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保险学概论》形考作业任务01-04网考试题及答案

来源:六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最新电大《保险学概论》形考作业任务01-04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保险学概论》形考共有4个任务,任务1、任务2是是客观题(第1次任务_0001、第1次任务_0002、第2次任务_0001、第2次任务_0002),任务3和任务4是论述题。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和任务2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第1次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 )
A. 重复保险 B. 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 综合保险 2.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
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3. 某投保人将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单的保额为80万,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损失额为80万,则甲、乙、丙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额依次为( )。

A. 40万、20万、20万 B. 50万 、25万、25万 C. 5万、2.5万、2.5万 D. 80万、10万、10万 4.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 )
A. 无形成本 B. 直接损失成本 C. 预防损失成本 D. 控制损失成本 5.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不包括( )。

A. 文义解释原则 B. 意图解释原则 C. 解释应有利于起草人 D. 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6. 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 )。

A. 80万 B. 100万 C. 120万 D. 20万 7. 属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有( )
A. 减少与避免 B. 抑制与自留 C. 转移与分散 D. 保险与自留 8.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评价 C. 风险估测 D.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9.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
A. 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责任风险 D. 信用风险 10. 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 A. 经济性 B. 互助性 C. 法律性 D. 科学性 11. 风险处理的最有效措施是( )
A. 预防 B. 分散 C. 避免 D. 保险 12. 在各类保险中最早的险种是( )
A. 火灾保险 B. 人身保险 C. 财产保险 D. 海上保险 13.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 投保人向保险人 B.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 保险人向投保人 D.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14. 1980年以后,我国设立的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

A.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 深圳平安保险公司 C. 天安保险公司 D. 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5.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 )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B.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 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

D. 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16. 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
A.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 精神创伤 C. 刑事处罚 D. 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17.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属于( )。

A. 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D. 思想风险因素 18.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

A. 分摊原则 B. 物上代位 C. 代位求偿 D. 近因原则 19.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A. 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D. 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

A. 小偷进屋 B. 家具被偷 C. 外出时忘记锁门 D. 房东外出 二、判断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劳合社是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之一。( )
A. 错误 B. 正确 2.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
A. 错误 B. 正确 3.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的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

( )
A. 错误 B. 正确 4.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
A. 错误 B. 正确 5. 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 )
A. 错误 B. 正确 6.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
A. 错误 B. 正确 7. 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A. 错误 B. 正确 8.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对同一风险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
A. 错误 B. 正确 9.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 )
A. 错误 B. 正确 10. 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A. 错误 B. 正确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的职责。( )
A. 错误 B. 正确 12. 均衡费率是由牙医巴蓬提出的。( )
A. 错误 B. 正确 13.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 )
A. 错误 B. 正确 14.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
A. 错误 B. 正确 15.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
A. 错误 B. 正确 16. 710年英国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
A. 错误 B. 正确 17. 若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则保险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
A. 错误 B. 正确 18.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A. 错误 B. 正确 19.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为求偿的权利。( )
A. 错误 B. 正确 20.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 三、作品题(共 2 道试题,共 60 分。)
1.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
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
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

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
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存在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2.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保交强险? 根据保监会的口径,目前全国范围内保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只有35%,造成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以国家要强行推广“交强险“。而据lqpeople所知,自从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辆北京的小奥托无过错撞死人都被索赔80万元,在这样的前提下,现在还有人会不保第三者责任险吗?我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身边的朋友只要是有车的,无一例外都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保额都不低,基本上是50万的为主,而且现在如果新车不投保三者险的话,连上牌都是有问题的,窥一斑可以知全豹,那么保监会所谓的只有35%的投保率是从何而来的呢?!那么既然大家都已经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国家还要硬性摊派“交强险“?说得再直接一点,我已经每年花2118元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还要我再花1050元投区区6万元的交强险?既然要强迫,那就应该对那所谓的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65%来强制,而不是对像我这样一直老老实实投保的而且准备继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所谓的35%来强制实施了! 二、交强险能起到保障作用吗? 根据中国保监会19日公布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问题是,这点钱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为什么每年都要花2118元保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还不是以防万一?现在保的只是区区的6万元,能起到保障作用吗?众所周知,现在一个小小的感冒,都要在医院花上好几千的医药费,真要出了人命关天的事故,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能顶什么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能顶什么用?保监会也承认这点钱派不上用场,所以还是鼓励大家继续投保商业三者险,那既然如此,为什么同一险种要我们投保人重复投保? 三、交强险的费率设置站得住脚吗? 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性险种,商业保险公司只是代办者。保监会将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核交强险定价的费率以及责任限额: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考虑人力成本、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绝对不能把利润也加在费率里。但是我们在算过一笔细帐之后,可以发现这所谓的“不盈不亏“根本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首先引用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一组数字:“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上述事故按照保监会提供的赔付限额,就算每起都是最严重的,需要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话,只需要赔10万人×5万元+47万人×0.8万元+45万起×0.2万元,加起来的数据是97亿不到的赔偿额。而根据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200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长,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分别超过4300万辆和9400万辆,按照新的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即使每辆汽车按照1000元保费收取好了,就可以收430亿元,9400万辆摩托车车按照180元每辆的标准收取的话,又可以收近170亿,两者相加保费收入就有近600亿,比按最高限额计算支付的97亿多出了近500亿,也就是说,我们交了10元保费,其中只有2元不到是做为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其他的8元呢?我不知道,这难道就是保监会所谓的“不盈不亏“?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险种,“不盈不亏“的话,我们需要支付的保费只是现在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只需要交200元的保费就可以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会有如此强大的抵制声吗? 第1次任务_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

A. 分摊原则 B. 物上代位 C. 代位求偿 D. 近因原则 2. 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
A. 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 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 6000元全归保险人 D. 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3.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

A. 小偷进屋 B. 家具被偷 C. 外出时忘记锁门 D. 房东外出 4. 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 )。

A. 80万 B. 100万 C. 120万 D. 20万 5. ( )依照年龄等计算保费,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A. 爱德华.劳埃德 B. 哈雷 C. 辛普森 D. 陶德森 6. 属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有( )
A. 减少与避免 B. 抑制与自留 C. 转移与分散 D. 保险与自留 7.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
A. 已经确定 B. 可以确定 C. 不能确定 D. A和B均是 8. 股市的波动属于( )性质的风险。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社会风险 D. 纯粹风险 9.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
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 )
A. 100万 B. 80万 C. 20万 D. 40万 10.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 )
A. 无形成本 B. 直接损失成本 C. 预防损失成本 D. 控制损失成本 11. ( )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 道德 B. 实质 C. 风纪 D. 心理 12.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不包括( )。

A. 文义解释原则 B. 意图解释原则 C. 解释应有利于起草人 D. 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13.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 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 D. 减少风险 14.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
A. 罗地安海商法 B. 罗马法典 C. “冬蒂法” D.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 )
A. 重复保险 B. 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 综合保险 16. 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 )
A. 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B.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D. 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 17. 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 )。

A.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大 B.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大 C. 损失频率高 损失程度小 D. 损失频率低 损失程度小 18.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
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19. 保险条款比较复杂,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要求保险人根据( ),说明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A. 公平互利原则 B. 协商一致原则 C. 保险利益原则 D. 最大诚信原则 20.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
A. 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责任风险 D. 信用风险 二、判断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财产风险。( )
A. 错误 B. 正确 2.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风险识别。( )
A. 错误 B. 正确 3. 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
A. 错误 B. 正确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的职责。( )
A. 错误 B. 正确 5. 710年英国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
A. 错误 B. 正确 6.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
A. 错误 B. 正确 7. 第一张生命表是由辛普森于1693年编制的。( )
A. 错误 B. 正确 8. 若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则保险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
A. 错误 B. 正确 9. 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A. 错误 B. 正确 10.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
A. 错误 B. 正确 11. 发生人身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
A. 错误 B. 正确 12.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有关的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 13. 企业财产险属于法定保险方式。( )
A. 错误 B. 正确 14. 均衡费率是由牙医巴蓬提出的。( )
A. 错误 B. 正确 15. 运用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 )
A. 错误 B. 正确 16. 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 )
A. 错误 B. 正确 17.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
A. 错误 B. 正确 18. 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
A. 错误 B. 正确 19. 在存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可以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
A. 错误 B. 正确 20.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
A. 错误 B. 正确 三、作品题(共 2 道试题,共 60 分。)
1.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2.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答案在 第1次任务_0001作品题中 02任务 第2次任务_0001 一、案例分析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答案:
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2.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4.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案: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案: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6.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案: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7.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
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8.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答案:
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9.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答案:
(1)雇主责任保险(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10.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第2次任务_0002 一、案例分析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0 分。)
1.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答案: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 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

2.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2)《保险法》。

3.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
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4.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案: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答案:
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6. 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
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7. 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案:
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8.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
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
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9.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答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10. 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03任务 一、论述题(共 3 道试题,共 100 分。)
1. 论文题目: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问题的认识 目的:
检测学生对再保险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检测学生对保险运行环节的了解程度、检测学生对保险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检测学生的学术论文的写作水平。

要求:
1.认真研读教材第七章至第九章的教学内。

2.认真完成教材后提供的相关练习题。

3.督促学生联系保险实际,学会独立思考,并初步掌握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

4.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短文,字数1000-1500。

答案:
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是靠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轮子驱动的。保险公司除了是提供保险业务的社会型风险保障机构,还是最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这就使它获得了承保利润以外的投资利润,使其偿付能力大大增强。保险资金运用对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丝毫不逊于保险业务的拓展。在我国保险行业恢复业务的20年间,保险业务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9%的年均增长速度,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却难以令人满意。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资金的运用被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险资产的40%-60%被沉淀在银行,但利率的数次下调和20%利息税的起征,使银行存款收益微不足道。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利损差”问题。我国万亿保险资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负债,面对保费收入年均30%的增长速度,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偿付风险。2005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就接到了保监会“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保险资金投资技术作为唯一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途径,必须得到重视。

2. 课堂讨论题目:
保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案:
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现状 一、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发展的初始阶段 保险代理人模式引入我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销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和行业代理。

二、发展阶段 保险代理人模式引入我国之后:代理人制度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三、现阶段 单纯的代理人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许多新兴的营销模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新兴的营销模式刚刚出现,还处于摸索阶段,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模式还是以保险代理人模式为主。(引用实例论证在当今保险业市场代理人模式仍处于主导地位)
一、我国寿险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寿险营销仅有十几年的历史,个人代理人制度从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至今不过14年,因此,处于发展中的寿险营销制度还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寿险营销中的诚信度不足。销售人员将寿险营销等同于简单的推销,以将保险商品卖出,收取保费为主要目的,注重短期利益,功利性过强,在销售过程中容易产生不诚实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诱转保、骗转保,加之电视上时常报导因销售过程的问题最后导致被保险人被拒赔的情况,所以目前社会大众相当一部分对保险销售人员不信任,对保险公司印象不佳。这也是2005年保监会号召保险业界树立诚信大旗的一个原因。

  2.保险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制度不完善。

  (1)很多公司培训销售人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提高其业务水平,把保险产品更多地推销出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很多都采用了“台湾模式”的培训方式,这种模式讲求的是销售人员如何包装自己,怎样运用话术去卖出保险。例如,新人在培训课中学习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赞美客户。讲师讲完课后还会让学员马上模拟相互赞美,这是很不自然的。销售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客户的需求,应该实实在在地设计出合适的保险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话术去让客户高兴,盲目地掏钱买保险。

  (2)讲师的水平不够高,很多就是照本宣科地讲课,毫无生动可言,并且讲授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本公司险种设计的,跟销售无关的保险知识基本上就没讲。像“保险深度”、“死差损(益)”之类的重要概念在讲课时可能根本不会涉及。整个培训常常就是一堂保险速成课。

  3.推销过程中很多销售人员实际上依靠的是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很多刚培训完的新人都是向亲朋好友推销保险,即常称的“杀熟”,这样的客源用完后就找不到其他客源了,最后因销售额达不到公司要求被辞退,这样可能会产生孤儿保单。而依靠人情关系推销的保险有可能出现高的退保率,因为投保人可能并不是真的需要某方面的保险,当初购买主要是因为人情的缘故,自身对保险并不了解,购买后要每隔一段时间缴纳不少的保险费,自然不愿意,最后可能就会选择退保。如果仅依靠亲情关系和人情关系推销保险,不从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考虑的话,实际是对保险这样的无形商品信用的破坏。

  4.佣金支付不够合理。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首期佣金比例偏高,后期偏少,这样的后果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后期服务不到位,卖出保险收取佣金后就很少再采取跟踪服务的措施。保险公司衡量一个销售人员业绩的标准似乎就只有保费收入,重视数量不重视退保率等其他指标。公司内部宣传栏上就常常写有“某某 保费…万”,还有完成多少保费就奖励去哪里旅游之类的激励措施。

  5.公司对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时的支持还不够。有时销售人员需要自己花大量时间来搜集整理资料,而且一些公司的险种变化比较快,甚至没有险种手册,这些都对保险推销带来了不便。如果公司能整理好这些资料或做成模版提供给销售人员,这样就能节省大量的时间,有利于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保险计划书的制定上面。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各大保险公司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了占领市场份额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视短期利益,急功近利的现象。这是主要的原因。

  2.保险业发展之初需要有足够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要求较低,造成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过硬,同时缺乏对其人品的考量,使得在推销保险时出现不诚信的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3.保险公司对新人的培训系统很不完善,培训时间很有限,培训内容的重点放在推销上,忽视了专业知识的灌输。以保费多少来衡量销售人员的成绩造成了销售人员重业绩轻服务。激励措施以物质奖励为主,更是无形中激励销售人员要尽可能多的销售保单,获取保费。

  4.配套的约束保险销售人员行为的法规还不够。

  三、改进寿险营销制度的一些建议
1.寿险营销制度要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保险业以人为本,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是诚信。寿险产品的无形性与未来性效用使投保人在购买时难免产生不踏实的感觉,所以从寿险公司的经营角度考虑,应坚持诚信原则,否则就是在用自身的信誉和未来做赌注。同时寿险公司还要对销售人员诚信,这样才能让销售人员对客户诚信。

  2.保险公司要有发展的战略眼光,重视长期利益,转变经营理念。现在很多公司的险种都大同小异,因此在销售时要注意采取产品差异化战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把价格的竞争转移到服务质量的竞争上来,注重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3.提高保险代理人的门槛,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险中介。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标准,比如提高对学历的要求和考试的难度,还应尽可能对人品进行考察。加快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二者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保险代理人销售寿险商品中出现的问题。

  4.保险公司要完善培训系统。首先,要建立招收新人的严格标准,不能前来报名的都收。其次,培训内容要注重培养新人的保险专业素质,打牢基础,特别是要从一开始就灌输诚信服务的理念。晨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培训的好时机,应该充分利用。培训完成后的再教育也很重要,一些寿险公司就采取了网上教学的方式,销售人员从网上可以学习LOMA等课程。

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讲师队伍是保险公司顺利实施培训工作的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培训的效果。最后,培训不能忽视了加强新人的职业道德修养。

  5.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克服以保费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确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采取个性化的服务,实行不同的险种组合制作几套保险计划让客户有被真诚对待的感觉。

  6.改革佣金支付方式。在保持佣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降低首期和前几年佣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并结合考核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发放后续佣金。这样可以督促销售人员跟踪服务,抑制其短期行为,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增加二次客源的机会。

  7.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能使销售人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一种心理稳定状态,目标与欲望的平衡将产生无穷的动力,落实在行动上就是每个人永远都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冲劲。把握销售人员内在的、真实的需求是制定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要研究销售人员的心理,针对不同的心理层面,合理搭配不同的激励手段,运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刺激的双重作用,达到激励的最佳效果。

  8.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通过强化监管措施,约束销售人员的不良行为。一是长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订立职业道德规范,达到让销售人员自觉做到自律自强,自觉规范其行为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同业公会的作用,在同业公会内部成立个人代理人专业管理委员会,建立销售人员的档案信息,对不良行为要登记。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强监管处罚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

3. 课堂讨论题目:
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看法 答案:
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障碍未解决之前,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但是,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仍大有可为。一则转轨经济时期,经济体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获利机会,这种潜在机遇迟早会反映到股票市场上,保险公司只有提早入市布局,才可能获得未来巨大收益;
二则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是可以通过总量比例的严格监管、入市方式的选择以及设计更多元化的股市盈利模式来加以控制的。

投资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未来长期性价值增值,这是保险资金的长期负债性质所决定的。所以,必须与目前基金所流行的“轮转投资”和波段操作博取价差的盈利模式加以区别,一旦发现目标未来增值潜在价值,不应过多理会短期内市场价值的波动,力求作为上市公司中拥有较大权重的战略性股东,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来保障保险资金未来投资目标的最终实现。这是目前股权分置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的情况下,保障保险资金入市的安全性、降低风险的现实选择。故此,保险资金入市投资目标的判断标准。

其一,战略眼光挖掘上市公司的隐形资产的价值(公司的资产价值一般并未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中国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面临资源在市场化或准市场化条件下的再分配过程。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短期内大量资源(例如其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特许经营权、矿产资源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
另一方面,资源的受让方受制于资本实力和商业动机也会刻意压低资产的价值。近几年来经济的强劲增长已使我们看到了上游矿产资源瓶颈出现后带来的超额收益,而其他资源的战略性价值可能也将在未来数年内逐步凸现出来。如果人民币本身面临价值重估的机会,那么该类资产显然比单纯的低市盈率公司更具有吸引力。

其二,在行业内部的公司估值水平比较方面,挖掘寡头垄断的溢价。经济的双轨制引发资源再分配,而转轨经济中绝大多数行业仍处在跑马圈地阶段,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将向寡头垄断状态演变,可能成为寡头的公司应该获得更高的市盈率水平,应该有可能获得相对高的溢价。基于长期投资的理念,若是将投资视野从一年或两年延伸至更长的时段来看,在满足以下这些前提的情况下:(1)行业市场容量(需求)能够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2)行业竞争格局是向寡头垄断状态演变,即行业集中度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提高的。那么能够成为未来寡头的可能性就是一个能够较好地反映收益增长和风险溢价之间匹配状态的指标,其所蕴含的风险越大,意味着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而在行业总量需求不断增长(外延)和市场份额提升(内涵)的情况下,成功者的高增长率是可以保证的。所以说,成为未来寡头可能性高的公司应该获得更高的估值,即市场应该给予潜在的胜利者支付相对的高溢价。故此,寻找价值低估的行业领先型企业,捕获其潜在长期投资风险和长期收益不对称的机会,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中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价值判断的重要模式。

盈利模式 前面已经提到,保险资金入市的原则是着眼未来的战略布局,除了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外,获得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应该多元化。

(1)凭借资金优势和政策扶持介入一级市场,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特别是在累计投标的市场化询价实施后,保险资金将成为保障未来上市公司发行定价合理化的重要力量。

(2)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的场外协议转让。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保险资金必须力求成为上市公司中拥有较大权重的战略性股东,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获得公司决策的话语权,才能保障保险资金股票市场投资的安全性。而通过场外股权的协议转让,是保险资金低成本获得公司控制权价值的最现实途径。

(3)保险资金应该介入可转债市场,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执行转股选择权,是获得低成本股权重要机会。因为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门槛较高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发行可转债,所以对债券投资者让利丰厚。如利率条款,国外转债发行一般利率极低,像我国的转债信用相对较高,却仍然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而且很多转债到期还有利息补偿、高价回售或赎回等保障高收益的条款。据统计,2002年发行的转债内部收益率平均达到了1.193%,2003年更是上升到2.317%。再如初始转股溢价,一般国外发行转债的初始溢价幅度为20~30%。较高的初始转股溢价使得转债投资者将来必须以较高的价格转股,对于发行公司原股东来说,相当于一次溢价发行股票,因此初始转股溢价越高,越能保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但是,我国近两年发行的转债初始溢价幅度偏低。2002年发行的转债平均溢价幅度仅4.8%,2003年发行的转债平均溢价幅度更是降到了0.769%。又如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该条款可以在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某一水平后,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保障转债投资者的转股价值不受影响。

04任务 一、论述题(共 3 道试题,共 100 分。)
1. 论文题目: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目的:
考核学生对保险市场需求、保险监管以及社会保险等知识的理解程度,检测学生对保险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检测学生的学术论文的写作水平。

要求:
1.认真研读第十章至第十二章的教学内容;

2.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短文,字数1000-1500。

答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 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 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 2. 课堂讨论题目: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
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
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代理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
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
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时,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程度较高;
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其次,保险业对外扩张。西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寻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一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

(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
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
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
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一直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标,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

(五)保险信息公开化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础。

(六)保险监管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要求,因为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
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
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
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

(五)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从金融业分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来看,加强保险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非常必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证、保之间的业务联合已经出现,金融集团化在我国也已经显现,因此,传统的机构监管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发现分业监管中的问题,研究相应监管对策。

3. 课堂讨论题目:
对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预测 中国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同社会经济基础相比较,仍然处于拓荒阶段。在199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规模排名表上,中国名列第7位,而当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列世界排名表第21位,表明中国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

从总体来看,中国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其主要因素在于:一是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扩大国内需求,加大基础实施建设投资,这些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
二是住房、医疗和养老制度的改革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将为保险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三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将为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与此同时,央行连续7次降息,已产生了30亿元以上的利率差,对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而言,隐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1]。

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般为8%左右,处于经济起飞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一般为4%左右。1998年中国保险深度为1.57%,有关部门预测,本世纪末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在1500亿元以上。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寿险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高;
保险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保险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健全;
保险中介经过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保险经营将更加稳健;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1]。

(一)寿险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高 据有关统计,1998年中国寿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结构比由上年的55.53:44.47上升到60:40,已达到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寿险尤其是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拉大,2000年将达到62:58左右。在寿险业务中,随着国家养老制度、医疗制度改革的突破性进展,寿险业务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和优化;
个人营销业务尤其是保障型个人业务将获得长足发展;
储蓄型个人业务比重将进一步下降[1]。据有关部门预测,未来几年中国寿险业的发展趋势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寿险业务向养老保险业务方向发展 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收入将达到2000~2500亿元,其中寿险收入将达到1100~1400亿元[10]。另据有关部门测算,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中国城镇老龄化指数已达到10.2%,2000年将达到10.86%,2033年将达到最高值为22.06%[11]。人口老龄化、机关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险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在劳动部门的基本养老基础上,发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尤其是还本型的养老保险业务,将成为下个世纪保险发展的高潮,也将是职工寿险业务发展的主流。

2、寿险业务向农村市场拓展 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使农民持有货币量相应增加,支配货币的能力有所增强。近年来,农民养儿防老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买保险养老已逐步为农民所接受。因此,把农民的消费倾向引导到保险消费上来,拓宽农村保险市场,将成为寿险业务发展的良好契机。

3、寿险资金运用向多渠道、多方位发展 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的下调,使保险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已成为当务之急。原本预定利率高的寿险产品在存款准备金下调2.34%后,资金回报率低而带来的利率风险对寿险公司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而补足这一部分损失,只有靠寿险资金的运用。目前,寿险资金主要运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改变这一状况,向多渠道、多方位发展已成为寿险业发展的最新课题[11]。

(二)再保险市场蕴藏发展潜力 再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机制。目前,中国保险业在承保能力、市场开发及竞争水平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对于一个成熟、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来说,还缺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由新成立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代行国家再保险职能[12]。

针对国内目前再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不如实分保及商业再保险分保费严重外流的现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把制订《再保险管理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管理规定中将对再保险接收人的资格审定、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定位、国内优先分保的实施细则、国内再保险市场规范运行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据有关统计,1996年保险业再保险保费收入为70.7亿元,1997年增长到105.4亿元,1998年又增长到118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未来几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将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沟通和服务,互惠互利,共同努力,提高、用足国内承保能力,力争到2003年,再保险保费收入由1998年的118亿元增加到155亿元,资产由1998年的85亿元增加到125亿元,使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国内再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力量[13]。根据目前发展现状,中国保险市场对再保险的需求极具发掘潜力,分析如下:
1、中国保险市场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近年来保险业一直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高速发展。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将会达到2000亿元,而按目前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和《保险法》的要求,再保险市场的需求量将会更大。

2、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使各家保险企业,尤其是高国有保险企业更加关注其经营的稳定性,从而更自觉地寻求再保险的支持。

3、单一风险责任的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的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高风险、高保额等巨灾风险业务逐渐增多,因此对再保险的需求和依赖也越来越多。

4、外资保险的进入,在促进了保险业务竞争的同时,也导致了费率降低、保费外流等问题。从保护民族保险业发展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保险高速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转轨境内的保险高速办理”[14]。发展再保险市场能够有效地调控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产品供求相对平衡,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5、从宏观金融政策实施,以及协助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对整个保险业的调控来讲,再保险是十分有效的手段。建立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压力,有效地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财产险市场趋于平稳发展 财产保险近年来稳步发展,1998年财产险的保费收入499.6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3%;
1999年1~5月,保险业共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16.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6%,显示出了平稳发展的市场前景[9]。据有关部门预测,财产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为:
1、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仍是主要发展方向 据有关统计,目前国内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还较低,大企业投保率为35%。中小企业投保率为45%。发展迅速以及实力日趋增强的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将成为今后财产保险的重点,只要保险高速在承保、核保、防灾防损和理赔等各个意外环节上严格把关,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承保前景极为乐观。

家庭财产保险在财产险中的比重也逐渐加大。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字,全社会的家庭总户数为3亿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有1.22亿户,投保率为40.7%。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家庭总户数的增加,已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财产保险这种保障方式。

2、货物运输保险有待开发 货物运输保险在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还基本上属于拓荒阶段,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承保率目前只有20%。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货物周转量的剧增,货物运输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承运人和货主对于货物运输安全保障的尤其越发迫切,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存在着较强的市场潜力。

3、责任保险发掘潜力较大 目前国内只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承保率高达90%,其他如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则基本处于未开发阶段,但其潜力不容忽视。如中国现今产品责任保险仅局限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少数产品,以后将会逐渐扩大到仪器、医药保健品、轻纺、电子产品以致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等高科技产品领域[15]。

4、建筑工程保险方兴未艾 建筑工程保险于八十年代初引入中国保险市场,其市场潜力与建筑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九五”期间,建筑业将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工程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广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承保合同制、业主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制等。这些措施促使承包者和建设者必须考虑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问题,以保证其投资安全及工程效益。由于工程保险有着丰富的保源和稳定的收入,因此,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具备了充分发展的基础。

(四)商业医疗保险极具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不能相互取代,只能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服务,它更注重于全体国民的普遍享受,但不能兼顾到个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具体差异;
商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则是个人特殊需要的部分。社会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部分越多,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越大。目前国内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少儿保险附加住院补贴等。除重大疾病保险外,其他险种都是短期附加险。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医疗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商业医疗保险在不断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要的同时,拥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医疗保险总的市场潜力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和预测:
1、根据全国卫生总费用增长情况预测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即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国内医疗费用大幅上涨,加大了个人医疗付费方面的支出和责任,有关部门预测,到2000年和2010年,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潜力将分别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和4000亿元人民币,这就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2、根据国内年人均医药费用增长情况预测 据有关统计,1994~1998年,中国人口总数从11.9亿人增长到12.5亿人,年人均医药费用从82.89元/人增长到205.16元/人,按照如此的年均增长幅度测算,到2000年和2010年,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潜力将分别达到500多亿元人民币后5000亿元人民币[16]。

3、根据目前的国民生活水平测算 根据目前的国民生活水平,社会医疗保险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低层次上,为社会成员提供的也是最具备的医疗保障。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中已经出现了多层次、多项目、多标准的医疗保健的需求。据统计,目前国内公费、劳保、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约为1.7亿,仅占全国人口的13%,而商业医疗保险所覆盖的人群约为总人口的0.4%,约有70%,即9亿人没有医疗保障[17],而这种需求只能需要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

4、商业医疗保险已成为职工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仅能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越来越多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据统计,1997年城镇私营与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比上年增加了340万人,他们的医疗保险除国家规定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外,主要应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

5、农村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亟待开发 目前,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未能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农村发展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一部分富裕农民自愿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或参加乡镇企业职工医疗补充保险。在大部分农民还不具备强制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可为越来越多的富裕农民提供医疗保障,从而为商业医疗保险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潜在市场[18]。

(五)房改为保险业带来发展契机 住房建设即将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把现行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化的同时,住房制度改革也将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1、住宅商品化为保险业每年带来50亿元的商业保险机会 中央政府1998年下半年即将推出住房商品化的产业政策,同时也会为商业保险带来商机。分析如下:从全国来看,“九五”期间将新增住宅面积8.6亿平方米,若按每平方米1200元售价计算,需资金10320亿元,年平均投入2064亿元。据保险业内专家预测,若按1%计算保费收入可达2亿元,若按2%计算保费储金收入可达40亿元,同时带动建筑安装工程险、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寿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可为保险业带来超过50亿元的商业保险机会[7]。

2、信用保证保险的开发是为保险业打开住房商品化市场的必要手段 住宅商品化是建立在银行商业化基础上的。住房商品化与金融业的发展相辅相成,要化解银行的放贷风险,除了银行现有的贷款审核程序外,保险业可以以专业特色和强大资金实力担当起承担风险的重任,保证商品房产业化的正常进程。

从放贷给房产商的角度看,银行的放贷风险主要集中在决策管理风险和建造风险上。目前现有的财产保险品种完全可以化解建造风险,而决策管理风险由于牵扯到宏观经济政策、房产商的资信等级等人为因素,因此风险控制的难度较大。目前国外的决策管理风险一般通过信用保证保险来解决,但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少该险种的开发经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品种经营上成功的不多,而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则少了一份市场份额。

从银行放贷给购房者的角度来看,主要有抵押商品房的财产风险、借款人的人身意外风险的还贷信用风险。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品种都能够保障抵押商品房的财产风险,如购买中保产险上海分公司、太保上海分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抵押商品房保险”已经成为银行购房放贷的条件之一。此外,1997年友邦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了“抵押贷款寿险”、1995年天安保险公司首先推出了试行的“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也试办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履约保险”等,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积累了非常有益的经验,也受到了银行的肯定和支持。

因此,保险业只有加快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开发,才能为银行在建房、购房贷款方面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才能把握机遇,在住房商品化市场开发中得到应有的份额,将巨大的市场潜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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