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作者:畹華韶光

 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向村、支两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三)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各类热点、难点问题;

 (四)协调解决跨组、庭、院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指导组调解信息员开展工作;

 (六)完成村、支两委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村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纠纷排查实行“一周一排查”;

 (二)排查的内容要详细、具体;

 (三)对排查出的纠纷实行分类、汇总,并及时作好汇报及分级分流工作;

 (四)对排查调解的纠纷实行调处、化解、销号登记,并做好跟踪回访。

 三、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行政机关移交和诉中委托调解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未委托、移交或者已解决的。

 四、人民调解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二)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三)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和依据;

 (四)申请调解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和其他部门移交、委托调处的纠纷应予受理。

 五、人民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纠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协议履行→回访→上报。

 六、人民调解中,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址、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法、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回访制度

 (一)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二)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三)回访的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四)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十一、矛盾纠纷听证评议制度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3.坚持事前告知,保障矛盾纠纷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的原则。

 4.坚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1.经3次以上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

 2.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的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

 (三)工作程序。

 1.评议的提起。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群众评议方式的。

 2.评议的准备。在群众中选择一些德高望重、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的居民、老党员、老干部作为评议员,且人数为奇数。在进行评议的3日前向评议的方式、时间、地点、评议事项及评议员姓名、人数,以适当方式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

 3.组织评议。采取集中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时,向评议员分发评议表,评议员填交评议表后,由评议主持人在村民代表监督下汇总评议意见,评议活动即告结束

 十二、遇到矛盾纠纷怎么办

 当您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向村级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时,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遇到山林、土地、水利等行业纠纷时、应先向林业、国土、水利等行业部门申请调解。当各级、各行业调解委员会也解决不了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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