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图文审批稿)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精编D WORD 版

 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河南省烟草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烟草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烟财[2010]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烟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各分公司及市公司所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直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省公司授权,市公司履行三门峡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市公司财务科负责全市行业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市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省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

 二、及时办理市公司安排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一、与烟草企业相关,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由各直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公司研究后向省公司提出申请,向省公司提供初始投资的资金证明及有关文件,如资信证明、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联营合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企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由省公司上报总公司批准立项后进行。

 二、产权界定立项后,省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总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三、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权纠纷调处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一、烟草企业之间因国有资产产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能解决的,逐级申请由省公司、总公司调解和裁定。

 二、烟草企业与非烟草企业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要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烟草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同意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市公司的产权登记由省公司办理。

 第十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一、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设立企业补办产权登记

 企业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向省公司提交下列资料: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法人资本各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新设立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新设立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并向省公司提交下列资料: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法人资本各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国有法人资本发生变化;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向省公司提交下列资料: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原产权登记证,企业增减资证明等。

 三、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整体划转。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写《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向省公司提交下列资料: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的财产清查报告、破产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原产权登记证及其他资料。

 四、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市公司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公司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上报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向省公司提交下列资料: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一、权证办理。市公司及各直属单位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市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对权证名称不是“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全称的资产要及时开展更名工作。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市公司财务科登记备案后,由市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各直属单位保留台账或清单,履行其实物资产的管理职能。

 三、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单位或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市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四、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五、信息管理。市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总公司、省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

 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第十六条

 清产核资由省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省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

 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二、企业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三、烟草行业内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资产账面净值低于 500 万元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在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或决定后,由省公司在总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资产评估机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资产账面净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工作,在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由总公司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企业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各级企业逐级备案上报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二十二条

 上报办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要自评估基准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省公司,资产评估结果自确认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一、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企业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三、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

 资产统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市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随同会计年度决算报表一并报送省公司。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市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事项报省公司审批。

 二、市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上报文件要注明转增原因和数额,转增数额和比例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存量资产的效益,按照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各直属单位每年末要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处置方案,由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公司审核。处置时,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资产重组及优化配置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无偿划转的规定执行。烟草系统内主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将其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非烟草单位。确需和非烟草单位之间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被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权属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的无偿划转,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无偿划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公司批准,各直属单位不得无偿划转资产。需要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时,必须上报市公司研究后上报省公审批。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划转双方企业办理资产无偿划转的正式请示文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附董事会同意的决议、会议纪要等。

 二、划转双方企业签订的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三、划转对象为企业整体资产或股权的,应提交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划转对象为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应提交划转基准日资产账面清单和相应资产权属证明。

 四、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无偿划转资产的价值,以划转基准日资产账面价值为准确定。资产划转双方在资产划转事项批复后,要依据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事宜,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省公司批复或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抄报总公司备案。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转让事项发生改变与原批复不符时,要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有偿转让的规定执行。

 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逐级报省公司、总公司审批。

 二、实物资产转让。转让资产的账面净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由市公司报请省公司、总公司审批。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报省公

 司审批,单批次处理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设备、器具、工具、家具、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等资产由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权属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的有偿转让,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烟草专卖品的有偿转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未经市公司批准,各直属单位不得有偿转让资产。需要办理资产有偿转让时,上报市公司研究后报省公司审批。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程序如下:

 一、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会议纪要。

 二、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按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逐级报总公司备案后生效。

 四、资产转让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过户和相关产权登记事宜,并将转让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偿转让事项批复或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时效的,要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一)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二)

 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三)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二、 拍卖方式

 (一)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二)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三)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四)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 协议方式

 (一)

 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

 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其他特别规定

 一、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 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 6 年以上、行驶里程 30 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 5 年以上、行驶里程 25 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有关资产转让事项的请示文件:

 上报的请示文件要明确转让资产的内容、方式、价格依据以及本级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意见。

 二、需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让实物资产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局长(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实物资产的会议纪要、决议、实物资产清单、实物资产权属情况(涉及土地转让的还应注明土地面积和性质)、企业逐级上报请示文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应报送的材料:拟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持有股权企业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会议纪要、企业逐级上报的请示文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报送的材料: 持有股权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办理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提供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一、采用挂牌方式的,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需获得相关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首次挂牌价格确定。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格依据竞价结果确定。

 二、采用拍卖方式的,拍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拍卖公告期满后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价格并重新公告;如确定的拍卖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需获得相关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烟草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以协议方式转让的资产,其转让价格可以采用资产账面净值或资产评估价值两种方式确定。

 四、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因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四十四条

 资产划转双方在资产划转事项批复后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事项经批复或者决定后,在转让事项发生改变与原批复不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司有权要求终止资产(股权)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项国有资产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合同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出租管理。未经市公司批准,各直属单位不得出租资产。

 一、拟出租资产时,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单位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会议纪要。

 (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拟定资产出租立项请示文件上报市公司。立项请示文件要明确出租资产的内容、方式、价格依据以及本级对资产出租事项的意见。同时附报会议纪要、拟出租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状况证明。

 (三)市公司按以下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1、拟出租资产的年折旧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做为出租底价;

 2、拟出租资产的年折旧额在 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之内的,由市公司和资产所在地分公司联合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询价,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拟定出租底价;

 3、拟出租资产的年折旧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在地分公司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询价,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拟定出租底价;

 4、原则上评估或询价后的出租底价应高于年折旧额的 10%。

 (四)年出租底价确定后,按以下金额标准确定出租审批权限和出租方式:

 1、出租底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由市公司进行招标出租;

 2、出租底价在 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之内的,报经市公司局长(经理)审批,由市公司组织招标出租;

 3、出租底价在 5 万元以上到 10 万元之内的,报经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由市公司组织招标出租或比价出租;

 4、出租底价在 5 万元以下的,报市公司财务科审批,由资产所在地分公司组织招标出租或比价出租。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出租,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协议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租底价。

 1、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才能经营,不存在其他选择对象;

 2、通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3、其他符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六)采用招标招租方式,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期限应不低于 5 日。

 (七)招标招租,原则上应以租金报价高者中标。

 (八)承租方一旦确定,应及时签定规范的租赁合同。签定租赁合同应遵守以下事项:

 1、租赁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公司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1)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如为法人,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如权证复印件、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位置示意图等。

 (3)租赁资产的用途及改变用途的后果。用途包括居住、办公、经商、工业生产等用途。

 (4)租赁资产交付日期、租赁期限。

 (5)租金金额、保证金金额、支付方式和缴款日期。

 (6)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7)租赁资产的交付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和资产收回的验收。

 (8)租赁资产的转让、转租、出借、出售等约定。

 (9)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处理规定和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

 (11)免责条件。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合同生效方式和有效份数。

 2、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兴办各类娱乐场所、酒店、商场、教育培训等租赁房屋,其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3、签订两年以上租赁期限的,租金价格应确定每年的增长比例,每年的租金价格比上年的租金价格的增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5%。

 4、合同到期或终止执行后,若续签租赁合同或继续对外招租,必须重新履行出租审批程序。

 5、资产出租采用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一年期合同一次性缴清,多年期合同可一次性缴清或分年缴纳。

 (九)出租合同签订后,资产出租单位于一个月内将租赁合同、招租过程、租金入账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公司财务科备案。

 二、烟草多元化经营企业租用主业的资产,要参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对当地租赁价格偏低的,租赁费不得低于年应提折旧额。

 第四十八条

 报废管理。未经市公司审批,各直属单位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 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市公司财务科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本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报废收益;

 四、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第五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五十一条

 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外捐赠。企业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第五十三条

 市公司根据省公司批准的年度捐赠支出预算金额,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未经市公司批准,各直属单位不得发生对外捐赠支出。

 第五十四条

 发生捐赠支出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单位要对发生捐赠支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认真研究,对确需支出的捐赠项目,按以下金额标准上报市公司审批:

 (一)捐赠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公司审批,同时附报会议纪要;

 (二)捐赠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上报市公司审批。

 二、市公司按以下金额标准对捐赠支出进行审批:

 (一)捐赠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市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捐赠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核,报市公司局长(经理)审批;

 (三)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公司批复,及时办理捐赠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捐赠支出情况上报市公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接受捐赠。企业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要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经省公司批准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五十八条

 所属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多元化企业项目的,参照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价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五十九条

 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和收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以及股权变更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前,应将预案报省公司审查认可。

 第六十条

 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应加强对所投资多元化企业的收益管理,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并将多元化企业当年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股权变更情况、年度财务报告等文件上报省公司备案。

 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第六十一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六十二条

 未经市公司审批,各直属单位不得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六十三条

 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各直属单位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级局长(经理)办公会审核后,上报市公司审批;

 (二)市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市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单笔资产项目非正常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提交市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省公司审批;

 2、单笔资产项目非正常损失金额在 1 万元以上到 10 万元之内的,报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核,市公司局长(经理)审批;

 3、单笔资产项目非正常损失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报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

 4、单笔资产项目正常损失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提交市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5、单笔资产项目正常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之内的,报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核,市公司局长(经理)审批;

 6、单笔资产项目正常损失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报市公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

 (五) 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公司批复的资产损失项目和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本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企业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市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对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二、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三、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五、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六、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七、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六十七条

 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公司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峡市烟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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