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分检查法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灰分检查

 1.目的:建立药品中灰分检查的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药品中灰分的检查。

 3.责任:质量监督部。

 4.内容:

 4.1 简述:药品(植物性供试品)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经炽灼(500-600℃)后生成残渣即为总灰分,其中不溶于盐酸的残渣即为酸不溶性灰分。

 4.2 仪器与用具:

 4.3 试药与试液:盐酸分析纯。

 4.4 操作方法:

 ℃炽灼约 30-60 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 60 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 30 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

 4.4.1.2 称取供试品:测定用的供试品需粉碎,使能通过二号筛,混合后取供试品 2-3g(如需测定酸不溶性灰分,可取供试品 3-5g)或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炽灼,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坩埚内的残渣用水洗于滤纸上,并洗涤至洗液不显氯化物反应为止。滤渣连同滤纸移至同一坩埚中,干燥,炽灼至恒重。

 4.5 注意事项:灰分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 4 个,否则不易恒重。

 4.6 记录与计算:

 残渣及坩埚重一空坩埚重 灰分%= ———————————————×100% 供试品重量 总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的计算一致。

 4.7 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值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定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4.8 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 0.3mg 以下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

 应在连续炽灼 30 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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