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林业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四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08 点击:

 东川区林业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01 昆明市东川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区林业局 区财政局 东 林 联 发〔2014〕21 号 2014.12

 昆明市东川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林业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昆财农〔2014〕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东川区实施方案(2013年修订)》进行区划界定,经国家、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管护费和补偿费具体列支标准由省、市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章

 管护费和补偿费

 第七条

 管护费是指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和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其中:省、市级财政列支0.5元,区级财政列支4.5元,具体支出的使用范围详见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第九条

 管护补助支出。

 (一)由市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跨县域、重点部位公益林联防联控和保护管理、开展国家级和省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

 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二)由区级财政每亩列支4.5元,主要用于护林员管护补助支出及管护人员培训、区财政局和林业局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国家省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三)管护补助支出不得用于车辆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除外)、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条 管护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和购置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属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安排用于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和验收,相关批复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组织建立统一管护体系对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补助支出、明确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管护义务和承担的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补偿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现行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区财政局和林业局本着公正公开、安全简便、程序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组织兑付,并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费由各乡镇(街道)林业组对补偿对象信息、补偿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在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所录入“一折通”农民补贴信息系统,报财政局审核后兑付补偿资金,并将当年公益林补偿费基础数据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林补偿费为个人的,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补偿费为集体的,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根据“一事一议”决定结果,如果是全体村民共享,均分到户的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农户;如果是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

 第十五条

 公益林管护费由区财政局拨入区林业局按本办法规定用途统一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护林员管护补助费标准,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在省市区增加管护补助费的基础上实现逐步提高,并在当年管护协议中明确,管护补助费通过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发放。护林员实行绩效管理制度,管护补助费总额的80%为基础补助费,20%为绩效补助费,根据各乡镇(街道)林

 业组、国营林场提供护林员检查考核情况发放当月基础补助费,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发放当年绩效补助费。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款专用,并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协议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禁(限)伐协议;区林业局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实施单位(林业组、国营林场)签订《森林管护协议A》;各实施单位与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协议B》,明确管理保护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护林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原则,由各实施单位确定,并报区林业局备案。集体林护林员由相关村委会推荐,国有林优先在当地村民中确定。护林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护林员信息,实行护林员确定、使用、辞退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区林业局和区财政局加强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公益林补偿档案和基础数据库,定期向省、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林业组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东川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东川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护林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公益林的管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护林员考核奖惩。每年由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对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造成公益林管护不善,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将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东川区林业局 东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东林联发〔2011〕1号)废止。

  昆明市东川区林业局

  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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