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科工作总结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11 点击:

 控申科工作总结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今年来,山东 xx 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以检务督察为抓手,以强化内部监督为重点,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检察干警清正廉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全面进步。

 一、领导高度重视。院党组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检察整体工作之中,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做到统筹谋划有思路、整体推进有安排、检查考核有内容、总结讲评有情况。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经常听取情况汇报,认真分析工作形势,督促切实落到实处。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加强内部监督的一些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按照职责范围,抓好内部监督工作的落实,确保分管工作、分管部门不发生问题。机关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监督,两手都过硬。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为党组提出建议,积极协调有关力量,共同落实内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党内监督不断深化。院党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到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都由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了良好的党内监督氛围。避免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检察长到每一名检察人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用一级抓一级的方法落到实处。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全院 33 名中层正职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填报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认真落实了廉政诫勉谈话、廉政档案等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内部监督工作的落实。

 三、执法监督深入扎实。我院始终把执法办案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紧紧盯住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深入开展监督工作,(suibi8)结合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将业务部门和综合分别划分为"二级"、"三级",分级管理并根据风险点制定相应防控措施。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深入落实"一案三卡"、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执法档案等监督措施和制度,突出不捕、不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申诉改判等监督重点,围绕执法流程、办案时限、案件处理等各个方面,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注重网上线索管理、办案流转、案件研讨等,把条文制度的软约束变成规范运行的硬制约。今年来对 11 起自侦案件进行全部回访,案发单位和涉案人员对我院办案人员的办案作风和遵纪守法情况都给以高度评价。

 四、以检务督察为抓手强化内部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围绕"上级部署、常规事项、党组决策"做好检务督察工作,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带动了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围绕上级部署抓督察。我院坚持围绕上级部署展开督察工作。

 近年来,我们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执行省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机制;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活动作为督察重点,以确保上级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围绕常规事项抓督察。我们始终坚持将办案安全、信访接待、公诉出庭、警用装备管理、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和执行禁酒令等方面的监督作为常规事项常抓不懈。一是坚持院党组成员轮流带班制度,每周都有一名党组成员带班对常规事项进行督察,由检务督察人员及时提醒党组成员按时开展督察工作。二是坚持督察事项及时上报。自侦部门接触被调查人,便向督察办通报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控申科接访时及时上报督察办;公诉科自接到出庭通知书第二天向督察办上报开庭时间、地点;政治处向督察办提供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具体事项;各科室提供需要全体干警应该共同完成的任务,以便督察办安排督察顺序。三是坚持查出真实情况。督察办可随时到被督察部门进行督察,要求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督察情况报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阅后在网页上通报。通过这种不打招呼随机督察的方式,发现了一些不按时完成任务和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苗头,及时口头纠

 正,提高了干警的工作效率,优化了干警的工作作风。

 (三)围绕党组、检委会决策抓督察。办公室、研究室及时向督察办提供党组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的事项。督察办根据决策部署和工作实际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及时掌控各个责任部门(人)、各个环节的进展和落实情况,保障了检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了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持续发展。

 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站在检察工作全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内部监督的整体合力;必须正确处理内部监督与执法办案和日常管理的关系,将内部监督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融为一体,使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必须坚持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注重运用信息网络、视频技术,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监督效果;必须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总结内部监督工作特点规律,使内部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健康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这些来之不易的成功

 经验,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发展。

 xx 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篇控申科工作总结《xx 检察院年控申工作总结》 检察院 xx 年控申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控申举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以争创“文明接待室”为载体,以集中处理涉检上访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使命,为构筑和谐社会全力维护稳定大局,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 33 件,其中群众来信 25件,来访 8 人(次),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 31 件;检察长参加接待 12 次,接待期间处理群众来信 12 件,接待来访群众 12 人,妥善处理群众告急访案 1 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1 件;审查刑事赔偿案 1 件 1 人,立案审查 1 件 1 人,决定赔偿 1 件 1 人,赔偿金额15099.57 元。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于后:

 一、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处

 理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一年来,我院控告举报部门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受理属本院管辖的首办案件,其中分流到职侦局 24 件举报线索,已将查处的 11 件 11 人反馈举报中心,其余 13 件已督促在规定的期限内抓紧办理;分流到民行科的 5 件民事申诉案件,已结案 3 件,其余的 2 件正在办理;分流控申科处理 2件已按期反馈 1 件 1 人,正在办理的 1 件 1 人。

 (二)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我院党组极为重视此项工作,分管检察长要求严格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特别是强化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稳定的因素。今年 4 月 20 日上午,正值检察长接待日,沙角乡鱼堰村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等一行 4 人,向值班接待的副检察长反映:本村原任村支书张昌贤对张更礼和现任村主任举报其经济问题不满,前几天,驾摩托车将村主任撞伤,要求我院及时对张昌贤经济问题调查处理,否则,将到市里直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来访人情绪非常激动。接待副检察长仔细听取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将我院对该案的初查情况给举报人作了反馈,并当即表示,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初查力度,请相信我们一定尽快给一个答复。来访人表示:有领导这句话,我们也暂不到北京去上访了。胡副检察长认为事态虽然暂时平息,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当即带领控申科同志,赶到沙角乡,几经

 周折,才找到正在村里工作的乡党委书记,介绍了今天鱼堰村村支书、主任及群众来访的情况,要求乡党委、政府继续调处鱼堰村新旧两任书记间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党委书记表示,党委将专题研究解决,并要乡纪委先行调查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高度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工作院党组非常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专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是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科具体抓,其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我院按照市院的文件要求做到了:

 1、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解决的重点涉法案件经认真排查,属本院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 2 件 2 人; 2、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狠抓具体案件的办理,现已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 1 件 1 人,正在处理的涉法案件 1 件 1 人; 3、建立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经常性的工作机制; 4、加大善后工作力度,坚持做到“两见面”,把做好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

 二、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在新的《信访条例》即将施行前夕,我院党组对学习贯彻新《信访条例》高度重视,为了让全院干警全面地把握新《信访条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今后的信访工作中更好的适用,努力把我院信访工作引向法制化、规范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我院就如何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并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进行了学习和讨论《条例》,积极参加了由县委信访办统一组织的培训。二是由控申科牵头组织了全院干警观看了中央电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连续播出的关于新《条例》的电视讲座。三是抓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今年 5 月 9 日,县委信访办交办我院办理黄成军要求及时处理扣押款信访案,我院收到交办通知后,及时与职侦局取得联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了信访办。

 三、加强举报宣传工作,促进反腐斗争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斗争的顺利开展。今年 3 月初由控申科牵头,其它科室配合,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了法律咨询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宣传活动。这项活动院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动员、抓布置,各部门积极配合。散发各类宣传资料 3000份,出动干警 46 人,展出宣传挂图 25 册,张贴宣传标语 100 多幅,通过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立案标准、检务公开、举报常识、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今年我院共查处各类经济案件 34 件,立案侦查 23 件 25 人,挽回经济损失 25 余万元,为预防犯罪,服务经济建设,挖掘案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突出办案重点,狠抓各类案件的办理 我院控告申诉部门立足于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切实维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认

 真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公正的专项活动。。

 (一)立案复查不服本院扣押款刑事申诉案件 1 件 1 人。我院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后,及时调卷立案复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协调各方面关系,排除阻力,现正在办理之中。

 (二)我院依法受理并审结刑事赔偿案件 1 件 1 人。立案审查 1 件 1人,决定赔偿 1 件 1 人,国家赔偿 15099.57 元,并在二个月内全部办结。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控申部门人员少,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首办责任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在市院“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活动中,要创控申品牌,与之相匹配的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在来年的工作中,加强对外联系,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立足为民办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认真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和 xx 年立案复查的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办理情况质量检查两个专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做好来年的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目标考核任务。第三篇控申科工作总结《xx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汇报》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汇报 根据县纪委范纪发[xx]8 号关于《范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部署,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与具体检察岗位职责相结合、与日常工作和重点专项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及时制定防

 范措施,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下面,我受院党组委托就我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搞好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 为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落到实处,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干警大会,层层进行动员和部署,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在党组会、干警大会上,认真学习传达了县纪委书记孙建国同志在全县廉政风险防控试点经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实施方案。在学习过程中,我们立足于重点让同志们深入了解廉政风险防范的基本内涵、核心内容,深刻领会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根本目的和工作方法,使干警接受"廉政风险"这一全新概念。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传禹特别指出,要深刻领会孙建国书记的讲话精神,真正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县纪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通过学习提高,全体干警能够充分认识到,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指示精神、加强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才能有效保证执法办案工作的廉洁性,确保公平正义。认识的提高,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控申科工作总结 二、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我院专门成立了范县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及协调保障工作。党组书记、检察长马传禹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杨鸿普,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李何林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均为成员,从而形成了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共同参与,纪检监察统一协调工作局面。领导小组成立后,多次召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部署,制定并印发了《范县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所需资金,推动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工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 (一)多措并举,推进工作。一是实行领导责任制,一把手对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负总责,实行层层负责制,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衔接。二是明确廉政风险防范内容,重点围绕人权、财权、执法办案权三个方面查找廉政风险点。三是实施科学规范管理。采取办案前防范、办案中监控、办案后评估等措施,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科学管理。控申科工作总结 (二)梳理职权,排查风险。一是梳理职责。各科室(局)紧紧围绕办案初查、立案、批准逮捕、起诉等环节,对各科室(局)每个岗位、每位干警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制成工作流程图,逐一确认依法行使的依据、界限和责任,为准确查找查实廉政风险点奠定了基础。二是排查风险。按照"人人参与查找、人人找出风险"的要求,紧紧围绕"管钱、管人、管物、执法办案"等重点环节岗位,采取部门和个人自己找、相互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等五种方法,在全院上下广泛开展个人自查、科室评查、评估审查活动,全面查找个人、科室

 和单位容易发生问题、诱发腐败的廉政风险点,确保将廉政风险点找准、查实,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科室和单位廉政风险点登记表,从而使干部职工明白所在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在哪里、有多少。同时,针对各科室(局)、个人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进行研究整改方案,制定防控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经反复酝酿,最后针对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财务等 10 余个科室(局)和重点岗位审定查找风险点 47 个,其中领导班子 9 个;执法部门 38个。三是评估等级。在认真做好梳理职权、排查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从防控的角度,按风险易发生的概率或危害损失程度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因利益关系,不作为或乱作为,容易出现或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为一级风险点;因利益关系,不作为或乱作为,容易出现滋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为二级风险点;因利益关系,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轻微违规或虽未违规但对检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三级风险点。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查找廉政风险,建立防控机制,核心环节是控。在制定防控措施时,我们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对照业务流程,从权力制约、方便监督等方面入手,紧紧抓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使各项措施具体、切实可行。同时,确定各风险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使防控责任层层落实。二是规范各科室(局)办案流程。结合检察职能及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范围,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并制版上墙。三是实施有效监督。

 实行检务公开、完善岗位职责,对当事人知道、需要知道和必须知道的事项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查找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工作程序进行督促检查,真正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不流于形式。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防控体系 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我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细则》、《范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 《内部执法监察监督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制度,全面推行检务、政务公开,切实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保证了廉洁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办事。针对刑事案件,专门制定了《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三备案制度》,即对于拟作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事先向案管中心备案,事后向控申科备案,由控申科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信访评估,向纪检监察科备案,由纪检监察科进行跟踪监督,监督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suibi8)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推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及扣押冻结款物等"五种情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通过人民监督员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案件的处理将更加公开透明,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尽管我院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防范风险点查找的还不够细,需进一步深化。

 (二)虽然制定了一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但还在摸索探讨之中,还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县纪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完善防范措施,加大监督落实力度,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推向深入。第四篇控申科工作总结《控告申诉检察科工作职责》 控告申诉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二、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 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第五篇控申科工作总结《检察工作流程图(控申)》第六篇控申科工作总结《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严格执法促司法公正倾心办案护社会和谐 —记 xx 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我院刑事申诉工作进行扼要判析,并就我院刑事申诉工作具体作法予以总结。

 1、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概况 自 xx 年以来,我院已办理刑事申诉 xxx 件,来信 xxx 件,来访 xxx 件,电话访 xx 件,集体访 x 件,其中不服逮捕 x 件,不服不批捕 x 件,不服撤案 x 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 xx 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追缴),刑罚执行中被害人申诉的有 xx 件,刑罚执行中被告人申诉有 xx 件,不服不起诉 xx 件(其中 xx 件是为提高案件质量本院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2、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类型 ⑴不服检机关追缴的申诉。多半为历史遗留问题,这类案件的追缴发生在 xx 年前后,申诉一般在 xx 年至 xx 年。如新店镇 xxx 不服追缴案件,县石油公司 xxx 不服追缴案等。⑵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不断申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但定案的证据不扎实充分,存有疑问。如:xxx 故意伤害 xxx 一案,该案历经起诉、撤诉、补充侦查、存疑不诉、再起诉等环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断上访申诉,历经多年。⑶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实名举报案中,举报人或控告人与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矛盾往往一时还不能化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查复查后均不能对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立案,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如 xxx 不服对 xxx 不立案一案等。⑷自行监督类

 刑事复查案。为提高案件质量,响应上级案件复查评查活动,每年本院党组都抽选一些不起诉案件交于控申科或案件复 查评查小组进行复查。在办理的 xxx 件不服不起诉刑事复查案件中有xxx 件是为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3、我院的具体做法:

 ⑴强化组织领导,推行首办责任制。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工作领导组,下发了《首办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控申部门代表检察机关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县院对每一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办理,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领导挂帅,亲自查办,一办到底,强力推动刑事申诉工作开展。首办责任制实行以来,有关刑事申诉案迅速减少,且首访办结率达 100%,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如 xx 年我县 xx 镇的 xxx 不服不批捕上访申诉一案,被省委政法委列为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对此申诉案办理工作,检察长亲自上阵,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多次深入 xx 镇与 xxx 本人见面谈话,讲明法律和政策,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处理的态度,稳定其思想情绪,规劝其不要再外出上访。同时及时调阅案件卷宗,对x 指认 xx 的哥哥 xxx 也参与殴打的情况,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在获取有关证据情况后,依法对 xxx 予以批捕,xxx被捕后,xx 于当年 4 月 22 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这起不服不捕的涉检申诉案件得到了及时办理与解决。

 ⑵坚持有错必纠,维护申诉人权益。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敢于纠错纠偏,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如 xx 年 4 月份,xx 乡玉皇村 xxxxxx 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检察机逮捕,两人不服逮捕,前来申诉。两位申诉人都是在校学生,其父母万分焦急,反映强烈。我们及时立案审查,结果查明,该案受害人 xxx 所受伤害与 xxx、xxx 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对二人的批捕系错误批捕。因该案的错捕责任涉及 本院干警,纠正起来有点难度。当时我们犹豫过,也产生过畏难情绪,但全科讨论认为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不能讲情面,在事实面前不能搞妥协。后来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就该案向领导及检委会作了汇报并提出了赔偿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二人予以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自 xx 年以来,我们已办理了不服追缴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xx 余件,退赔申诉人 xx 余万元(其中返还追缴近 xx 万元,国家赔偿申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 xx 多万元)。

 ⑶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让申诉人依法有序上访申诉,我们不把缠诉缠访作为对申诉人实施救助的依据,决不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治的底线对缠诉缠访者枉加救助。对予上访老户的问题,我们严格依法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用真心

 实情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决不枉费纳税人的钱满足缠诉缠访者要求而买得一时平安,我们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如 xx 上访申诉案件(xx 被 xxx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后起诉到法院,因 xxx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疑义,法院欲判无罪并建议我院撤诉,我院撤诉后并将此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补充到证据。xxx 在公安主持的调解中愿赔偿 xx5 万元,但 xx 不接受调解,并就民事部份诉到法院,因民事证据问题法院只能判决xxx 赔偿付某 2 万多元,此款远远低于付某的请求,付某不肯接受事实,并对我院撤诉不服多次来我院申诉),此案最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的情况下,我院督促公安就民事部份再次主持两家调解,xxx补偿 xx5 万元,xx 接受调解而罢访。

 ⑷提高队伍素质,彰显检察风采。根据刑事申诉工作的特性和工作要求,多年来我们控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使广大刑事申诉检察干警既精通法律业务知识,又熟悉党的刑事政策,还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的新要求,重点结合近控申科工作总结 年来开展的法律文书评比、案件质量检查和优质案件评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重点开展了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救助工作规定的学习培训。不断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各种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规定。我们深知要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不仅仅是做好申诉人

 的说服疏导依法办案工作,更难的是要面对各种诱惑、威胁和压力,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面前,要始终选择后者。我们同志时刻告诫自己“人民利益无小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细微之处做起,从点滴小事树立检察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誓言。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统一全体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不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把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摆到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第七篇控申科工作总结《控申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来源:浮梁纪检监察网编辑:余健作者:添加时间:xx-11-1711:34:52[发布时间:xx 年 8 月生效时间:xx 年 8 月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

 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控申科工作总结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

 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 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

 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 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

 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

 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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