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培训讲义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兰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培训讲义

 兰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培训讲义 王继海 2007 年 6 月 参考依据 《卫生行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 第一部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法定的强制性 效力的特定性 专业技术性 形式的规范性 格式化一 结构固定 首部: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 正文:违法事实和证据、认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认定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尾部:告知事项、制作机关、签署意见、日期、印章等。

 用语规范 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作用 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历史档案 是卫生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 是卫生执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 卫生执法文书也真实反映了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

  四、卫生执法文书的分类(一)

 以文书的性质和用途为划分标准 执行文书: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等 证据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采样记录等 内部工作文书:内部的请示、报告、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各种意见书等 四、卫生执法文书的分类(二)

 以制作方法为划分标准 填写式文书:案件移送书、采样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叙述式文书: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卫生执法文书的分类(三)

 以文书所处的执法环节 行政许可文书 现场卫生监督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 客观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 依据合法 程序合法 管理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准确性原则 对象要准确 标的物要准确 适用的法律依据

 要准确 选用的文书要准确

 六、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一)

 文书格式的基本要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文书内容拟制的基本要求 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 文书的正文书写要严谨 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如实反映案件事实。

 要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因、何种方式、何种行为、何种后果)一一交代清楚,且重点突出。

 要写明主要证据 要阐明理由和结论 六、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二)

 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作为国家公文 规范、严谨、不渲染、不夸张、不比喻、文字平实、用语确切 作为法律文书

  要庄重、严肃、力求“法言法语”,避免使用口头语、方言和文学语言 语言要科学 语言要完整 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 文书制作的其他要求 文书制作过程要严谨 编号和文号要合理、科学,便于管理和查找 要注意正确使用印鉴 要建立完备的起草、审核、签发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31 种)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检验结果报告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封条 案件受理记录 立案报告 案件移送书 现场检查笔录 I 询问笔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记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结案报告

 第二部分 各种文书书的制作要求 一、共同要求(一)

 适用于现场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如: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一、共同要求(二)

 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 数)号(见示例)。编号

 按序数排列。

 临兰卫食罚字(2007)第 001 号; 临兰卫食改字(2007)第 001号; 临兰卫公罚字(2007)第 001 号。

 一、共同要求(三)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一、共同要求(四)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一、共同要求(五)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一、共同要求(六)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1)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

 。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 XXX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卫生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一、共同要求(六)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2)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使用送达回执。

 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制作要求 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制作要求 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本文书所指的物品是指公共场所日常用具用品、餐饮场所的餐具、其他物品

  四、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制作要求 是实施产品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取得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经营单位送达本通知书。

 通知书应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

 五、产品样品确认书制作要求 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说明理由。

  六、技术鉴定委托书制作要求 是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

 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七、检验结果告知书制作要求 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八、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要求 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九、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制作要求 是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调离职业禁忌工作岗位的通知。

 应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调离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体检结果、职业禁忌岗位等内容。

  十、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制作要求 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十一、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制作要求 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的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十二、封条制作要求 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十三、案件受理记录制作要求(一)

 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十三、案件受理记录制作要求(二)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内容。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十四、立案报告制作要求(一)

 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十四、立案报告制作要求(二)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

 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十五、案件移送书制作要求 适用范围: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

 位或个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

 移送书编号与移送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十六、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求(一)

 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十六、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求(二)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 市 X 区 X 街 X 楼 X 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十七、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一)

 适用范围:

 是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十七、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二)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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