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宣财采投处﹝2017﹞8号)6399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达州市宣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7﹞8 号

 投诉人:重庆斯威特钢琴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村新房组 法定代表人:王

 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开文 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109号聚城峰华金鼓商业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中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

 燕,该中心监督股长 投诉人(重庆斯威特钢琴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宣汉县技装所均衡发展中小学体育美术教学仪器采购项目(二次)第二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宣公共采[2017]129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对有关投诉事项作出说明通知书,被投诉人于 2017 年 12 月27 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从而导致符合性审查错误,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 调查及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宣汉县技装所均衡发展中小学体育美术教学仪器采购项目(二次)第二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宣公共采[2017]129 号)所有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据资料、相关评审资料等。

 1、根据该宣公共采【2017】129号项目招标文件有关“第七章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含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的相关文件,其产品应遵守其规定)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规定,其内容真实,客观存在。

 2、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规定“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本通知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目前尚未失效。鉴于宣汉县技装所均衡发展中小学体育美术教学仪器采购项目(二次)第二包采购项目,是在上述通知发布之后进行的招标采购,故应严格执行该通知的要求。

 3、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激光打印机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

 畴,所投产品应该在节能产品清单范围内。投诉人所投标产品只有品牌,没有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也没有提供节能产品清单相关资料,同时也无法查证,所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专家根据该招标文件的第七章“3.1.2符合性检查:(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含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的相关文件,其产品应遵守其规定)和招标文件中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没有严格执行国家优先采购节能的政策规定,给予投诉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的认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故,不存在以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进行资格性审查。

 三、处理结论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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