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通客车工作手册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村村通客车工作手册

 编印湖北省“三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编印

 2015年1月

  TOC \o "1-5" \h \z 一、 村村通客车基本概念 (X)

 二、 村村通客车有关规定 (X)

 三、 村村通客车的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 (X)

 四、 村村通客车有关文件目录 (X)

 一、村村通客车有关基本概念

 (一)

 农村客运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服务范I韦I为县(区)境内或毗邻县间,起讫点屮 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经营活动。

 村村通客车公路是指通行政村、乡镇的通客运班车农村公路。

 村村通客车是指农村客运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的行政村。

 “村”是指行政村,行政村的名称、范围等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准。

 “客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客运线路(区域) 标志)、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证件(含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并依法办理有关保险手 续(含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车辆。

 “通”是指农村客运覆盖范围,“通”的标准是客车途径且停靠站点距离村委会所在 地(或村民主要住居区)距离不超过2公里,或停靠站点距离村委会所在地(或村民主要住 居区)步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主要方式以班车客运为基础,同时还对以包括:城市公交 线路、公交化运行班线、区域经营、包车、电话预约等。

 城乡客运一体化是指城市与乡村(含乡镇)之间的客运,突破了区域界限、政策界限、 体制界限,形成了通畅、便利、协调的运输组织方式。一体化包括?管理体制一体化、基础设 施一体化、运输组织一体化、税赋政策一体化。

 公交化运行是指道路客运借鉴城市公交模式,实行定时发班、多点停靠、合理票价、统 一车型的运行方式。公交化主要考评标准:1、定时定点发班、班次频率一天5班及以上;2、 沿途停靠站点不少于5个;3、车辆车型、技术等级符合国家道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 标准;4、票价低于普通农村班线20%以上;5、运行机制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 标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运价、统一服务标准。

 (二)

 全省第五轮“三万”活动的主题是“村村通客车”。对于已通客车的行政村,工作组的 主要任务是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暈,尽可能确保“开得通、留得住”;对于未通客车的行 政村,若因公路未通或公路未达通车条件,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修通公路或改善公路 通车公路通行条件、侯车条件,在此基础上,加强协调、改善经营环境,尽快实现通客车并 创造条件保障稳定运行;对于己通客车但时通时不通的行政村,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 传和协调,改善经营环境,确保稳定运行。

 村村通客车的方式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符合当地通行条件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符合当地客流规律,可选择班车客运、公交化经营、城市公交、区域经营、专 线经营、赶集班车、学生班车、包车、电话预约等方式。

 省委、省政府要求2015年底实现“村村通客车”,省“三万”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到活 动结束时全省95%的行政村通客车。工作组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路网条件和行政村的实际 情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行政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尽可能创造条件,开通客车、稳 定运行和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经过努力,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按照 2015年底实现“村村通客车”要求,制定2015年“村村通客车”后续工作计划,督促落实。

 二、村村通客车有关政策

 (一) 农村客运企业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有从事客运经 营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经营方案;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管理、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客运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 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的结构、性能车辆和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 到交通行业标准要求。

 (三) 农村客运车型要求

 1、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 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 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 客车;

 2、 区域经营、包车经营、约租客运车辆,以及途经路面宽度为单车道3. 5米四级公路 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可选择车长在3. 5米至6米间的营运客车;

 3、 镇村公交客运或农村客运公交化经营班线,可选用公交车型;

 4、 山区、丘陵新增车辆应当选用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车辆。

 5、 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 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 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卬 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 求》和《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鄂交运(2014) 750号) 的规定。

 (四) 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条件: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取得道路旅客 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运输企业培训上岗;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 任事故记录;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 农村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一般为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道路,其技术 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公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达到相关 技术标准的单车道农村公路及局部路段,应按《湖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实施技术指南

 (试行)》要求加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 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段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 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不小 于8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六) 农村客运站场有关耍求:乡镇五级客运站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立项、设计和 建设。每个行政村应为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实行公交或公交化运营的线路,町适肖建设港 湾式候车亭。

 (七) 农村客运审批有关要求:农村客运班线、区域经营、包车经营、约租客运由县级 运管机构审核批准。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径等外公路的, 要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通行条件进 行联合会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运管机构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审批农村客运班线(具体 要求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涉及毗邻 县市线路的需要经过上一级运管机构协商同意。鼓励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

 (八) 农村客运经营基本要求:投入营运的车辆需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并取得车辆行驶 证和牌照;取得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取得客运线路(区域)标志;依法办理有 关保险手续(含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每座40万元以上))。

 (九) 农村客运经营行为规范: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区域)进行经营;选择符合当地 道路运行条件以及农村客运要求的车型;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客运价格;应当喷涂统一 的农村客运标识;应当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限时、限速、限载运 行。

 (十)农村客运经营模式选择:一是班车客运。实行定站点、定发班时间、定线路、定 价格,是农村客运的主要形式;二是城市公交延伸。是指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对市政规划 区乡镇进行覆盖;三是区域经营。是农村客运的补充形式,主要以镇域为单位,划定区域经 营范围,不定线路、时间、站点;四是约租客运。是指在特定区域运行,没有凶定线路、班 次和站点,道路客运经营者采取电话等方式,受理道路客运经营业务,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 和双方约定实现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或者约租客运加班车运输形式。

 (十一)农村客运其他有关政策

 1、对城市周边、大的集镇和客流暈大的农村客运线路可实行公交化改造。

 2、 对农村客运的港湾式场站和候车棚站,适当给于一定资金补贴。

 3、 国家对于农村客运车辆、岀租车、城市公交车辆实行了燃油补贴政策。

 4、 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安装、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

 5、 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省产农村客运车辆。

 三、村村通客车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 工作目标

 1、 确保未通公路的行政村全面完成通村公路建设任务;

 2、 时通时不通客车的行政村实现全面正常通行客车;

 3、 对已经修通但不具备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确保全面完善路基、路面、错车道、 安保设施等工程;

 4、 特别危险路段的安全状况全面得到有效改善;

 5、 全省行政村通客车率达到95%以上。

 (二)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多样运营。根据各地不同实际和不同出行需求,实行以班车客运为基础、 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对于客流暈稳定、客流规律明显的农村客运线路,实 行班车客运经营。对于地广人稀、客流量小但存在区域性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区域,可实行 区域经营,或班车加电话预约包车、约租车混合经营。对于旅游景点、加工基地、矿区等客 源较单一的地区,实行专线经营。对于客流量大、出行需求旺盛、道路条件设施完备、运行 距离适中的农村客运班线和区域,通过对现行客运班线改造,实行公交化经营或开行城市公 交。

 2、 安全第一,强化监管。督促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主体 责任;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建立通行条件联合审查机制,新增农村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 府对通行条件联合审查,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3、 加强协调,统筹安排。村村通客车工作联系的部门多,工作繁琐内容多,惠及到千 家万户,需加强协调沟通。目前,大多农村客运大多为公司化经营,且班线服务于多个行政 村,在推进村村通客车(公交化改造)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道路线路走向、客流量、出行 规律,统筹协调农村客运企业、行政村等各方之间关系,科学合理规划,有序推进。

 4、 健全机制,长效发展。以县(市、区)为主体,制定和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建 立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通村客运购车、车辆保险、动态监控以及客运亏损,保障农 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探索建立合适的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和运营机制,确保农村客车 稳定运行;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乡镇、村组投入为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 集机制,探索“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 参与相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引导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客运设施保护工作,保障农 村客运安全稳定运行。

 (三)主要任务

 1、农村客运

 (1)总体任务

 尽可能实现村村通客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开得通、留得住”。掌握候车亭(棚)、 招呼站基本情况,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掌握村村通客车或者农村客运服务需求、基本条 件,改善出行和经营条件;掌握农村客运资金来源和必耍的保障、补助政策措施,并协调督 促落实;拟定村村通客车或者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稳定运行)工作计划或方案;对于暂 时不具备条件的,对照村村通客车验收标准,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督促落实。

 (2)具体要求

 一是掌握农村客运需求和出行规律,督促编制农村客运规划,合理设计客运线路,制定 客运服务规范,落实和完善地方农村客运发展配套政策。

 二是对于时通时不通的,要加强协调,落实服务责任,督促和考核客运经营者按照审批 时承诺的班次、车型、价格及线路等规范运行,确保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确保按照承 诺提供运输服务。

 三是改善候车条件,在村口村头因地制宜地修建改造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落实村 委会对候车亭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指导、帮助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五级客运站建设和维修。

 四是改善出行条件。在农村公共场所,公开公示途径客运线路、停靠站点、运行时间、 司机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指导村委会与农村客运经营者签定线路、班次、价格、预 约服务等服务承诺。具备条件的,推进农村客运“一体化、公交化”。

 五是改善经营条件。根据本村客流规律、通村公路状况以及通村客运经营者经营效益状 况,加强与通村客运经营者的协调、沟通,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确定合适的车型、 合适的经营方式、合适的班次和线路,并会同村委会加强指导和考核,督促通村客运经营者 按批准的班次、线路(区域、线路),履行普遍服务责任,做好运输服务。同时,督促落实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和相关政策性补贴,帮助维护农村客运正常秩序,宣传引导村民乘坐合法 营运车辆。确保“开得通、留得住”。实行合理票价。

 2、农村公路

 (1)总体任务

 确保实现全省100%行政村公路通畅;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达到客车通 行条件;改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通客车路段,提升农村公路客运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农村 公路管养机制,督促落实管养资金、人员及管理考核制度。

 (2)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未通畅行政村的公路建设。对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主要集中在恩施州),全 面完成通村公路建设任务,千方百计啃下最后“硬骨头”,确保实现全省100%行政村通畅。

 二是升级改造路基。单车道农村公路应对路基宽度小于4. 5米的路段实施加宽改造, 使路基宽度不小于4. 5米(其中每侧路肩宽度不低于0.5米),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至5 米及以上,确保路肩土方夯实到位,路肩边坡平整密实到位,边线整齐顺直,无缺口坍塌。

 对于受地形、地质等口然条件限制,工程特别复杂的路段,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农村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设置错车道。单车道公路应选择有利地点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设置应能满足车辆 会车需要,一般间隔300m-500m,有效长度不小于20m,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 T-6.5米。路面结构一般为基层加不低丁? 18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面层,条件困难地区对采 用泥结碎石或毛渣土等简易路面过渡。

 四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 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 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 限速、反光镜等标志;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 道;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 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交通安全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湖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五是大力实施农村危桥加固改造。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核查整治力度,通过专业检测机构 对危桥进行检测与病害分析。对四类桥梁进行大修或改建,并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 对五类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并尽快进行改建和重建。

 六是实施公路绿化工程。在道路两侧对绿化路段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进行绿化。加强公路绿化管护,定期进行修剪、整形,加强病虫害防治,宜在乔木树干上距 地面1-1.5米高度内刷涂白剂。

 七是指导、帮助开展“自然村”公路通畅情况调查。请各“三万”工作队对所联系的 行政村中的口然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为20户及以上自然村),包括自然村的数量、 各口然村与现有路网的连接情况等信息。指导、帮助各自然村科学规划一条与现有路网相接 的最便捷线路,起点就近顺接现有沥青(水泥)路,终点为自然村所在位置的居民聚居区, 每个自然村只能规划一条线路,线路不能循坏。口然村及户数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所屈的法定 管理部门(如民政部门、乡镇派岀所等)予以签字盖章确认。通过详细调查我省口然村公路 通畅现状及需求情况,建立通自然村公路项冃库,为“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八是指导、帮助整合涉农资金用于“村村通客车”工程。指导、帮助建立部门联动的资 源整合机制,整合县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多部门的涉农建设资金,将涉农资金 安排到“村村通客车”工程上来,用在错车道、安保工程、招呼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上,形成 合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九是指导、帮助建立建养管运长效机制。指导建立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实现村级公 路养护全覆盖。“三万”工作队帮助各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完善“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 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实现有 路必养,养必到位。

 3、建立长效机制

 (1)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5年实现“村村通客车”的 目标要求,以“ I?三五”期间逐步提高公交化覆盖率为要求,突出农村公路、客运站场设施、 客运网络布局、客运车辆、客运组织形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合理确定投放运力总量,按照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当地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 当于2015年1季度完成。

 (2) 制定保障农村客运对持续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客运 发展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制度,与省级农村客运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集中使用。建立贫因山区 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亏损补贴制度,补贴贫困山区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亏损。认真落实国家 关于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按照中央和省耍求,严格中报条件,严格中报 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将农村客运燃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村客运经营者。

 (4) 落实港湾式候车亭补助政策。对已纳入计划的并实施公交化改造线路港湾式候车 亭,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5) 落实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的监管,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主体责任。明确公安、交通、安监等政府部门以及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安全职责。

 (6) 建立市场准入联合审核机制。新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中请许可事项,应按 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审核机制,制定审核 细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对通行条件联 合审查,运管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7) 规范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农村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运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不同的运输组织方式实行不同的票价。

 (8) 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客 运服务质量的考核,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开展农村客运市场专项整治。

 (9) 指导协调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发改、农业、水利、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 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村村通客车文件冃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4、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 8号)

 6、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在全省开展第五轮“三万”活动的通知》

 (鄂办文(2015) 1号)

 7、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

 发(2014) 259 号)

 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卬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

 发(2014) 258 号)

 9、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

 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通知》(鄂交运(2014) 750号)

 10、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丁?印发〈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和编制指南〉的通知》

 (鄂交运(2014〕304号)

 11、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农村客运车辆实 行统一标识的通知》(鄂运物运(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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