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共 8 8 项,其中不列入 8 8 项)

 ()行政处罚类(共 9 9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至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0 号)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同意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7 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0%以上 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0%以上 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不列入权力清单,不列入权力清同意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项目等处罚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等行为处罚 【法律】

 《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修正) 第九十五条 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6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内部 管 理事项 同意 7 执收单位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内同意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处罚 ()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 (二)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四)征收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非税收入。

 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部 管 理事项 8 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的,由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内部 管 理事项 同意 9 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分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二)其他类别(共 9 9 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外)发〔0〕859 号 )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国人员无论经费来源如何,组派单位均须在出国 0 日前,由外事“专办员”持相关材料(见 5),到同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先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团组,财政部门出具《因公出国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见)。未经经费先行审核的,外事部门律不予办理出国任务审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同意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项

 区预算 管理 【法律】《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修订)

 第五条

 预算包括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七条 地方各般公共预算包括本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收入、上政府对本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支出、对上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般公共预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政府应当建立跨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代表大会或者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政府和上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五十二条 各预算经本代表大会批准后,本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规范性文件】《石嘴山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0〕96 号)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三类执行: 第类 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等领域的企业。第二类 5%,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资源类、商贸服务、投资行业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 0%,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审批 【法律】《中华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9 号)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负担。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度财政预算。当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政府财政部门统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同意

 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0〕号) 、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行政事业单位要......。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规范性文件】《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发〔00〕878 号)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同意 5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5 号)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6 国有资产 综合管理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5 号)

 第八条

 各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6 号)

 第六条 各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部门规章】《回族自治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宁财企发〔00〕99 号)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政策、分管理原则,有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批复文件。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同意 7 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5 号)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6 号)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财政部门或者经同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同意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8 财政票据领购及核销 【地方性法规】《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款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收入票据申领、开具、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制度,合法、安全使用财政收入票据。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

 第四条第款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第四款 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般为 5。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9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信息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号)

 第七条 各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财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 列 入权 力 清单,属政府 内 部管 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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