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法律风险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回复生机的机会。

 重整的申请主体

 破产法的规定,以下3种主体可以申请破产申请:(1)债务人;(2)债权人;(3)公司股东,但是出资额必须占注册基本的十分之一以上。有关申请的时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债权人、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2)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子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债务重整方案,包括债权、股权的调整方案和债权债务清偿方案。(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破产法》对重整草案方案的提出有明确的期限限定,即必须在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分组依据为债权的性质。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表决通过实行双重标准,一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二是上述投票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外,对两次表决未通过或者拒绝再次表决的情况,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符合条件下,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批准权。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工作。

 重整计划的担保债权

 重整中有担保的债权也属于重整债权的范畴,故担保债权人也应该按照重整程序行使权利。因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往往是破产财产的大型不动产或者设备,为了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终止

 重整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终止。(2)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未通过、批准,此时法院应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4)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5)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余情形下法院在裁定终止破产重组程序后,应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承诺时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相关案例】

 2007年底,因资金出现问题,北京A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下5000万元的债务无力清偿,基地停产,生产厂区已被法院贴上封条,项目失败已无法挽回。

 2008年10月16日,A公司向法院正式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其后B集团宣布接盘A公司,经审计评估,A公司评估资产4400对万元,负债公司,B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亿万元。B集团将A公司最终审查确认的332个债权人分类为4类: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债权组。分组投票。在重整计划批准后10天内,将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支付1亿余元,专门用于A公司支付破产费用和债务。重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还包括A公司原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B 集团。重组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有职工。按照B集团的重整方案,将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提高到15.75%,职工债权人将得到全额清偿,将使优先债权组D公司的清偿率将达到48.13%,高于破产清算40%的清算率,E公司清偿率将达到100%。

 2009年2月1 1日,在第二次表决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月12日法院依法批准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清偿款。至此,A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09年2月26日,B集团正式接管A公司,并重新任命新的高管团队。

 2009年9月19日,A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A公司破产重整案划伤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

 A公司重整成功,盘活了该企业近5000万元的存量资产,2000多人获得; 新的就业机会,600多位债权人的利益的到保护,并使全部债权人拿到了高于破产清算五倍的清偿款,维系了A公司与300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共赢。

 A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是北京法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A公司的重整成功,是多方共赢的结果。申请人A公司存量资产被盘活,解决数千人就业,数百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公司获得新生;所有债权人实现了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目标,维护了区域经济发展和辖区社会稳定;重整投资人B集团也实现了集团从田园到餐桌全产业链战略的跨越。

 【风险提示】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拯救制度,所要彰显的通过拯救债务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从债务人利益出发,当然希望延缓以及减少重整债权的支出,即以减少其债务上的负担,尽快达到重整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职工、出资人固定客户等相关人的利益出发,也希望债务人能够稳定、持续的经营;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则是希望债权早日获得足额清偿,以免因为延迟或者部分免除清偿而受到损害。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重整程序启动后,作为债权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值得大家的注意:

 债权人需要作出债权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债权承诺、让步

 如重整计划失败,债务人此时的财务状况可能还差于重整前,这意味着在重整后所获得的回报要低于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从而获得的清偿。此外,重整程序启动后自动冻结制度,将极大限制债权人的行为,即使是已经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可主张优先受偿,面临着担保财产毁损或者财产价值减少。

 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恶意逃废债务

 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具体执行,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素,极有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阻碍债权的公平清偿。而且重整程序甚为复杂,耗时较长,这就为债务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时间和机会。比如在企业优良资产的处置上,债务人可能会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运作进行资产剥离。

 3、债权人可能成为企业重整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的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决和股东利益的引人,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同时也削弱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理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代理啊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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