 概算建安费不足 5000 万元的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 10-1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概算建安费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 13-16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概算建安费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 处 16-20 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尚未开工建设的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20-25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 25-30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3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 处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涉及道路工程专业内容),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 10-1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1 处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涉及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内容),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 13-16 万元的罚款 较重 2 处及以上违反勘察成果文件,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 16-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勘察成果文件,且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 处 20-25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违反勘察成果文件,且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处 25-3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7.40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轻微 指定 1 种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或供应商),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 10-13 万元的罚款 一般 指定 2 种建筑材料(或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或供应商),未造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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