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人事管理处罚条例制度规定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酒店人事管理处罚条例制度规定

 — — — — 处 罚 条 例

  处 罚 条 例 的 执 行 并 不 完 全 是 为 了 惩 罚 犯 规 员 工 , 更 主 要 是 为 了 教 育员 工 , 达 到 挽 救 犯 规 员 工 的 一 种 必 要 手 段 。

 其 根 本 目 的 是 创 建 饭 店 优 良的 工 作 秩 序 和 环 境 , 以 保 持 高 效 率 的 工 作 和 优 质 的 服 务 , 从 而 树 立 饭 店的 良 好 形 象 。

 一 、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是 处 罚 轻 微 过 失 的 员 工 , 倘 重 复 再 犯 将 处 书 面 警 告 以上 的 处 分 。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的 , 每 一 次 给 予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 情 节 较 重或 重 犯 以 及 数 错 并 犯 的 可 直 接 签 发 书 面 警 告 。

 1、 上 班 不 穿 或 不 按 规 定 穿 指 定 的 制 服 , 或 不 按 规 定 佩 戴 工 作 牌 、 章 。

 2、 佩 戴 他 人 的 工 作 牌 、 章 , 或 违 反 规 定 佩 戴 饰 物 。

 3、 个 人 仪 表 不 整 洁 ,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经 纠 正 不 改 。

 4、 破 坏 店 内 卫 生 , 如 随 地 吐 痰 或 乱 丢 垃 圾 。

 5、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 部 门 常 规 , 操 作 程 序 , 尚 未 造 成 损 失 。

 6、 对 客 人 不 礼 貌 , 冷 淡 , 态 度 傲 慢 、 粗 鲁 。

 7、 擅 自 取 食 或 饮 用 饭 店 的 食 品 、饮 品 。违 反 此 条 并 处 所 食 饮 品 价 值 十 倍之 罚 款 。

 8、 不 当 值 时 在 饭 店 逗 留 经 纠 正 不 改 。

 9、 当 值 时 擅 自 接 待 亲 友 , 或 未 经 批 准 带 亲 友 到 饭 店 游 玩 。

 10、 未 经 批 准 使 用 店 内 电 话 与 外 界 作 私 人 通 讯 , 或 用 店 内 电 话 闲 聊 与 工作 无 关 的 问 题 。

 11、 在 饭 店 内 不 守 秩 序 , 喧 哗 、 戏 耍 、 猜 拳 、 高 歌 、 污 言 秽 语 。

 12、 工 作 不 认 真 , 如 当 值 时 听 收 录 机 , 玩 游 戏 机 , 看 小 说 、 尽 可 杂 志 ,做 私 人 杂 事 , 或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吃 食 , 抽 烟 等 。

 13、 未 经 批 准 在 当 值 时 外 出 进 餐 , 或 进 餐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

 14、 工 作 散 漫 、 粗 心 大 意 , 技 术 差 错 多 。

 15、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指 定 的 员 工 通 道 和 员 工 电 梯 的 。

 16、 在 岗 位 上 或 店 内 公 共 场 合 勾 肩 搭 背 、 跑 跳 或 不 按 规 范 姿 工 站 、 坐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17、 面 对 客 人 做 不 雅 观 的 动 作 , 如 打 哈 欠 、 喷 嚏 、 掏 鼻 孔 等 , 经 提 醒 屡犯 者 。

 18、 拒 绝 受 权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检 查 或 不 按 规 定 停 放 车 辆 的 。

 二 、

 书 面 警 告 :

 适 用 于 处 罚 犯 较 重 过 失 的 员 工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的 ,第 一 次 给 予 面 警 告 ,情 节 较 重 、 数 错 并 犯 或 重 犯 的 , 可 直 接 处 最 后 警 告 或 导 致 除 名 。

 1、 旷 工 、 迟 到 、 早 退 或 擅 离 岗 位 , 情 节 较 重 的 。

 2、 不 服 从 饭 店 的 临 时 或 紧 急 性 调 派 及 加 班 工 作 。

 3、 工 作 中 不 服 从 上 司 指 示 , 情 节 较 轻 的 。

 4、 有 意 提 供 不 正 确 的 情 报 ,证 明 文 件 、伪 造 品 等 ,尚 未 给 饭 店 造 成 损 失的 。

 5、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开 饭 店 机 器 设 备 , 尚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

 6、 涂 污 饭 店 建 筑 物 、 电 梯 、 墙 壁 等 。

 7、 当 值 时 饮 酒 或 睡 觉 。

 8、 除 客 人 招 呼 外 , 未 经 上 司 许 可 进 入 已 住 客 的 房 间 。

 9、 在 酒 店 内 招 众 、 联 群 、 结 党 或 三 、 五 人 聚 谈 影 响 工 作 。

 10、 对 客 人 或 同 事 作 无 礼 行 为 、 动 作 , 讽 刺 、 讥 笑 、 挖 苦 。

 11、 代 客 人 从 店 外 买 入 本 店 有 经 营 出 售 的 物 品 , 因 而 使 饭 店 营 业 收 入 受损 。

 12、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将 饭 店 物 品 移 往 他 处 。

 13、 擅 自 动 用 客 房 服 务 设 备 , 如 进 入 客 房 看 电 视 , 打 私 人 电 话 , 使 用 卫生 间 或 未 经 批 准 进 入 本 店 舞 厅 跳 舞 , 餐 厅 用 膳 及 无 偿 享 受 饭 店 其 他 服 务设 施 。

 14、 擅 自 动 用 客 人 物 品 , 情 节 较 轻 的 。

 15、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事 故 隐 患 , 尚 未 使 饭 店 受 损 的 。

 16、 不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反 映 情 况 , 背 后 指 责 上 司 , 或 在 员 工 中 散 布 影 响 上司 威 信 的 言 论 。

 17、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客 人 索 取 小 费 或 财 物 , 利 用 职 便 收 受 回 扣 , 情 节 较 轻的 。

 三 、

 最 后 警 告 :

  适 用 于 过 失 较 重 或 经 一 次 书 面 警 告 后 再 犯 同 类 过 失 的 员 工 , 表 示 如仍 不 悔 改 有 随 时 被 开 除 的 可 能 ,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者 将 直 接 签 发 最 后 警 告 :

 1、 不 服 从 上 司 工 作 指 派 , 管 理 或 直 接 顶 撞 上 司 。

 2、 值 大 夜 班 时 睡 觉 ( 不 指 睡 班 )、 打 牌 、 下 棋 、 饮 酒 。

 3、 未 经 许 可 私 带 酒 精 饮 品 、赌 具 进 入 酒 店 或 在 个 人 衣 柜 、抽 屉 中 藏 有 饭店 财 物 。

 4、 未 经 许 可 在 饭 店 内 私 营 买 卖 或 要 求 客 人 捐 助 。

 5、 擅 入 客 房 睡 觉 、 洗 浴 、 洗 发 ( 违 者 同 时 处 以 该 房 租 金 两 倍 的 罚 款 )。

 6、 未 经 批 准 及 不 办 理 饭 店 财 务 出 店 手 续 ,私 自 运 用 或 外 借 饭 店 器 材 、用具 等 物 品 。

 7、 发 表 虚 假 或 诽 谤 之 言 论 ,影 响 饭 店 客 人 、同 事 声 誉 及 团 结 ,情 节 严 重的 。

 8、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部 门 常 规 、操 作 程 序 造 成 饭 店 声 誉 、财 产 损 失 较 轻 的 。

 9、 包 庇 同 事 的 违 纪 行 为 , 在 饭 店 调 查 时 不 如 反 映 。

 10、 未 经 批 准 利 用 职 便 在 外 兼 职 的 或 与 本 店 有 竞 争 性 的 行 业 兼 职 ( 经 教育 仍 不 改 的 可 导 致 除 名 )。

 10、 讽 刺 、 挖 苦 同 事 的 工 作 行 为 和 积 极 态 度 , 挑 拨 同 事 不 服 从 上 司 指派 。

 四 、

 即 时 除 名 :

 职 工 如 有 下 列 严 重 过 失 将 立 即 被 除 名 或 无 偿 解 除 合 同 ,如 因 此 造 成 饭店 损 失 , 将 追 讨 赔 偿 , 构 成 犯 罪 的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

 1、 盗 窃 、擅 取 客 人 、饭 店 或 同 事 的 财 物 。( 包 括 擅 取 饭 店 的 物 品 、饮 品 、水 果 及 其 它 剩 余 物 资 离 开 饭 店 )。

 2、 故 意 破 坏 饭 店 、 客 人 或 同 事 的 财 物 。

 3、 伪 造 或 与 人 串 谋 伪 造 饭 店 记 录 、 文 件 、 帐 单 等 以 图 个 人 利 益 。

 4、 包 庇 同 事 的 违 法 行 为 。

 5、 为 私 人 利 益 ,收 受 或 付 出 任 何 有 价 值 物 品 或 多 钱 等 受 贿 ,行 贿 行 为 致使 饭 店 利 益 和 名 誉 受 损 的 。

 6、 擅 自 对 外 泄 露 秘 密 , 如 记 录 、 文 件 、 单 据 等 以 致 损 害 饭 店 利 益 。

 7、 将 自 己 的 工 作 证 、 工 作 牌 、 章 借 与 非 店 人 员 使 用 。

 8、 在 饭 店 内 聚 众 闹 事 、斗 殴 、吵 骂 ;或 挑 拨 、煽 动 别 人 造 成 饭 店 损 失 的 ,打 架 、 吵 骂 。

 9、 工 作 态 度 恶 劣 、 殴 打 、 辱 骂 宾 客 。

 10、 恐 吓 、 威 胁 、 调 戏 同 事 或 恶 作 剧 , 造 成 恶 果 的 。

 11、 利 用 职 便 挟 私 报 复 。

 12、 故 意 怠 工 或 阻 延 同 事 工 作 。

 13、服 用 毒 品 、兴 奋 剂 或 未 经 许 可 将 违 禁 物 品 带 进 饭 店( 如 杀 伤 性 武 器 、毒 品 、 易 燃 易 爆 等 物 )。

 14、 在 店 内 作 任 何 形 式 的 赌 赙 、 围 观 赌 赙 或 为 多 钱 、 个 人 利 益 作 任 何 不道 德 、 伤 风 败 俗 的 行 为 。

 15、 对 纠 正 、 揭 发 违 纪 过 失 的 人 进 行 讽 刺 挖 苦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打 击 报 复 。

 16、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拿 取 饭 店 任 何 财 物 或 食 物 、 饮 品 等 招 待 亲 友 或 利 用 职便 带 亲 友 享 受 饭 店 的 餐 厅 、 客 房 、 舞 厅 等 各 种 服 务 设 施 而 不 按 价 收 费 使饭 店 收 益 受 损 的 。

 17、 未 经 批 准 私 配 饭 店 钥 匙 。

 18、 玩 忽 职 守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使 饭 店 财 产 , 声 誉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或 人 员伤 亡 。

 19、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和 财 经 纪 律 给 饭 店 或 国 家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20、 触 犯 国 家 刑 事 法 律 的 。

 五 、

 留 店 察 看 :

 职 工 所 犯 过 失 严 重 ,已 够 除 名 的 如 认 错 态 度 好 ,确 愿 悔 改 的 可 考 虑 予以 留 让 察 看 处 分( 时 间 2-6 个 月 ),留 店 期 将 只 获 得 生 活 费 而 不 享 受 其 它福 利 待 遇 。在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的 ,期 满 后 恢 复 原 待 遇 。否 则 予 以 除 名 。

 六 、 无 薪 停 职 :

  饭 店 在 考 虑 是 否 给 员 工 除 名 处 分 之 前 ,可 对 违 纪 员 工 采 取 无 薪 停 职 处理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十 天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但 至 多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对 员 工 采 取 无 薪 停 职 处 理 须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无 薪 停 职 期 间 不 发 一 切 费 用 。

 七 、

 警 告 处 分 :

 1、 主 管 有 权 直 接 给 违 纪 员 工 有 记 录 口 头 警 告 处 分 主 管 给 违 纪 员 工 书 面警 告 的 要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受 有 记 录 口 头 警 告 的 员 工 将 被 扣 发 当 月1/3 的 奖 金 。

 2、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违 纪 员 工 有 权 直 接 发 出 或 审 批 主 管 报 批 的 书 面 警告 处 分 ,并 送 办 公 室 备 案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天 ,受 书 面 警 告 处 的 员工 将 被 扣 发 当 月 2/3 的 奖 金 。

 3、 最 后 警 告 处 分 由 办 公 室 室 审 批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五 天 ,受 最 后 警 告 处分 的 员 工 将 被 加 发 当 月 全 部 奖 金 。

 4、 除 名 处 分 由 办 公 室 核 实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十 五 天 。

 5、 员 工 必 须 在 违 规 通 知 单 上 签 名 ,只 表 示 知 道 被 处 理 ,而 不 代 表 承 认 通知 书 上 描 述 的 过 失 ,如 拒 绝 签 名 将 被 视 为 默 认 ,取 消 申 诉 权 力 ,且 以见 证 为 据 记 录 在 案 , 处 分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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