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

  为加强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本评价参考。

 一、试点示范评价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结合我国扩大和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实际和发展目标,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策保障、消费惠民措施、产业融合发展、消费便捷程度、产品供给能力、夜间和假日经济、入境旅游环境等。

 (一)政策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的配套文件; 2.组织保障(地方政府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机制、运行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将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等); 3.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体系; 4.地方政府制定落实支持利用老旧厂房开设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 ; 5.新建居民小区合理配置文化服务设施; 6.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7.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保障措施。

 (二)消费惠民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实施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政策 ▲ (如景区门票减免、景区淡季免费、演出门票打折、消费补贴、积分奖励、高速通行费减免等); 2.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体验等活动; 3.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文旅消费联名信用卡、信贷产品、消费折扣等); 4.其他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措施。

 (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包括:

 1.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业态; 2.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

 (四)消费便捷程度,主要包括:

 1.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支付便利化(支持银行卡、移动支付情况); 2.文化消费网点建设 ★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等丰富文化消费业态); 3.博物馆、美术馆、演出场所等场所的消费设施配套 ▲ ; 4.演出、文化娱乐、景区景点支持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 ▲ ; 5.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 4G/5G覆盖率 ★ 。

 (五)产品供给能力,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量及经营状况 ▲ ; 2.人均剧场数及座位数 ★ ; 3.高品质步行街、文体商旅综合体发展状况 ★ ; 4.文化娱乐场所数量及发展状况 ▲ ; 5.4A 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休闲度假区数量 ★ ; 6.四星级以上及高品质酒店、高品质旅游民宿数量及发展状况 ★ ; 7.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发展状况; 8.文创产品及旅游商品开发; 9.智慧景区建设及国有 5A级旅游景区实行门票预约 ▲ 。

 (六)假日和夜间经济,主要包括:

 1.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景区夜游、夜间演出、24 小时书店等)

 ▲ ; 2.博物馆、美术馆优化开放时间或延时开放 ▲ ; 3.夜间餐饮、购物(场所数量)及公交、地铁(班次)配套服务 ▲ ; 4.地方政府制定出台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及推动落实; 5.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

 (七)入境旅游环境,主要包括:

 1.入境旅游产品开发及宣介;

 2.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文化和旅游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 ; 4.入境游客人次增长率 ★ 。

 注:1.标注 ★ 的需在相应表格填写定量数据,标注 ▲ 的需在相应表格填写定性内容和定量数据,不带标识的需在相应表格填写定性内容。

 2.申报示范城市的地方政府应全面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落实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财政资金、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领导机制。

 3.申报试点城市的地方政府可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点试点方向和范围。

 二、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申报试点城市需提供材料清单 《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备案表》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申报表》、试点工作方案。其中,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和条件、试点工作思路及目标、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及举措、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二)申报示范城市需提供材料清单 《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示范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自评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推荐函;其他需要

 提供的材料

 填写《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时,地方政府要对照评价参考“一、试点示范评价内容”中列明事项逐项填报相关情况,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请予以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应对申报示范城市的城市研提推荐意见,确认该城市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不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不存在“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以及近三年文化和旅游领域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过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并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具推荐函。

 试点工作自评报告应包括试点成效、居民知晓度及满意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模式创新及可推广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本评价参考制定指标评价体系,作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评选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2.申报示范城市需要提供的数据,由地方政府统筹辖区内相关部门提供,以统计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等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3.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充分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示范城市评选不设达标分,根据审核得分排名先后及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名额比例,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4.试点城市试点期限为两年,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本工作参考中的地方政府是指申报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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