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奖励津贴核发办法_什么是津贴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营业单位招揽信托资金奖励津贴核发办法
(一)营业单位每月业绩超过当月核定团体目标额的八成者,得依下列标准支给奖励津贴,列为该单位推动业务的用。
1.8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5元。
2.9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7元。
3.10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10元。
(二)本项奖励津贴 ,招揽举绩的业绩换算,以下列标准计。
1.1年期信托资金为准,举绩1万换算业绩1万。
2.2年期信托资金,举绩1万换算业绩1.2万。
3.积富信托奖金,以契约期间的信托金额总数,换算1/3为业绩。
(三)信托资金在契约期间中解约未满1年者,依其未经过期间核算业绩,于发
生月扣减招揽者当月的举绩,解约资料每月月底,由信托科填制移送业务科核办,
核算公式如下:
满期委托金额×(核算业绩基础)×契约期间-已委托经过期间/契约期间
(四)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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