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1-02-18 点击:

实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公司设立后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六家股东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历史,建立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财务管理体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不断进步提供坚实的管理支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架构 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运销有限责任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x联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成,本公司单独核算,财务报表分别向六家出资公司上报。

第二条 会计机构 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包括基建期的核算。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系设置 (一) 财务总监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 财务部长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由xx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推介。设副部长一名(兼会计),由神东煤炭集团推介。设出纳一名由xx有限责任公司推介。

(三) 财会人员 公司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等方面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四条 财会人员的主要职责 财务总监应遵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两股东公司有关要求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会计基础管理;

(二)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三) 财会内控机制建设;

(四) 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财务部长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 组织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 参与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决策,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 组织审核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分析和评价财务指标,提出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建议;

(五) 制定财会岗位的职责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 负责培训公司财会人员。

第五条 财会人员基础工作的管理 依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财务管控模式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管理模式,重大财务事项向董事会上报。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 货币资金管理;

(二) 预、决算审批;

(三) 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 公司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决策管理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 公司财务部应当提出相关的财务决策约束条件及决策需求。

(二) 公司的财务决策应由财务部门牵头进行。

(三)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制定决策寻找尽可能充分的信息作为参考。根据决策类型和收集的信息,再设计各种备选方案,并对每一个方案的得失与利弊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分析和评价。

(四) 公司财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将备选方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最终决策者,由其根据公司财务目标,选出一个方案,并落实执行的部门和责任。

(五) 公司的董事会、经营者及有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在财务决策过程中,对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条 全面预算管理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实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财务风险管理 (一)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制,包括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

(二) 在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中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执行财务决策时坚持风险和收益均衡的理念,不选择其他非稳健的方式。

(三) 建立财务预警制度,制定财务风险管理预案。

(四) 未经上级公司批准,一律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

第十条 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的制定依据 经营者依据《公司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实业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保证公司接待工作顺利进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为招待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待费的使用和控制。

第五条 公司机关业务招待费按照节约额度的30%予以奖励,超支部分全额从部门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年度预算制定的目标执行,确保完成预算指标。

第三章 招待原则 第七条 接待范围原则上与公司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接待宾客应热情周到、就近安排、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第八条 严禁用公款列支个人费用;
严禁高消费娱乐招待。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费用项目 第九条 招待费列支项目:因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应酬费用,包括公务接待产生的餐饮费用以及购买烟酒、食品、茶叶等支出。

第五章 招待地点 第十条 招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公司食堂。各部门接待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安排。公司食堂无法安排的,可就近安排。

第十一条 确需在公司食堂外宴请招待的,单次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应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单次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单次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予报销。

第六章 招待标准及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面宴请的,控制在3000元/桌次以下,其他业务往来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确需接待的,应经公司董事长事前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内因检查指导工作等需要就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列入班中餐费用。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

第十四条 未明确招待标准的项目,按招待原则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接待由部门分管领导签批接待审批单,再经总经理签批后公司综合部负责安排,接待结束后经部门主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经综合部安排而开支的接待费用由综合部按月统一报销,列各部门招待费用。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租车费等。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列公司费用:
(一)
由公司领导接待开支的费用;

(二)
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联合来客由公司领导(或委托部门)接待开支的费用;

(三)
公司安排(或上级公司委派)的大型检查、指导、业务交流和审计等活动的接待费用。

(四)
公司级重大项目调研、谈判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

(五)
集中办理的涉税、办证和征地等招待事项。

第十八条 各机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第十九条所列示的费用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部门人员外出协调招待发生的费用,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总经理审批,后列各部门费用;
超过招待标准的,按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接待规格遵循职级对等原则。

(一)
地方政府来访接待的,由对应职级领导或部门接待,但公司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
合作单位客人由对应职级的领导、部门安排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部门接待任务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安排。机关各部室主要承担以下接待项目:
(一)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等;

(二)
合作单位业务对口人员的检查指导、学习、考察和交流等 (三)
受邀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学习、考察和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核定适度的业务招待费,一事一批,招待任务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务招待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单。

(一)
公司领导安排接待的,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并经当事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销。

(二)
公司各部门提报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部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审批单应包括招待事由、招待单位名称、招待人数、陪同人数、招待时间、招待地点和招待标准等信息,并作为财务报销凭据。无审批单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陪同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宾客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招待费纳入公司考核体系。财务部负责牵头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费管理,合理控制车辆费用,保障公司工作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在自有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租用社会车辆。

第三条 车辆费实行总额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条 车辆费开支内容包括:
自有车辆保险费、油料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清洗费、年检费等,外租车辆租车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提报车辆费年度支出预算,财务部负责检查、考核。

第三章 车辆调配 第七条 车辆的调配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包括外租社会车辆。

第八条 下列情况,由公司统一调派车辆:
(一)
抢险救灾、事故救援等突发性事件;

(二)
公司领导出面负责的公务接待工作;

(三)
由公司接待的上级公司、地方政府和合作单位考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
公司组织的大型会议、大型文体活动用车。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长时间使用车辆的,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统一派车。

第四章 车辆费用标准 第十条 生产用车适用人员范围: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 车辆费用统一核到综合部,由综合部集中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核定的年度工作用车费用只包含在xx内执行公务的交通费用,超出xx发生的行政车辆费用列入差旅费。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将年度车辆费用按月均衡预提。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生产车辆费纳入公司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车辆管理办法,综合部严格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用车而影响工作。

第十六条 租用社会车辆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车辆的行车安全由车主负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员工自身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事故对车主本人或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执行,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或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合理控制差旅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员工出差审批、差旅费报销等业务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 员工出差执行请销假制度,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单、一人一单。

第四条 公司差旅费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为差旅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考核部门。

第七条 公司综合部是员工出差考核的管理和费用控制部门; 财务部是差旅费的监控部门。

第三章出差管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人员,凭组织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费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出差途中若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而需延长出差时间者,必须通过公司总经理;
因个人原因延长出差时间的,在延长期内不予报销差旅费。绕行线路的,按规定路线标准报销,差额自负。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实行总额包干:
(一)
在职员工到外地培训、实习、借调及公司委派到外地工作(工资关系留本单位)时间在30天以内(含)的,组织单位或对口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的,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进行报销;
组织单位或对口单位承担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据实凭票报销,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
在职员工到外地培训、实习、借调及组织委派到外地工作(工资关系留本单位)时间在30天以上,住宿及伙食由对口单位安排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
对口单位不安排食宿的,每日发给伙食补助50元,住宿费据实凭票报销,但不能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0%,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路途按差费标准报销。报销费用时按外地培训、实习、借调及组织委派到外地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得分段计算。

(三)
员工对外借调时,由双方单位签订人员借用协议,协议要对借用人员的伙食补助及住宿费进行约定,并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否则报销时按借用单位安排食宿对待。

(四)
公司委派到外地工作的人员,单位不能提供就餐条件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50元。

(五)
经公司批准到外地疗养、休假的人员(途中实行包干),持疗养证明,按疗养天数每天全额发放30元补贴。

(六)
执行特殊任务,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

(七)
凡到员工固定居住地办公时,不视同出差。

第四章 报销标准 第一节 因公出差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到xx所辖旗县以外的地方出差,实行结余归己的办法。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单位:元/天 费用 名称 人员 类别 住宿费(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单位:元/天)
市内交通费(单位:元/天)
一般城市 省会城市及特区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350 400 50 60 公司部门负责人 260 300 50 40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 200 260 50 40 (一)
公司所有人员差旅费实行包干结余的办法。

(二)
参加会议出差的员工,如果会议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超标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到xx所辖旗县出差,差旅费标准不同于到国内其它城市和地区。住宿费不实行结余归己的办法,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天)
费用名称 人员类别 住宿费 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费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240 50 50 公司部门负责人 180 50 40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 150 50 40 第十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
实行住宿费包干办法后,按照各职级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余部分全部归己。

(二)
住宿费包干按日历天数计算。

(三)
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中,无住宿发票的,按相应城市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

(四)
出差人员在市区以外公出当天返回的,按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的长途交通费,根据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舱位标准,实行凭票据实报销的办法。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舱位标准:
交通工具 人员级别 汽车 火车 飞机 轮船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按实 软卧 经济舱 二等舱 公司部门负责人 按实 硬卧 经济舱 二等舱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 按实 硬卧 经济舱 二等舱 其中:
(一)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任务紧急程度及路途远近,确定出差所乘交通工具,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人员确需乘坐飞机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的,按飞机票面价格的60%报销。

(二)
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人员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未经批准乘坐的,按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票面价格的80%报销。

(三)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分职级按相应的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一律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及其它市内交通费票据。

(四)
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公路长途汽车的,也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
乘坐飞机出差的员工,因航班延误等原因改变行程的,报销差旅费需同时附登机牌,计算补助天数时以登机牌日期为准。

第二节 探亲 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四)
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
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七)
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按员工相应职级标准凭票据实报实销往返车、船、机票,享受通勤费的员工,不再报销探亲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应以其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员工探亲期间发生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探亲路途确需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第三节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举办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原则上不参加。属上级公司安排参加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二条 受供应商、客户等邀请以学习、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的活动,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只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在出差结束10天内及时报帐并清理借款。

第四节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财务部负责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差旅费纳入公司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定期对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制度和年度预算制定管理细则,确保完成预算指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费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保障各部门日常办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电话费、印刷费、报刊杂志费、微机耗材、资料购置费、邮政费、快递费、刻章费等。

第三条 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供应。

第四条 各部门办公费实行单项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各部门应根据节超额按50%的比例对所属科室、区队予以奖罚兑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

第六条 综合部为公司及各部门办公费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办公费支出定额,编制各部门年度办公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 公司批准或安排的重大项目开支的办公费用由公司统一列支。

第九条 日常办公用品、微机耗材的申领和印刷费支出等实行定额控制,事前审批。各部门应在不超过定额标准的限度内核定各部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和微机耗材费用。

第十条 电话费、报刊杂志费、资料购置费等实行定额控制。各部门应在不超过定额标准的限度内核定各部门固定电话费、报刊杂志费。各部门技术资料购置费由公司实行一事一批。

第十一条 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用品等应登记台账,至少每季度盘点一次。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牵头对办公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办公费考核纳入公司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管理细则,明确控制措施,逐级分解落实指标,确保完成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费预算定额表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费定额表 1、电话费 定额(元/人.月)
3、微机耗材 定额(元/人.月)
(1)固定电话   公司管理人员 30.00 公司副总经理级 150.00 财务部 50.00 公司部门负责人 100.00 4、报刊杂志费 定额(元/人.年)
一般管理人员 80.00 公司级领导 300.00 (2)信息费   部门负责人 100.00 公司副总经理级 400.00 其他管理人员 50.00 公司部门负责人 200.00 5、资料购置费 定额(元/人.年)
(3)调度电话(元/部.月)
300.00 公司级领导 400.00 2、日常办公费 定额(元/人.月)
部门负责人 200.00 公司管理人员 12.00 其他管理人员 80.00 其他人员 4.00 一般人员 10.00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宣传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宣传经费管理,促进企业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经费是为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宣传工作顺利开展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宣传经费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支出节省、合理、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宣传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公司宣传费由公司综合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由综合部负责。对外宣传项目实行年度预算审批。综合部提交年度对外宣传计划,随年度经营计划一并下达。其他临时性对外宣传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批。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公司宣传经费支出范围: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宣传牌匾以及支付宣传稿费和给合作方的宣传费用等。

第八条  党员的学习资料及教育、培训等支出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活动经费,列党支部活动经费。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报销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报销宣传费用应由公司董事长、分管领导和财务部负责人审签。超过预算标准的,应按决策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宣传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费管理,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会议内容和规模,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公司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二类会议:公司组织召开的党代会、工作会、工代会、团代会、职工代表大会、双先表彰会;

三类会议:公司组织召开的计划、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大型会议;

四类会议: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及生产经营管理、安全工作、协调协作、业务交流等各种专题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公司会议费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

第四条 会议预算实行事前审批、一事一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和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公司性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应在会议前按规定编制会议费预算,审批时须附“会议预算审批单”和“会议通知”。

第七条 预算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会议费用等,会议费用包括资料费、场地费、会议工作餐费、交通费、会议服务费、音响设备租赁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表彰奖励款项。经批准参加外部单位组织的会议发生的会议费,按批件标准报销。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双先表彰会等会议预算由公司综合部提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职代会、双先表彰会预算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第三、四类会议预算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开支会议费用。

第十条 会议预算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先开会后补预算;
会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不得化整为零分批报销。

第三章 会议管理  第十一条 申请召开各类会议,要主题明确,内容充实,讲求效率。

第十二条 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和压缩各种会议、节约支出,不得擅自提高会议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发纪念品,不组织消费性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组织好各类会议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安排出差参加会议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各部门不得参加以旅游、休闲为主的各类研讨会和培训会等。

第十六条 各类会议原则上必须在公司召开。除公司批准外,严禁到外地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会议费考核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牵头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资分配机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按照公司董事会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内容包括薪酬总额、基本工资制度、薪酬分配、支付、审批以及监督检查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各车间与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职责:综合部门负责本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
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修改核准及颁发。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司发展战略导向原则。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下构建薪酬制度,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

(二)坚持制度统一、合理规范的原则。以上级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将公司的工资分配模式规范统一。

(三)坚持按劳分配、有效激励的原则。因事设岗、因岗设人、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

(四)
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五)
坚持利益共享,和谐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薪酬总额管理包括薪酬预算、工资计划分解控制、薪酬水平确定和薪酬调整。

第七条 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上级单位批准的工资总额及企业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市场工资水平、员工现有工资状况等确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上级公司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基数,主要用于公司对各部门的工资分配、专项奖分配、经营承包集体的基薪和绩效年薪的分配;
二是依据上级公司批复的年度用工计划,年内新增各类员工的调整工资,主要用于当年新增员工的工资发放;
三是年末公司依据工效挂钩办法确定各类奖金总额,用于员工的调资、年终效益奖、双增双节奖、经营承包兑现奖等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在依据上级公司年度预算数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和使用工资总额时,适当提取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第十条 公司依据年度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决定当年是否调整员工工资以及调资的范围、标准等。公司经济效益好时可在当年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额内调整工资,经济效益较差时可不进行调资或适当降低工资水平。工资调整中要重点提高生产单位和关键管理、技术岗位及高技能员工的工资水平,逐步理顺公司内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在上级公司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按照国家政策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依据各部门、车间生产经营特点、定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量、管理难度、实际贡献等制定公司内部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方案及计划。工资总额分配计划经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可依据年度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及奖励基金的金额、使用范围、使用标准等,用于对年度内煤质、机电、生产、精神文明及其他方面的重大、特别事项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福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确定,福利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的各类社会保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主要生产经营员工实行岗技绩效工资制。公司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
一些新聘的简单劳动岗位人员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十六条 岗技绩效工资制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资制度,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市场价位工资制是辅助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岗技绩效工资结构 岗技绩效工资主要由四个单元即岗效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组成。

工资总额结构的一般比例为岗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25-30%,技能工资约占工资总额8-10%,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0-60%,各项津补贴约占工资总额的5-10%。

(一)岗效工资:根据科学合理的岗位评价及岗位性质设置不同档序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制度。岗位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档案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二)技能工资:根据岗位评价及技能鉴定结合年度考核确定的工资,为鼓励员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该项工资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岗位至少有一人只能取得本岗位技能工资的50%。

(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劳动成果支付工资,确保员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四)各种津补贴是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司政策规定的补充性工资单元,是考虑国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对劳动者因为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差异而给予的各种补偿。

(五)员工的岗技绩效工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岗技绩效工资=岗效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 第十八条 员工岗效工资实行档序薪点制。依据员工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岗级和档序,按照规定的薪点值计算岗位效益工资。

(一)计算办法 1、确定岗位归类 按照员工从事岗位性质,将岗位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归类表》);
二是操作岗位(参照《东煤炭集团操作岗位归类表》)。根据职位层级和岗位测评结果,管理及技术岗位设置十三岗,反映岗位之间的管理特点和差别;
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设置八岗,反映岗位内部之间的劳动特点和差别。

2、确定岗级 根据员工现岗位(职务、职称)工种情况对照岗位归类表,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岗级。

3、确定档序 岗级确定后,再根据工龄、学历、岗级对应的最低档序,按就高原则确定档序。原则上为一年工龄对应一个档序,按学历套改中专学历4序,大专学历5序、本科学历6序、研究生班毕业生学历7序、双学位及硕士毕业生学历8序、博士毕业生学历9序。

4、核定薪点值及年功工资标准:薪点值标准执行统一标准,参照神东煤炭集团2009年套改方案为7.8元,以后年度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年功工资计算办法为:年功工资=每年工龄10元×工龄。

5、核定岗位效益工资 将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岗级和档,对照附表3《神东煤炭集团岗位效益工资薪点标准》,纵向档序与横向岗级的交点数值为岗位薪点,每个岗级效益薪点相同。

岗位效益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薪点×薪点值 效益工资=效益薪点×薪点值 (二)
初次认定岗效工资 在员工试用转正后,原则上为一年工龄对应一个档序,同时结合员工学历水平确定。中专(含高中)学历4序,大专学历5序、本科学历6序、研究生班毕业生7序、双学位及硕士毕业生8序、博士毕业生9序,按工龄和学历就高原则确定,中专以下或无学历员工档序工资按相应岗位最低标准执行。员工初次认定岗效工资后,按本企业工龄按年递增相应档序,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年年终进行本年度档序的调增。

第十九条 各项津补贴执行神东煤炭集团规定的夜班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技能等级津贴等十九项。津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详见神东《关于执行计生等19项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条 坚持严格定员、总额控制,自主分配、监督执行,双效优先、奖罚分明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说明。上级公司在年初批准的工资总额中已包含了员工的岗位工资(即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档案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含延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各项津、补贴、技能工资、绩效工资(超额效益工资)及特殊情况下需要支付的其他工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劳动定额、劳动定员等将下达的年度应付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和班组。并制定出本年度的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发放的各项福利、年终奖、效益奖等参照神东煤炭集团相关规定执行。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分配的四级管控。公司薪酬分配执行四级管控,即从上级公司、公司、队(厂、科室、车间)、班组四个层面来对薪酬总额实施有侧重点的管理和控制。

上级公司总额控制层 xx公司统筹控制层 车间、科室分配控制层 班组考核控制层 公司执行薪酬总额控制,工资总额是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员情况、生产任务、工作量、管理难度、实际贡献等情况综合考量制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1、根据公司考核指标权重分配情况,落实到区队管理人员、各班组长、员工,并对不同职位的人员进行考核。

2、正式工和劳务工的考核指标、考核形式按统一标准执行。

3、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制定合理的轮休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参照神东煤炭集团年薪人员标准统一确定,由董事会研究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车间根据岗位评价,制定本部门员工岗位分配系数。部门、车间正部级不得高于同部门、车间一般员工正常出勤工资的1.5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统一发放的各项福利、年终奖、效益奖等在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专项奖罚的分配办法,明确各类奖罚的人员范围、考核办法、奖罚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劳务费的结算与分配。公司规定凡有定额标准的工种和岗位要按定额结算和分配工资,不得按人头平均分配。没有定额标准或不具备定额结算条件的岗位和工种,公司暂维持日工资结算办法,并制定和完善劳务工绩效考核办法,做好二次分配,严禁直接按结算标准不经考核平均发放。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部取消按日工资标准进行分配的办法,克服平均主义。

(二)劳务费实行切块管理,原则上按岗位、技能、绩效三大工资单元进行分割,规定参与绩效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定额的内部写实工作,严格核定用工标准,分类核定劳务工数量,控制好劳务费总额。

(四)要将劳务工与正式工纳入统一考评体系进行考核,制定各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按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适当拉开各岗位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做好人员结构控制,加强用工管理,实现减人提效。

(六)在给区队(科室、班组)分配时,必须将正式员工与劳务工工资分开结算,分开造表,不得相互挤占。

(七)加强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尤其针对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安排劳务工休息,并规定对超过法定出勤天数的工作日支付保勤加班工资, 劳务费分配时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规范加班工资的结算,要在工资表中单独反映加班延时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公司当月对其考核结算的工资额度内进行,严禁超发。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资性收入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及实物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恰当形式按月将工资、奖金以及各项福利发放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第三十条 员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员工调动须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1、由非技术岗位调整至技术岗位或由低岗位调整至高岗位的,实行三个月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原岗位工资。

试岗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正式填报变岗审批表,单位领导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由技术岗位调整至非技术岗位的,不实行试岗期,其余按本条第1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则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标准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员工请假期间薪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员工请假期内除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一律不得作为计发效益性薪资和奖金的出勤天数(符合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者除外)。

公司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公司女员工哺乳期间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其它福利待遇不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婚、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经批准延长的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假期间,执行年薪者,按日减发月度基本年薪和月度绩效年薪;
执行计件工资或日薪者,事假期间不发薪资;
执行月度计时工资者,按日减发岗效工资及超额效益工资,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超额效益工资全部不予发放。 第三十五条 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
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

(一)病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70%;
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5%;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80%;
二十五年以上的发100%。

(二)病伤救济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60%;
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0%;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75%;
二十五年以上的发80%。

第三十六条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月效益工资和年终奖不再发放。

第三十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非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无故不到本人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对旷工3天内(含3天)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对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人员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期内各类奖金。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九条 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十条 经公司批准,外出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人员,按月发给原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效益工资根据其学习成绩以奖学金的形式发给,具体参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加班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正式工计算基数为岗位效益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岗效工资/计薪天数21.75天。

劳务工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结算标准比照正式工岗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30%进行计算确定,日工资标准=岗位结算标准*30%/21.75天。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二条 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分配上岗的,发给原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因本人原因需重新分配工作的,待分配期间,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其本人的年功工资之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薪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代扣员工工资: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四条 员工福利的支付分为货币性支付和非货币性支付。

第四十五条 员工社会保险的支付依据国家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分为按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六条 公司级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薪金制度,即年薪制。其年薪收入与本单位员工的工资相分离。公司级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性报酬为一般职工平均工资性报酬的4-6倍之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级管理人员年薪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风险年薪三部分。其标准参照神东煤炭集团相关制度确定,每年初由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年薪制的考核兑现办法参照《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神东煤炭集团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神东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离岗人员主动要求请长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请假手续;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返岗的离岗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同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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