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权质押合同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

商铺租赁权质押合同 编号:建议增加合同编号 恒商字第 号 甲方(质权人):广州市恒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嵇善勇 电话:020-89020888 乙方(出质人):
地址:
身份证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因乙方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恒贷字第 号的《贷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乙方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乙方自愿将商铺租赁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切实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为乙方享有的位于 商铺(见附件一《质押标的清单》)的租赁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于乙方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仍应以出质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

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租赁权出现受司法限制等情形而影响租赁权实际价值,从而可能危及甲方回收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清偿基于主合同应付清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它有关款项。

第四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乙方出质的商铺租赁权系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
若质押权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且共有人已知悉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且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合同均无抵触。乙方出质商铺租赁权已取得该商铺的出租人 同意,并向甲方提供出租人的同意文件。

四、在出质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就该商铺及租赁权另行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或义务,并承诺切实履行涉及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义务。

五、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等情形。

六、在出质有效期内,如质押权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乙方构成对出租人 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若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可以自主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押权。

八、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九、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押权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变卖等费用。

第五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保管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出质的租赁权所涉凭证原件乙方于本合同签署时将出质的租赁权所涉的所有《租赁合同》原件(如《租赁合同》、保证金发票等)移交甲方保管;
据业务部门反映,保证金发票、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发票的原件留存我司在操作上存在困难,经各领导沟通,暂定收取《租赁合同》原件,其它有关票据收取复印件,但收取复印件事宜不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在出质的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该商铺所交付费用的票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发票);
前述权利凭证、票据的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甲方可以将该租赁权折价变卖给包括出租人 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并将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质权所担保范围的,甲方可以决定本金、利息、罚息或者费用等清偿的先后顺序。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或未完全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乙方若为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解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乙方若为自然人的,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乙方未按第四条第六款之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总的金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予以全额赔偿:
1、未如实披露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仲裁、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等情况;

2、未按第四条第六款之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权利或者未依据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面履行各项法定及约定的义务。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票据《租赁合同》原件毁损、灭失且甲方未能采取修复、补办等补救措施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及时行使质权,甲方怠于行使的,但基于乙方、出租人或其他第三人原因致使甲方无法行使质权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已清楚的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及知晓并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含义。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自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签字捺印):
(出质权利若有共有人的需签署)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地:广州市越秀区 本合同附件:
①《质押标的清单》;

②其他 附件一:
质押标的清单 质押权利 商铺租赁权 商铺出租方 商铺地址 商铺面积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质押权利的权属人 质押权利权属证明文件 出质人对质押权利拥有的份额 质押权利的其他状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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