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际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规划修改的原因和内容 ....................................................................................................... 1 第三章

 功能定位与规划结构 ........................................................................................................... 2 第四章

 土地使用控制 ....................................................................................................................... 2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控制 ................................................................................................... 3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 5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 6 第八章

 绿地与景观规划 ................................................................................................................... 6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 7 第十章

 市政设施规划 ....................................................................................................................... 8 第十一章

 环保、防灾规划 ............................................................................................................... 9 第十二章

 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XX 市 X 南国际物流园的合理开发与建设,明确相关的控制标准,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X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国家、XX 省和 XX 市其他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X 南国际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本规划是 X 南国际物流园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空间利用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出入口位于园区东北角),西、北至 XX 大道,南以 X 江河为界,规划用地面积为 619.51 公顷。

 第四条

 规划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 4 月 1 日实施);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 6、《XX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年)》;

 7、《XX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9—2030 年)》 8、《XX 市城市给水排水专项规划》 9、《XX 市城区学校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10、《XX 市中心城区加油站布局规划(2010-2030)》 11、《XX 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暂行办法》 12、《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3、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的原则 1、效益优先,集约发展的原则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3、刚性控制与弹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结合本规划区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要求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XX 省、XX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

 第七条

 本文的解释权归 XX 市规划局。

 第二章

 规划修改的原因和内容

 第八条

 规划修改的原因:

 1、《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规划由技术文件转变为公共政策,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了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原规划在公共利益保障和指标体系优化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已不适用。

 2、上版规划部分地块较零散,地块划分过小、过细,本次调整对部分地块进行整合整体开发,以便进一步带动 X 江路及周边的开发氛围,提升整个片区的住区环境。

 3、原规划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制约,相当一部分地块开发强度不尽合理,

 以致土地利用效率低,空间形态不丰富、绿地率不高、中心区不明确。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促进城市土地的集约发展,提高规划土地使用强度势在必行。

 4、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中小学布局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排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抢抓城市发展机遇,适应城市的发展态势,对槐树下物流组团建设发展做到规划准确定位、合理布局、配套完善、景观优美,避免给城市发展留下新的后遗症,有必要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规划修改的重点内容:

 1、规划范围的调整 2、用地布局的调整及小区级公共设施用地的增配 3、道路调整 4、控规指标的修改

 第三章

 功能定位与规划结构

 第十条

 功能定位 拟将规划区打造成为区域性物流园区。

 第十一条

 规模控制 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619.51 公顷,其中仓储用地面积 99.82 公顷、工业用地面积为 12.69 公顷。园区总人口按 6.0 万人控制,其中常住人口 3.0 万人,就业人口 3.0 万人。

 第十二条

 园区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带、两核、多片区”的布局结构。

 “一带” 指依托 X 江河及两侧绿化形成的贯穿园区南北、串联园区主要公共空间的绿色休闲带。

 “两核”是指南、北两个综合服务核,满足商务办公、居住、金融、会展、酒店、商业购物等需求。北部综合服务核作为园区启动区的综合商业服务核心,可以较方便的接受老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可以结合现状山、水景观资源,形成富有魅力的园区门户形象;南部综合服务核是为城市南延、实现 “双百”城市战略目标而预留的城市南部综合居住服务核心,是带动南部组团跨越 X 江河向南发展的重要触媒。

 “多片区”是指园区内形成的公路口岸及保税物流区、配送物流及第三方仓储区、农产品及冷链物流区、增值加工区、商业物流区、铁路站场及多式联运区、有色金属物流区、核心服务区、居住配套区等。

 第四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三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用地以小类为主;同时,通过用地兼容性规定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

 第十四条

 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规定和控制性规划图则的各项规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调整时,必须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或兼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符合“各类

 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过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规划局审批后执行;有重大修改,须报市政府批准。

  R A B M W S R1 R2 R3 A1 A2 A3 A4 A5 B1 B2 B 3 B4 B 9 M1 M2 M3 W1 W2 W3 S3 S4 R R1

 - - - - - - - - - - - - - - - - - - - + R2 +

 + + + + - - + + + - + - - - - - - - + R3 + +

 - - - - - - - - - - - - - - - - - - A A1 - + -

 + + - - +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 - - - - - - + A3 - - - + -

 + - + + + - - - - - - - - - + A4 - - - - - +

 - - - - - - - - - - - - - + A5 - - - - - - -

 - - - - - - - - - - - - + B B1 - + - + +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 - - - - - - + B3 - + - - - - - - + -

 - - - - - - - - - + B4 - - - - - - - - - - -

 - - - - - - - - + B9 - - - - - - - - - - - -

 - - - - - - - + M M1 -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W W1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W3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S,U,G,E 类用地不具有兼容性,S,E 类用地不被任何用地兼容。G 类用地可被任意兼容。

 +表示兼容,-表示不兼容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以居住为主,并根据相应的人口规模配套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满足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本规划划定城市绿线、蓝线和黄线范围,规划区域内不涉及紫线保护的内容。三线规划控制图是今后规划管理的依据,图中划定的三线范围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本规划三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城市绿线: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划中实行控制的绿线用地为沿 X X 江河两侧的滨河绿带和公园,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以及高压走廊的防护绿地等。

 城市黄线: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划中实行控制的黄线用地为社会停车场、加油站、开闭所、公交首末站、公交停保场、变电站等。

 城市蓝线: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划中实行控制的蓝线用地为 X X 江河河道控制用地。

 第十九条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指标包括: :

 1 1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 土地使用性质 规定) ) 。

 2 2 、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 地块的容积率) ) 。

 3 3 、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高度。

 4 4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配套设施、配建停车位等指标规定。

 5 5 、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规划部门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 , 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 , 应当进行公示。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

 园区各类用地的开发容量控制 物流仓储用地、增值加工、商业物流用地的开发容量按区间控制,保证用地的单位产出,在满足环境控制和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既可满足高标准建设

 又有利于产业聚集;商业商务、配套居住用地的开发容量按区间控制,注重环境空间品质的保障,同时合理集约利用国家土地资源。具体指标控制详见分图图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绝对高度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的限制。同时应符合《X 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大地块划分小地块或小地块合并为大地块,在不超出地块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作适当修改。同时应符合《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应按分图图则规定执行。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山体、河道两侧的建筑物, , 其后退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 ,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规划片区内所有建筑均需采取后退道路红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必须满足下表规定:

 道路等级

 建筑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低、多层建筑

 ≥0 20 米

 ≥0 10 米

 ≥8 8 米

 ≥5 5 米

 中高层建筑

 ≥0 20 米

 ≥2 12 米

 ≥0 10 米

 ≥8 8 米

 二类高层建筑

 ≥0 20 米

 ≥2 12 米

 ≥0 10 米

 ≥8 8 米

 一类高层建筑

 ≥0 20 米

 ≥5 15 米

 ≥0 10 米

 ≥8 8 米

 临 临 X XX 大道、X X 江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 0 20 米。

 第二十六条

 一般地段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下表。

  后退分类

 建筑类别

 后退用地边界

 多、低层建筑

 主体建筑正面

 ≥ 0.5H ,且 ≥6 6 米

 主体建筑侧面

 ≥3 3 米

 中高层建筑

 主体建筑正面

 ≥ 0.5H ,且 ≥9 9 米

 主体建筑侧面

 ≥5 4.5 米

 裙

 房

 ≥ 0.5H ,且 ≥3 3 米

 二类高层建筑

 主体建筑正面

 ≥ 0.25H ,且 ≥8 18 米

 主体建筑侧面

 ≥ 0.125H ,且 ≥5 7.5 米

 裙

 房

 ≥ 0.5H ,且 ≥5 6.5 米

 一类高层建筑

 主体建筑正面

 ≥ 0.25H ,且 ≥1 21 米

 主体建筑侧面

 ≥ 0.125H ,且 ≥0 10 米

 裙

 房

 ≥ 0.5H ,且 ≥5 6.5 米

  第二十七条

 地块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1.5(W+S)。沿城市道路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 1.2 倍,即 H≤1.2(W+S) 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栋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 1:1.5(即 56.30)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第二十九条

 如因实际需要,需变更地块中建筑高度时,应符合《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应注重城市整体空间和建筑群体形态的城市设计,并将修改结果报市规划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等构件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卫生间距、消防、环保、道路交通和管线埋设等要求,同时应符合《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托幼的主要房间、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幼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要求。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三条

 道路红线宽度、道路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转弯半径及交通出入口方位必须按图则执行。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市规划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外交通 京广铁路:南起广州北至北京,在园区内设有货运战略装车点。

 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起香港澳门北至北京,紧邻园区东侧经过,其 XX 互通出入口目前位于园区北部,本次规划在园区的南部、距现有出入口约 3.5 公里处预留一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

 XX 大道:为城市快速路,连接资兴和桂阳,是贯穿城市东西向的核心通道。

 第三十六条

 园区路网结构 园区内形成方格网状的道路网骨架。

 第三十七条

 园区道路等级划分 主干路:X 江路、国庆南路、园泉路、海泉路,红线宽度分别为 50 米、40米、40 米和 40 米。

 次干路:红线宽度 20-30 米。

 支路:红线宽度 15-17 米。

 第三十八条

 园区道路等级与断面确定的原则 1. 满足规划道路等级及承担交通量的需要; 2. 满足道路规范的要求; 3. 满足道路绿化和人行道的要求; 4. 满足地下管道与其它市政设施的需要; 5. 与在建道路的施工图保持一致,以保持规划实施的连贯性。

 第三十九条

 道路横断面设计详见下表 道路 名称 断面 形式 红线 宽度 车道数 详

 细

 数

 据 X 江路 2 块板 50m 8 车道 6.50+15.00+7.0+15.00+6.50 国庆 南路 2 块板 40m 6 车道 4.75+3.00+10.25+4+10.25+3.00+4.75 园泉路 2 块板 40m 6 车道 5.00+3.00+12.00+12.00+3.00+5.00 海泉路 2 块板 40m 6 车道 5.00+3.00+12.00+12.00+3.00+5.00 次干路 1-2 块板 20-30m 4 车道 4.0+6.0+6.0+4.0/ 3.0+8.0+2.0+8.0+3.0/5.0+7.0+7.0+5.0/6.0+8.0+2.0+8.0+6.0 支路 1 块板 15m 2 车道 3.0+4.5+4.5+3.0 第四十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 1985 年国家黄海高程基准,XX 独立坐标系。道路纵坡应尽量保持在 0.3%~6%之间,街坊内部道路最大纵坡不宜超过 8%。

 第四十一条

  交通设施规划 1、停车场 停车场布局结合园区功能布局和停车需求特点,遵循均衡的原则,保证对各片区服务的均好性。

 设置 3 3 处社会停车场,位于地块 A A- -1 1- -5 5 、D D- -2 2- -4 4 、I I- -2 2- -2 2 ,面积分别为 7 7207 平方米、4 5784 平方米、5 3725 平方米。

 2.公交场站规划 园区内规划 1 1 处公交首末站,占地面积为 4 0.44 公顷,位于海泉路南侧的J J- -1 1- -6 6 地块内。规划公交停保场 1 1 处,占地面积 4 2.44 公顷,位于海泉路与园泉路交叉口的东南侧,H H- -1 1- -7 7 地块内。沿公交线每 500 米左右设立公交站点,使园区各区域都能充分利用公交系统,并尽量不干扰集疏运通道;站型采用港湾式布局。兼顾居住区及物流、产业园区的人员出行。

 3.加油站规划 划 园区共规划 2 2 为 处加油站点,总共占地面积为 1 0.81 公顷。分别位于园区

 C C- -3 3- - 3 、H H- -1 1- -4 4 地块。

 C C- -3 3- -3 3 处加油站包含加油、加气及洗车功能。

 第四十二条

 规划管理中道路调整的原则 为了使道路系统既有利于规划管理和土地出让,又具有弹性,适合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用地要求,规划对城市道路采用“定位”与“非定位”两种控制方式:

 1、“定位”道路:主、次干道,在今后的规划管理中不能取消,须明确定位。

 2、“非定位”道路:只适用于 17 米宽以下的城市支路,分两种情况控制,一种是合并单元地块进行整体开发时,不能取消但可以重新组织的道路,原有的城市支路定位可在保证出入口与外围道路衔接位置和数量、路幅宽度不变的情况下,线型自由组织;一种是今后可根据地块重组的需要予以取消的道路。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第四十三条

 托幼、小学、中学、菜市场、医院、综合市场、街道办事处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其位置和用地指标需与区级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符合分图图则的有关规定,其它按人口配套的公建项目,应就实际需求和市场调节机制的实际情况设置。

 居住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

 数量

 用地面积(㎡)

 地块位置

 备注

 1 1

 中学

 1 1

 27435

 F F- -3 3- -2 2

 中 初中 6 36 班

 2 2

 小学

 2 2

 45243

 F F- -3 3- -3 3 、J J- -2 2- -1 1

 6 36 班、 24班

 3 3

 幼儿园

 5 5

 建筑面积 C C- -2 2- -1 1、 、F F- -3 3-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

  22500- - 33750

 J J- -1 1- -5 5

 4 4

 净菜市场

 3 3

 处 每处 800- - 150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配建

 5 5

 街道办事处

 1 1

 1854

 J J- -1 1- -3 3

 6 6

 派出所

 1 1

 1854

 J J- -1 1- -4 4

 7 7

 卫生站

 3 3

 于 每处不低于 30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配建

 8 8

 文化活动站

 3 3

 建筑面积每处400- - 60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配建

 9 9

 储蓄所

 4 4

 建筑面积每处100- - 15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G G- -1 1- -1 1

 配建

 10

 邮电所

 4 4

 建筑面积每处100- - 15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G G- -1 1- -1 1

 配建

 11

 社区服务中心

 4 4

 建筑面积每处200- - 300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J J- -1 1- -1 1 、G G- -1 1- -1 1

 配建

 12

 公厕、垃圾收集站

 9 9

 建筑面积每处不于 小于 80

 A A- -1 1- -5 5、 、C C- -2 2- -1 1、 、F F- -4 4- -1 1、 、E E- -2 2- -2 2 、H H- -1 1- -6 6、 、J J- -1 1- -1 1、 、G G- -1 1- -1 1、 、D D- -1 1- -6 6 、D D- -2 2- -4 4

 合建

 13

 社会公共停车场

 3 3

 16716

 A A- -1 1- -5 5 、D D- -2 2- -4 4 、I I- -2 2- -2 2

 14

 开闭所

 2 2

 1295

 D D- -1 1- -6 6 、A A- -4 4- -7 7

 15

 公交停保场

 1 1

 24444

 H H- -1 1- -7 7

 16

 公交首末站

 1 1

 4415

 J J- -1 1- -6 6

 17

 合计

  123256

  不含配建

  第四十四条

 落实到相关地块的配套公建项目,不得随意变动,当多个地块联片开发时,配套公建项目可按整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但项目数量、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本规划确定的规模。

 第四十五条

 配套设施是为园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用设施应按照 XX 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绿地与景观规划

 第四十七条

 按 所有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特殊情况需作修改的按 XX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绿地率为下限指标( ( 除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 ) ,地块开发绿地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规定。

 第五十条

 各地块在满足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五十一条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带;严格控制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及高压走廊两旁设置的防护绿地;道路两侧规定应保留的绿化带,应按图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规划绿地采用点状绿地、线状绿地、带状绿地、水系和背景山体相结合的布局方法构成完整、丰富、合理又富有城市特色的园区绿地系统。绿地系统主要由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滨水绿化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 中心绿地:充分利用自然山体和 X 江水系,在园区南北部分别结合现有山体和水体形成两大核心绿地。

 滨水绿地:依据总规,规划在 X 江河两侧设置 20-30 米宽滨河绿带,既考虑防护要求,也考虑人们休闲、适用的要求。

 道路绿化应与道路施工同步进行,红线宽度大于 0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红线宽度 40- -0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25% ,红线宽度小于 0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 20% 。

 居住区绿化:居住区绿化建设应实行多样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新建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的绿地率不小于 30% 。

 第五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规划 1.防护绿地 京港澳高速公路东侧设置 0 50 米的防护绿地;

 京广铁路两侧设置不少于 5 15 米的防护绿地;

 规划区西北侧 0 110 千伏高压线的两侧各设置 5 12.5 米的防护绿地。

 2.其他 对园区内成规模的林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形成完整的城市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城市设计总体构想:“一带两心、三轴四区”。

 “一带”——指 X 江河滨水岸线景观带,充分利用良好的河流和岸线景观条件,塑造亲切宜人、别具一格的滨水景观特色。

 “两心”——指北部和南部的两个园区综合服务核心,两个中心都与自然山水紧密结合,构筑生态型核心。

  “三轴”——指沿 X 江路、海泉路和国庆南路这三条城市主干道构成的城市空间拓展和景观形象展示轴线,体现园区建设的现代风貌。

 “四区”——指门户形象风貌区、物流风貌区、城市商业核心风貌区和居住风貌区四个主要风貌片区。

 第五十六条

 建筑形体、色彩与风格控制 1、门户风貌区内建筑的风格必须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且各功能建筑的风格保持相对统一,保障其延续性。建筑宜采用大体量建筑,建筑造型新颖而具有现代感和地域性,采用淡雅的建筑色彩形式,充分展现 XX 门户的特色。

 2、物流风貌区内建筑的风格形式应具有现代特征,符合平面布局简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采用大体量建筑,建筑色彩应采用素雅轻快的色调,石材、饰面和铺底等等。

 3、商业核心风貌区内建筑以高层为主,建筑造型现代活泼,风格简约,色彩鲜明,需与环境相融合,灯光夜景照明应丰富。

 4、居住风貌区内注重营造城市生活居住的优良氛围,建筑形象应活泼,高度控制二类高层以下,建筑形式体现 X 南民居特色,采用坡屋顶形式;尤其注意建筑与自然山水空间的辉映关系。

 第五十七条

 园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从整个园区的空间环境景观结构着手进行城市设计。

 2. 符合本图则对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的控制要求。

 3.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第五十八条

 园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2、以功能区块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3、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园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片区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2、各功能区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功能区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功能区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3、工业、仓储建筑除服从其自身的要求外,宜形成高低错落的体量组合,可将各企业的管理科研单元从生产单元中抽出,集中布局并与生产单元有机联系,管理科研单元可结合地块灵活布局形成企业门面(提倡沿主干道、街角布置)并与周边相邻企业共同围合公共空间; 4、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5、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6、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使用明亮耀眼颜色,宜选用柔和、与绿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出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7、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六十条

 园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十章

 市政设施规划

 第六十一条

  给水工程规划 1、水源由城市给水管供给。

 2、规划区内日用水量为 3.3 万吨/天。

 3、规划区内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给水管全部地埋,沿道路敷设。

 第六十二条

  排水工程规划 1、 园区内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园区污水量按给水量的 80%计,则园区内最高日污水量为 2.64 万吨/天。

 3、在 X 江河两边设污水截流干管,污水管沿区内道路敷设,区域内的污水经道路上的污水管收集后,汇入 X 江河两边设置的污水截流干管内,由污水截流干管送至下湄桥污水处理厂。

 4、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供电工程规划 1、园区电源主要使用 X 电国际城市电网供电。

 2、园区内总用电负荷约为 37.92 兆瓦,取同时使用系数 0.6,则实际使用负荷约为 22.75 兆瓦。园区内铁路用地,其用电主要由电业局的槐树下变电站专供,其用电负荷不在园区内预测。

 3、规划在仙泉路物流园管委会北侧 D-1-6 地块和海泉路预设高速公路互通口西侧 A-4-7 地块设两座 10 千伏开闭所, 分别占地 667 平方米、628 平方米。

 4、10 千伏高压电缆地埋,沿园区内主要道路敷设,埋设位置在道路东南侧人行道下,埋深不小于 0.7 米。

 第六十四条

 电信工程规划 1、园区内固定电话容量预测为 29050 部。

 2、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电信模块局 6 处,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电信模块局5 处,位于 A-4-1、C-2-1、F-4-1、H-1-6 和 J-1-1 地块内。

 3、电信线路主要采用电信电缆地埋,布置在道路西北侧,并考虑有线电视、宽带网共沟分管敷设,埋深不小于 0.7 米。

 第六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1、规划区以管道天燃气为气源,在规划道路上预留天燃气管道位置。园区内气化率近期为 80%,远期为 95%。

 2、园区内用气量为 6583.2 吨/年。

 3、规划片区的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一级供气。管线沿道路直埋敷设,埋深不小于 0.8 米。

 第六十六条

 环卫设施规划 1、园区内日产垃圾 77 吨/天。垃圾转运车辆将收集的垃圾运往规划的垃圾转运站,经过处理后再运往城市垃圾处理场,规划采用封闭式垃圾收集车运输。

 2、 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两座,位于 A A- -2 2- -1 1 和 和 A A- -4 4- -6 6 地块内,用地面积每座不小于 800 平方米。

 3、垃圾站和公厕结合布置,服务半径 800-1000 米,设置密度为 1-2 座/平方公里,公厕用地面积每座不小于 50 平方米,垃圾站用地面积每座不小于80 平方米。园区共布置 9 个垃圾站和公厕;垃圾收集点按 70 米的服务半径设置;果皮箱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间距:商业大街 25-30 米,交通要道50-80 米,一般道路 80-100 米。

 第六十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不能同步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他管线不得占用。其他小型市政设施如消防栓、雨水口等布置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

 第六十八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设置应按编制的工程管线规划确定,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 GBJ50289 — 98 )的规定。

  第十一章

 环保、防灾规划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 1、规划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 XX 市环境空气质量

 分区的要求全部执行二类标准。为保证环境质量,规划区内严禁兴建燃煤锅炉,大量使用清洁能源。

 2、规划区内主要道路和铁路两侧执行区域环境噪声 4 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区域环境噪声 3 类标准。

 3、X 江河在区内属于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执行地表水水域功能Ⅳ类标准。

 第七十条

 污染治理目标 1、生活污水全部进入下湄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排泄物等,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城区生活垃圾全部进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3、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4、片区内新建、改建建筑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5、火车通过时噪声很大(约 70 分贝),对周边地区的干扰过大,本次规划建议一是通过建筑技术处理,如建筑墙体隔声,双层真空玻璃窗隔声等;二是控制建设用地与铁路的防护距离,通过绿地、河流、道路加以分隔,防护绿地内的植物配置采用乔、灌、草密植搭配的原则,以形成绿色屏障,达到吸声减震的目的。

 第七十一条

 防灾规划 1、防河洪规划

 规划 X 江河的防洪标准近期采用 50 年一遇,远期按 100 年一遇。X 江河采取复式断面形式。规划保留现状 XX 大道下的雨水涵洞,沿园区道路园泉路和海泉路,规划一条 3.5 米宽的水渠—厚湾渠,以满足梨树山的部分区域的行洪和泄洪要求。

 2、防山洪规划

 在道路建设过程中为整平场地而挖方,将产生人工开挖边坡,填方将产生人工填方边坡,人工边坡过高可能诱发滑坡地质灾害。因此,工程建设应注意:①依山就势,分级整平场地;②合理设计地面排水设施,保证山上雨水能顺利排放,避免服务区遭受洪水或泥石流等的危害;③山体注重绿化植被保护,避免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④沿山体周边设置截洪沟。

 3、消防规划

  按规范要求在区内布置消火栓,一般间距不大于 120 米,重点地段不大于80 米,完善建筑物的消防设备的配置,加强保养与维修。规划沿 X 江河设置消防取水码头三处,以备紧急时候的消防用水需要。

 4、防雷电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进行设计,设计中必须对防直击雷、侧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和电源系统等做出系统的防雷设计,并采取相应具体的防护措施。加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防雷办)申请办理防雷设施审核手续。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5、人防与地下空间规划

 (1)

 人防标准按 6.5:3.5 的疏散与留城比例控制,规划区内留城人口为1.75 万。按留城人均人防面积 2.8 平方米(其中人均人掩面积约 1.0 平方米)计,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 4.9 万平方米。

 (2)以地下交通网络开发建设为主导,以城市地下功能开发为主体,加快以地下停车库为主体的静态交通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地下生产空间、公共活动空间、储藏空间,完善地下交通、商业、文化娱乐、防空防灾等城市功能,加强各类功能之间的整合,逐步形成各类地下综合体。

 6. 防震规划 (1)设防标准 园区内所有建筑物按地震基本烈度Ⅵ度设防。

 (2)规划原则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米,步行大约lO分钟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 2~3 公里,步行大约 1 小时之内可以到达。

 (3)规划要求 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 0.1 公顷,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 l 公顷。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 4 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 7 米。规划片区救灾主干道为京港澳高速公路、XX 大道、X 江路、国庆南路和海泉路,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规划区内紧急防震避难疏散场地包括 X 江河滨河绿地、街头游园、广场、停车场、学校运动场等,用地不宜小于 0.1 公顷,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 米。

 第 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图纸和分图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划规定者,按《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划自 XX 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原批准的《X 南国际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一、名词解释 1、地块:指某个建设项目实际的建设用地范围,其所围合成的封闭空间为地块面积。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方位和位置。此规定建议某个地块宜在此方位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3、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为保证安全行车,地块内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必须退让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4、建筑控制线:指限定地块内的建筑建造范围的界线,建筑控制线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组成,当地块沿道路时,建筑控制线即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地块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公共通道以及各地块建筑之间的合理间距。

 5、建筑后退用地边界:指建筑后退地块边界线的距离。它确定了建筑沿非道路面的建造界线,保证建筑间必须的正面和侧向间距,同时满足消防、退行、日照和通风采光要求。

 6、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建筑沿道路部分的建筑外边界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7、建筑间距:指为保证相邻建筑间因日照、通风、采光和消防、通行要求而必须保持的正立面与侧立面间距。其中包括住宅的日照间距。

 8、一般开放空间:指位于街道的中小型开放空间,一般以硬质地面为主,辅以乔木和花坛,布置休息设施,是周围街道的公共休息场所。

 9、主体建筑:指在城市景观中具有一定对景、借景、框景作用或能产生识别性和特定场所感的建筑或建筑群。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公共建筑的主体部分;对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建筑。

 10、标志性建筑:指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对比特征明显,体量较大,造型新颖独特,具有强烈可识别性和特定场所感的建筑或建筑群。

 11、容积率:指某一地块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可以直观地反映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计算公式:

 FAR=Sa/S (FAR──容积率

 Sa──地块上的建筑面积总和

 S──地块面积)

 12、建筑密度:指某地块或某区域内建筑物总基底面积与该地块或该区域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地块面积 13、绿地率:指某地块或某区域内总绿地面积与该该地块或该区域总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化用地面积/地块面积 14、建筑层数控制:通过对建筑层数的限控制对建筑物的高度进行控制。对居住建筑而言,多层住宅建筑层高上限为 3.0m,对公共建筑而言建筑层高上限为 4 5m(不包括观演类与展览类等特殊类型建筑)。

 15、公建兼容用地:指以商业服务、文化娱乐和休闲设施等用途为主的兼容用地。在具体的规划管理操作中用地性质可以根据实际开发的需要作全部某项公建设施用途或部分公建用途,对于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控制指标。

 二、条例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条例时,对要求严格程序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使用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

 附录一:现状用地汇总表 现状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号 面积(公顷)

 比例(%)

 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H1 55.15

 32.18

 其中 村庄建设用地 H14 55.15

 32.18

 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16.20

 9.45

 其中 铁路用地 H21 16.20

 9.45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 4.96

 2.89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A1 4.96

 2.89

 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0.60

 0.35

 其中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 0.60

 0.35

 5 工业用地 M 18.55

 10.82

 6 仓储用地 W 13.57

 7.92

 7 交通设施用地 S 44.63

 26.04

 其中 道路用地 S1 21.34

 12.45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S3 23.29

 13.59

 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19.47

 11.36

 其中 供水用地 U11 0.23

 0.13

 供电用地 U12 0.84

 0.4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9 18.40

 10.74

 9 绿地 G 3.21

 1.87

 生产防护绿地 G2 3.21

 1.87

 10 建设用地 171.38

 100

 11 非建设用地 E 448.13

  其中 水域 E1 39.84

  农林用地 E2 398.66

  空闲地 E31 9.63

  12

  总用地

  619.51

 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ha)

 占城市建设用地(%)

 1 R 居住用地 111.70

 22.62

 R21 住宅用地 110.97

 22.47

 R22 服务设施用地 0.74

 0.15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4.13

 2.86

 A1 行政办公用地 3.94

 0.80

 A2 文化设施用地 2.41

 0.49

 A33 中小学用地 7.27

 1.47

 A51 医院用地 0.50

 0.10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7.47

 9.61

 B1+B2 核心服务区 13.40

 2.71

 B11 零售商业用地 31.42

 6.36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92

 0.19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1.74

 0.35

 4 M 工业用地 12.69

 2.57

 M1 一类工业用地 5.75

 1.16

 M2 二类工业用地 6.94

 1.40

 5 W 物流仓储用地 99.82

 20.21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99.82

 20.21

 6 S 交通设施用地 129.66

 26.25

 S1 城市道路用地 94.78

 19.19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30.33

 6.14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2.89

 0.58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1.67

 0.34

 7 U 公用设施用地 1.05

 0.21

 U12 供电用地 1.05

 0.21

 8 G 绿地 77.35

 15.66

 G1 公共绿地 40.55

 8.21

 G2 防护绿地 36.80

 7.45

 9 总计 总用地 493.88

 100

 城乡用地汇总表 1 H 建设用地

  520.87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493.88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26.99

 2 E 非建设用地 98.64

 E1 水域 27.78

 E2 农林用地 70.86

 3 总计 总用地 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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