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就医需懂法(7)]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19-08-31 点击:

  法律对患者的医疗权利有哪些规定   律师同志:   法律对患者的医疗权利有哪些规定?我妻在住院,医院医师可以不让患者知情就进行检查和使用药品吗?郝×   郝某同志:
  患者的医疗权利是指公民一旦患病就享有的获得医疗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主要体现在:
  1. 任何患者都享有接受医疗的权利。不论医院或医务人员出于任何目的或者任何理由而无视患者的正当医疗权利,延误救治,造成患者疾病加重、残疾甚至死亡,都是对患者正当医疗权利的侵害。
  2. 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利。无论地位、职业、收入高低都应得到平等享有医疗权利的待遇。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待所有患者都应在当时当地条件的许可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进行救治。
  3. 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患者有权从医务人员那里获知自己疾病的有关情况,如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发生的预后情况等。当然也包括您所提到的让患者知情选择进行检查和使用药物。对此,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和家属。
  4. 患者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院所进行的以人为对象的科学实验必须本着“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进行,只有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有权得到实验过程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信息,有权拒绝参加,参加后也可以随时退出,医院不得强迫威胁患者参加。
  5.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保守医疗秘密。这一权利源于公民的隐私权,医院和医务人员要严格保守患者的隐私秘密,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泄露。泄露患者的隐私,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 患者有权要求了解医疗费用等情况。医院有责任对患者提出的任何质疑做出明确和满意的答复。
  作为患者,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医院和医务人员则有义务进行配合。
  
  医院拒绝患者复制病历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同志:
  我的妻子在深圳某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院方误把其他病人的血液样板当做我妻子的,而误判定她为大三阳患者,这令我妻子精神上感到非常困扰而受伤害,本人再三要求主治医师复检但被拒绝,后本人向院长投诉,院方才发现出错,但院方只向我们口头道歉而没有其他表示。本人曾要求院方把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给我们,但被拒绝,院方这样做是否合法?她本人可否向院方追究责任而要求赔偿?张×
  张某同志:
  不合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检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你可以要求复印有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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