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技术合同

来源:五年级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技术合同。2016 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一般规定

  1: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与转让(第 326 条),此处注意结合《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4 条规定理解。

  (1)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可约定成果归属),是指: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有约定从约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除外规定:

  ① 利用法人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

  ② 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

  (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优先受让权

  2:技术合同的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权技术(第 329条)

  【例题】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卷三 64 题,多选)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考点 1:风险与解除(第 337 条、第 338 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考点 2:委托开发的专利:专利申请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研发人,但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有免费实施权。委托人还对专利申请权有优先购买权(第339 条)

  考点 3:合作开发的专利(第 340 条,①专利申请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②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他方有优先受让权;③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他方可单独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放弃方有免费实施权;④一方不同意时的不得申请)

  考点 4:非专利成果: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有使用与转让的权利,但研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成果之前,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 341条)

  【例题】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 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 62 题,多选)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技术转让合同

  考点 1:分类:①专利权转让②专利申请权转让③技术秘密转让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 342 条)

  考点 2:新成果没约定独享(第 354 条)分类(第 342 条)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 16 题,单选)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四、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考点 1:风险:没约定委托人承担(第 359 条)

  考点 2:成果:没约定归完成人(第 3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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